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超经典案例分析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一)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

(四)解散、被撤消、被宣告破产后,擅自解决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

(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

(三)其他家庭用品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钞票1500元所有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现在丁某已表达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批准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张某所立遗嘱中第

(三)项遗产2万元、钞票1500元等,按法定继承分割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

(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并且必须是也许发生,也也许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

1、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犯民事贡任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损害涉及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2、侵犯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有过错,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

(一)停止侵害;

(九)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8.8元护理误工工资

18.16由韦负责补偿;2韦支付20元作为小孩的营养费;3周某医疗费

1、百货商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否应当重换一台价值9800元人民币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

2、赵某应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是否可以坚持重新一台价值9800元人民币的H立牌洗衣机?

3、枫叶运送公司及其驾驶员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评析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百货商城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百货商城与枫叶运送公司之间的货品运送关系并涉及到人国民法中关于货品买卖、货品运送、重大误解、公司法人为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百货商城应当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洗衣机给赵某,但赵某收到的洗衣机主线就不能运转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别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百货商城应向赵某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洗衣机本案中,由于枫叶运送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导致该洗衣机的损坏,依照该条例规定“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补偿损失”也就是说,百货商城向赵某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规定枫叶运送公司补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笫153条规定:1运送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贡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补偿损失的,可以另案解决也可以将运送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解决”

2、由于百货商城的标价错误,赵某当时购买的洗衣机价值应为9800元而不是4200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第73条规定,行为人闪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停,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货商城对卖给赵某的洗衣机存在错误结识将原装进口的视为国内组装,导致自己损失5900元明显与自己的意愿相悼所以百货商城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即由百货商城提供价值42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或者是撤消百货商城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该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赵某不批准百货商城重换价值42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也就意味着只能撤消其与百货商城的买卖行为赵某无权规定重换价值9800元的洗衣机,只能规定百货商城退回原交的4200元及往返车费

3、王某是枫叶运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且王某在运货途中导致了洗衣机的毁坏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的规定,枫叶运送公司应当对百货商城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而不是由王某对百货商城承担此责任动物致失损害补偿纠纷案案例A市市民孙某的一头纯种西施犬走丢,被市民栗某拾得栗某知此犬为纯种西施犬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报招领一共花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800元一天,该西施犬挣脱细绳欲逃走,刚出家门一段路的转角,正遇市民姚某骑自行车回家,因此西施犬跑的太快,姚某躲闪不及而摔倒,导致右手腕骨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姚某规定栗某补偿此费用,栗某辩称,该西施犬并非己所有,不应由他补偿问题

1、孙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i隹承担?为什么?评析:这是一起动物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孙某、栗某之间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栗某、姚某之间因姚某的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5万元问题:

1、朱某的辩称有没有道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朱某先后在A市《今晚报》和GA市日报》上刊登“寻包启示”是何种法律行为?

3、本案应当如何解决?有何法律依据?评析

1、朱某辩称李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是有道理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朱某辩称自己在“寻包启示”中的许诺非真实意思表达,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有三种类型

(1)欠缺行为能力

(2)欠缺效果意思;

(3)标的不定、不能、违法和不妥朱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许诺给付酬金的标的是完全合法的在欠缺意思型里有受诈欺、胁迫,乘人之危和串通虚假四种朱某没有受到李某的诈欺、胁迫和串通虚假行为关于乘人之危,《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0条规定“一主当事人处在危难之机,为牟取不合法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朱某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李某是牟取不合法利益并且李某并未迫使朱某许诺酬金,是否严重损害朱某利益,其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所以,朱某辩称自己许诺酬金是无效民事行为于法没有根据,不可以成立

3、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朱某在本案中应给付李某酬金

1、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某认定理由和合用法律上是否对的?

