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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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职业道德,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功能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3、提升功能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简介]李艳荣,1979,女,汉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工作。

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人才精英化

一、引言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状态不仅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初衷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而且日益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最主要问题。

1、法律从业人员的非专业化现象依然存在

建国后,非法学专业的人员(如退伍军人),大量进入法院,检察院的现象非常普遍,结果是法学专业人才进不了法院,法院又缺乏法学专业人才,这给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带来了巨大的伤害。2001年7月,我国两院一部公告,从2002年起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导向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统一的司法考试覆盖了法律职业的绝大部分,统一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意味着统一了我国三种主要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司法考试制度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法律教育培养的方向,使得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不正常的分离状况有一定的改善。但是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考生的专业背景没有要求,司法考试本身也主要考记忆力,所以没有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考生也一样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进入法律从业人员的行列。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了让地方司法机关从业人员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实施所谓的“小司考”政策,对当地的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单独考试,而且合格分数远低于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这种行为对我国法律的专业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所以统一司法考试不能等同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2、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化训练严重不足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国家的真正建成,很大程度上应该取决于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真正拥有真才实学且具有法学献身精神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而能够称得上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人都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而不仅仅只掌握空洞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学教育不仅应当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等法律综合素养的养成,同时还应该是一个法律职业素养、法律伦理道德、法律信仰的培养过程。

高等教育扩招以后,中国的本科法律教育空前繁荣。原本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会极大促进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但是中国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却遇到了非常严重的“就业难”问题。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难不仅出现在一般院校,名牌高校也不能幸免,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大学法律教育存在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导致法学本科生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本科生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学学生知识结构单一

高等教育法学院大学四年一般仅学习法律知识,对其他知识涉猎较少,因而毕业后往往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法律问题通常也都是社会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一般需要多种知识基础。目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经济、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那种法学专门性人才。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严重不符合这种社会要求,所培养出的人才不为社会所接受也就在情理之中。

(2)实践能力不足

(3)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没有满足法律职业的职业要求

(二)法律教育的大众化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此推动了各种法律培训机构以远远快于其他专业的速度扩张,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教育的大众化的背景下,使得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由于途径的不统一而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类型和结构的混乱。

1、法律教育大众化趋势

这种普及化的法律教育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在功能上只能发挥法律知识传播和普及的作用,而不是法律职业人才的全面培养。这一点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来说,无疑具有致命缺陷,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在于,它的功能没有体现在“育人”,而在于“制器”。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比较完善的专业性人才,是完整的法律人,而这些普及化的教育模式一般只能起到了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

二、综述

1.职业的定义

1968年美国著名学者泰勒首次提出:职业的社会学概念可以解释为一套成为模式的与特殊工作经验有关的人群关系;职业是用以组成一个社会的一种地位范畴。

总而言之,职业是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类别;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劳动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从国民经济活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角度来看,职业是指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劳动岗位。[1]

2.职业划分

《职业分类大典》于1999年正式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是一部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填补了我国职业分类的一项空白。从国内的旅游科学研究情况来看,旅游行业的职业的划分已经初成形态,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其职业的划分主要是传统和稳定的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有关旅游职业的划分主要包括酒店餐饮业,旅游业,交通客运业三大方面,从这三大方面对现有的并且广范应用的职业进行了划分,了解了国内关于旅游行业职业的发展的一个现状,但也存在着问题:分类标准不统一,分类内容及结构方面的不足[2]。

三、山东旅游行业新职业发展现状

1.新职业产生原因分析

纵观山东省旅游行业新职业的出现多为第一和第二个原因,及二者的综合。其中一部分新职业立足于本行业,补充了市场和消费者产生的新需求,如酒店管理师、旅游体验师等;而另一部分则是结合其他新兴行业如电子商务,补充了市场和消费的新需求,如旅游信息管理员、线上旅游推广员等。

2.山东省旅游行业新职业概况

3.新职业存在的问题

4.山东省职业分类的动态机制亟需完善

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新的职业会不断涌现,需要补充纳入山东省人力资源中;另一方面,一些传统职业在新技术引进后其职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山东省人力资源对旅游新兴职业进行了增补,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缺少对职业结构的动态跟踪机制,一次或几次增补工作并没有改变原有框架结构上的缺陷,所涉及行业的新兴职业及专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兴职业定义及工作内容表述也不可能得到适时的增补和更新。同时山东省职业分类在分类内容方和分类结构方面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山东省人力资源对旅游新兴职业各类工作的"技能水平"和"技能的专业化程度"重视不够,逻辑上没有反映新兴职业演进的规律,把专业与技术混淆为一大类,没有体现新兴职业专业的特殊性。在分类结构方面来看,一是对旅游新兴职业划分类别详略不均;二是旅游新兴职业定义层次不清。有的职业描述得很具体,但是有的职业描述得比较宽泛,有的甚至没有给出具体的分类。[4]

四、山东省旅游行业新职业发展对策

1.建立职业调查制度,完善动态跟踪机制

建立职业调查制度,及时发现新兴的职业并及时更新。职业结构的变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完善职业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反馈信息。贴近工作实际,狠抓重点信息。一是抓重要工作、重要活动,构建职业信息长效发展机制。

2.完善旅游行业职业分类标准和规范

对于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而设立的,有助于提高整个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新兴职位,酒店和餐饮行业应尽早促成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完善,设置职位的准入门槛,为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进行保障,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新兴职位的发展,有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5]。

3.完善职业规划和职业培训

新兴职业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必须具备完善的职业规划和职业培训体系,才能有效供给市场,获得可持续发展。高等院校现阶段普遍采取的大平台招生,注重培养综合型人才,打造人才的坚实基础,将能够更好的迎接新职业提出的挑战。与此同时,行业用人单位本身应该重视和加强对新职业人才技能的培训和职业规划。高级宴会服务师为是各酒店不断研究和完善专业化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宴会服务方式,极大的满足了宴会客人的需求。高宴在每场主题宴会中分别担任策划者、组织者以及服务者三个角色,提供极致的个性化特色服务。这不仅对高级宴会师本身的素质提出了要求,更是对酒店培训的考验。在某酒店集团培训高宴的项目计划中,酒店设计了多达32项的学习科目,内容涵盖国际风俗礼仪,舞蹈训练,职业道德、服务心理、沟通技巧等17项综合素养课程与酒店英语、酒水知识、西餐礼仪、VIP宴会服务、投诉处理等15项专业知识课程。他们甚至要学习如何观察人物习惯,及时将信息反馈至行政总厨,根据宾客客史档案、饮食喜好、饮食禁忌以及健康状况合理科学地做好菜单设计。

4.提高从业者基础法律意识

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专指法官与律师。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次,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再次,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职业化;法学;本科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

二、中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缺陷

(一)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这一认识对于理解和处理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甚为重要。然而,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学本科教育没有成为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法学本科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二)实践性不足

“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2]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激烈的反差。

(三)忽视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只有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课堂上,老师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及灌输法律权威结论,教学也只是为了满足日后考试的需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学生很难具备法律职业人所要求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

(四)法律伦理教育缺位

中国的法学教育欠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是突出的表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大学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欠缺。法律伦理被看成是与专业课毫无关系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悬置状态,法学教育成为单方面的知识传授[3]。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欠缺。再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核机制欠缺。最后,功利主义对学生的侵袭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障碍。正如孙晓楼先生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型塑过程。

三、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立足点

1.立足于适应中国法治的现实环境。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的,所以应当立足中国法治的现状,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背离这个现实环境,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应当把西方法学理论优秀成果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有现实的生命力。

2.立足于法学教育本身特性。法学教育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5]。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是要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的双向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法律匠也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所谓的法学大师。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但法律职业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为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须表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为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教育传统的一个部分以及法学本身亦是一门需要探究的学问的性质,其本身又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作为基础[6]。

(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观念。面对法律职业化的要求,我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片面认识和做法,不再把法学本科教育仅视为一种素质教育,过度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而忽视了其职业性,法学教育既要面向理论,更要面向实践。

2.建立法律职业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资源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优势,鼓励理论与实务兼俱的资深法官到大学课堂讲课。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专家型法官可侧重于讲授司法实例、技能和经验等实务课程,以弥补院校教师在这方面的不足。

3.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采用大陆法系的一元化培养制度,即不分职业种类而统一进行培养,只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正规的法律职业活动[7],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学徒式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学生毕业后首先从事律师工作或继续深造、从事法学研究,只有经过数年职业磨炼之后,才有资格选任法官、检察官[8]。结合中国的现实司法境况,笔者认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基础素质教育与职业法律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这不仅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所决定,而且也符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元化。

4.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渠道,也是能否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的关键所在。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特质,要求司法者必须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要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总体上要将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们为受体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的教学方法上来,特别要解决在理论分析和问题探讨过程中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的问题。教师要重在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与事实材料的归纳、分析,在抽象、条理的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应采取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执法咨询或执法救济、模仿审判等灵活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思考,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石茂生.法律职业化与法律教育改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111.

[2]强世功,等.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G]//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43.

[3]房文翠,房绍坤.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和出路[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2):145-150.

[4]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

[5]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34.

[6]龙卫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G]//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55.

关键词:法学教育体制理念

我国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为国家和人民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也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转型速度加快,法律世界化趋势更加明显,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世界化的进程,也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我国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学教育暴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法学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近几年由于高校盲目扩招,法学教育整体素质有下降的趋势。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还是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改革。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目前使用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体系老化、内容教条空洞、不切实际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现行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教学大纲、专业计划等限制而无法调整和更新。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不够,甚至空洞说教。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不少学生的考试就是把教师的教学大纲抄一遍上交了事。

3.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法学教育主要还是职业教育,但职业的伦理训练、操守训练还有职业的态度等,尤其是职业的技能训练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几乎为零,所以我国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这种脱节会滋生一些消极后果,一是非法学专业的人员与法学毕业生争抢法学职业岗位,加剧了司法腐败现象;二是影响法律职业界的人员结构和专业素质,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4.教师队伍师资不能满足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科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科师资队伍。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法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流向”趋于公务员队伍和公检法专业队伍,流入这些行业的“流量”要大于进入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的。当前,法学教育教师队伍与规模日趋扩大、社会对法律人才持续旺盛的需求相比数量严重不足,学历层次、从教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担负的工作不相适应,水平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原因。

比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改进,不宜盲目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高级研究人员。我国的培养模式是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杜绝“全民办法学教育”、“全民读研究生”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对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严格规定办学主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防止鱼龙混杂,损害法学教育的声誉。同时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现有法学教育的办学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和整顿,取消和淘汰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质量无保证的办学机构,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仅仅是单纯地灌输那些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法理知识和法规条文。所以,教学的意义和目的是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

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在我国改革开发的背景下,我们要加快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适应挑战和机遇,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制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终身教育理论在法国首次提出后,被认为是“可与哥白尼学说带来的革命相比,是教育史上最惊人的事件之一”。②美英日韩等国相继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终身教育是对教育观念的又一层次上的更新,也给法学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终身法学教育应成为当今法学学人理念,接受法学教育将不是阶段性的任务,而是一个长期积累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法学知识的更新和演进将使“人更加成为人”,成为“走向世界历史的人”,它将体现出社会教育对人的终极关怀,使法学教育从专业的分野走向更为广阔的历史空间。

注释: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保障;探究

一、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职业得到保障的主要意义就是可以完善检察官职业化建设。通过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对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官职业化道路是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能够加快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步伐、有利于落实检察官的法律权利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以及有利于培养检察官的荣誉感,增大这个职业的吸引力。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

1.能够加快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步伐

一般而言,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就可以从根本上确定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正常开展,加快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步伐程。并且还能够建设一支品格高尚、工作能力强、作风良好的检察官人才队伍,从而充分的发挥司法的作用。

2.有利于落实检察官的法律权利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

建设和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第二个意义就是可以有效发挥检察官在实际工作中的各项职能和权利,培养他们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检察官这个行业的责任感,从而积极的投身于检察官这个职业当中,依法履行职责。

3.有利于培养检察官的荣誉感,增大这个职业的吸引力

最后一个意义就是有利于培养检察官这个职业的吸引力,使检察官自身对于这个职位就十分的自豪,从而为检察官队伍招收更多的优秀人才,使检察官这个职业始终保持活力和热血。

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含义

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检察官职业化,主要途径就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或者是运行机制,但是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机制的建立是比较繁琐的。主要可以分为身份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两大类,具体可以细分为检察官职权保障、检察官职业教育保障、检察官职业收入保障、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等六个方面。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

1.检察官职权保障

职权指的就是根据职业的不同所拥有的不同权利,因此检察官职权也是会随检察官的职务发生不同的变化的。而检察官职权保障,就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检察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良好的工作环境。首先,检察官职权对于检察官而言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是检察官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检察官职权的重要意义。于此同时,检察官在具有了一定的职权之外,对于工作环境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工作环境包含了办公场所、办公用品、服装、技术支持、通讯工具等等。最后就是为了确保检察官能够积极投入于工作当中,为检察官提供一些助手是有很大的帮助。其二、检察官职权应该是独立的,因此不应该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

2.检察官职业教育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行与发展,社会上也将出现越来越多之前未发生的问题,此时,旧的法律就无法解决新问题的出现,那么此时,就需要通过对新问题的总结和吸收有效的经验,对检察官的不断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能够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检察官职业收入保障

4.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检察官的人身安全也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就应该对于检察官职业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以保C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5.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

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主要是建立在检察官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检察官在此过程中被辞退、处分、降职,或者是有其他不满意之处,都具有依法申诉的权利。

6.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

三、当前检察官职业保障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关于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实际落实到位,就直接出现了检察官职业无法得到具体和有效的保障,根据笔者的分析,以下这些问题是影响检察官职业保障的主要因素:如检察官准入制度问题、检察官身份保障问题、检察官经济保障问题等,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

1.检察官准入制度问题

入职检察官基础和关键就是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基层的检查机关是没有权力直接录用检察官的,此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即基层检察机关无法招聘到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以弥补检察官不足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的出现在短期内也是无法解决的,直接的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不足或走向老龄化的状况出现,这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2.检察官身份保障问题

3.检察官经济保障问题

最后就是检察官的各种福利薪资的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了优秀检察官人才的流失,并且越来越堵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不愿意投身到检察官工作中,久而久之,检察官行业就一定的出现很大的问题。

四、如何现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深入探究和思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检察官职业保障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使他们拥有一个积极乐观的心态去工作,以下笔者就通过对国外检察官职业保障经验的分析,基于法制化、科学合理化、多样化等原则实现对于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如建立能够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机制、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等等。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

1.建立能够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机制

建立能够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不仅能够提高检察官工作的效率,而且也能够使检察官工作的质量得到保证。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实现该机制的建立。其一。重视薪资待遇问题。薪资待遇是留住优秀人才的根本和基础,只有通过重视检察官的薪资待遇问题,才能够为建立优秀的检察官队伍。其二,建立并实行对于检察官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够使检查工作最大程度的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其三就是建立一个优秀认得的引进通道,比如通过公开招录,录用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更新检察官队伍的血液,使其保持活力。

2.强化检察官职业安全和身份保障的制度

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强化是保障检察官享受政治待遇的根本。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建立保护机制,以保证检察官职业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而保护机制的建立一般是通过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保护所建立起来的。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维权也越加重视,因此对于检察官而言所面临的压力就越大,那么就需要重视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十分的有实际意义。检察官就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和思想疏导以及自身的防范工作。另外就是对于检察官的职业安全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

3.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

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检察官自身的纪律和意识。主要途径就是建立一个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监督机制,以达到司法公正性的目的,一般而言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实现监督机制的建立。

小结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建立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机制、强化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制度和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对于实现检察官职业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建立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检察官队伍,使他们积极的投入到检察工作当中,为维护法治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李泽明;陈晓东.检察官遴选制度探微[A];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8年.

1诊所法律教育概述

二原生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是舶来品,探讨其本土化后的价值导向问题,首先要对原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价值进行分析,再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进行探究,或能得出答案。因诊所法律教育最早发源于美国,以下的分析就以美国为例。笔者认为,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三项。

1.承担法律实践教育。1870年后,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判例式教学法(casemethod)一直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教育模式。判例教学法的教材来自高级法院(uppercourt)的经典判决,教学模式侧重引导和归纳,与传统的讲义教学法(lecturemethod)相比,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兰德尔教学法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4]但是,现实中的法在运行中受到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优秀的执业律师,不仅掌握判例法理论要素,还拥有人际沟通的技巧以及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他们不仅对不同的对象能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甚至知道如何挑选对己方有利的陪审员。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大多数人毕业后都将从事具体实务而不是理论研究,所以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这样一门实践性的课程不仅避免了学生毕业后在律师事务所里摸索的弯路,还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刻地从理论上把握法律的精髓。

2.培育法律职业人格。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挣扎在社会底层,通过亲身办案和直接接触,学生可以触摸到他们的生存状态,了解到他们的疾苦,体会到法律在定纷止争、惩恶扬善中的作用,感悟到法治强大的社会力量,培养法律职业的责任感,领会到正义、真理信念的内涵。

3.提供法律社会服务。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公民这样的诉讼主体,所有案件的人必须是律师。为了推动诊所法律教育,规范学生办案的准律师身份,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学生实践规则,这些规则规范了学生的工作,并设定了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条件。当然,学生的工作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律师承担最终责任。可见,美国法律诊所学生以“准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案件,其身份地位是得到认可的,同时其还被给予种种便利,以获得与律师同等的权利和地位。[5]在律师收费高昂的美国,法律援助资源稀缺,政府划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有限甚至为零,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执业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可想而知。所以由在校的法学院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实现学校、社会、政府的“三赢”。

三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导向

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实质上是强调在注重中美法学教育差异性的前提下,以最大的适应性实现中国法学教育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

1诊所法律教育培养的是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方向的法律职业者

2诊所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学习能力的法律职业者

3诊所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的法律职业者

任何职业都应负以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求,而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应当更高。

一方面,司法腐败的存在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伤是硬伤和内伤。“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9]司法腐败带来的不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失控,或国家权力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丧失,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如果说行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的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轻视态度,即对法律权威和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法治社会”的理想离我们越来越远。[10]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THE END
1.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依旧的黄金职业。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直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理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十分看好。律师的收入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https://m.gaokao.cn/gk-mb/11/14
2.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政府网 中央政法部门 国务院各部门 司法部专业子网站 地方司法厅局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699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标识码bm13000002 司法部 移动端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twzt/202106/t20210609_427070.html
3.律师资格证和法考是一回事吗法考是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的统一考核,是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重要门槛。 而律师资格证,又称律师执业证书,是申请律师执业的资格凭证。获得该证书不仅需要考生通过法考,还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这一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颁发,是律师执业https://localsite.baidu.com/site/wjzsorv8/8cd47d9a-7797-42f3-9306-b902ded71161?qaId=3500733&categoryLv1=%E6%95%99%E8%82%B2%E5%9F%B9%E8%AE%AD&efs=1&ch=54&srcid=10014&source=natural&category=%E5%85%B6%E4%BB%96&eduFrom=136&botSourceType=46
4.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的特征: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 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 3、法律职业具有职业伦理性。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 4、法律职业的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 5、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 6、法律职业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46179.html
5.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法学院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即法律规范的从业者。法律的创制,只是为以法律为根据而创造法律秩序提供了前提条件,法律并不自发地构成法制秩序。只有通过法律职业者对它的具体操作,呆板、枯燥的法律规范才能生成生动、理性的法律秩序。所以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的http://fxy.cupl.edu.cn/info/1128/5048.htm
6.法律职业的诞生——法律职业的精神法律的建立与法律职业的诞生如影随形,亦步亦趋。当人们致力于研究法律原理时,法律即已产生,一个以法律为使命的群体亦顺势而起。在共和国早期,所有古老的习惯法,不管是宗教的或是世俗的皆由僧侣、祭司掌控。他们最初的世俗职责是国王的顾问。即便在《十二铜表法》于罗马广场公布以后,祭司仍然掌握着法律的解释权以及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238
7.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 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 https://mip.wenshubang.com/falvbiyelunwen/321676.html
8.法律行业含金量的5大证书张青介绍,法律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一般来说,法律行业的法律职业包括:公安、检查院、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翻译;法律教育培训人员等。上述职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各个职业所需要的证书也是不尽相同的,下面几类证书是法律行https://www.51test.net/show/1350830.html
9.《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价格目录书评正版分类:法律 > 法律法规 图文详情 ISBN:9787519777722 装帧:简裝本 册数:暂无 重量:暂无 开本:16开 页数:272 出版时间:2023-05-01 条形码:9787519777722 ; 978-7-5197-7772-2 本书特色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作者为法学各领域重要专家,是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http://m.bookschina.com/9104546.htm
10.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https://www.bangxuetang.com/points/detail/?sid=60&bid=1419&cid=16968&nid=16969&pg=1&ivk_sa=1024320u
11.法律人和法律职业人员有什么区别?一般我们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称为“法律人”或者“法律工作者”,但是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可以称为“法律职业人员”,后者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资格认定。 一、哪些人能称为 我国有专门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规定了9类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分别是http://m.zhuhai.offcn.com/html/2020/07/26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