2、作为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对本案进行解决?评析

1、10月15口即兑奖的最后一口,铝型材厂将号码为003172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王某,作为代替欠发工人工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A省银行对此有奖储蓄进行过公告;该厂从储蓄所购买存单时每张存单后都标记有须知内容“……当众摇奖,确立中奖号码……中奖率为100%7月11日公开摇奖后,在A省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领奖期限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视为弃奖更何况该厂是赶在10月15日最后兑奖日将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工资,所以不能说该厂不知道存单都具有奖金的真实情况,只是每张存单获奖数额不同而已而该厂也未规定其他职工返还奖金可见该厂对发给王某的存单可以中奖的事实不存在误解每张存单均也许中大奖或小奖,这一点作为该厂的主管人员不也许结识不到所以,该厂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2、在A省银行公告和每一存单上均写明“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存期2年,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支取中奖率100%为说明该有奖储蓄存单是有价证券,且是不记名的,谁持有证券,谁就可以主张证券上的权利,证券上的权利是与证券不可分的本案存单是铝型材厂自愿转让给王某的,转让时未对获奖权利作出任何约定,所以王某依法为该存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存单所具有的权利铝型材厂从自愿转让出存单起就不再享有存单上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有民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取得存单为合法取得,也不存不妥得利之说,王某完全的权领取1万元奖金作为二审法院应当

(1)撤消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

(2)驳回铝型材厂规定王某返还1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不对?其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2、8万元应归谁所有?

3、申某是否承担将“红太阳”邮票给付赵某的责任?为什么?评析本案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人民法院对田某宣告死亡和田某、中某的婚姻解除关系;二是对田某遗产的解决美系;三是申某对红太阳”邮票的继承关系

3、田某在遗嘱中给赵某“红太阳”邮票为遗赠行为该遗赠立于1997年2月,而“红太阳”邮票已于1991年被申某变卖还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涉及遗赠,是实践性协议,既然标地物都晃存在了,就更谈不上履行该遗赠协议,所以申某完全可以拒绝赵某的另交其一张红太阳邮票的规定i但应承担民事奏任?案例:某小学上数学课时教师石某因有事临时离开,学生董某(8岁)见邻桌梁某(7岁)的文具盒好看,拿来玩赏,梁某不批准让董某还回董某不听,拿起文具盒就跑,梁某去追,不小心在门坎处摔倒,磕破额头,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00元经香,董某父母均在国外,现董某在父母委托的朋友张某家居住梁某父母规定张某补偿1700元的医疗费,张某以不是董某的父母为由拒绝问题

1、木案1700元是否应由张某赔付?为什么?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货任?有何法律依据?评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I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导致别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补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乂规定“监护可以将临护权部分或者所有委托给别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管教黄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

2、《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辽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导致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本案中,董某8岁、梁某7岁,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董某、梁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因教师石某离开,没有采用必要的措施,致发生董、梁二学生争吵而使梁某摔伤的事件,石某对此存在过错,石某是在工作中导致对梁某的损害应当由学校适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最终由董某的父母承担重要民事责任,张某与董某父母负边带责任,学校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寄养耕牛案案例:A村村民甲因要外出,把家里的一头耕牛放到村民乙家饲养说好两个月后就回来牵牛但过了两个月,村民中仍未回村,过了二日,村民丙到村民乙家借耕牛,村民乙想村民中的耕牛闲着就把耕牛借给村民丙使用不料在村民丙使用期间,该耕牛不慎走丢此时,村民甲回村规定村民乙赔牛村民乙不批准,说该牛不是他弄丢的,让村民甲找村民丙要耕牛,并让村民甲支付饲养该牛的费用和报酬问题:

1、村民甲应向谁请求补偿丢失的耕牛的损失?村民乙让村民甲支付饲养该耕牛的费用是否有道理?

2、假设该耕牛在村民乙处生病,且村民乙家的另两头耕牛也患上此病,经兽医检查,是村民甲的耕牛自身携带的一种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治疗费花去了380元,且当时是农忙期间,村民乙一直使用这3头耕牛,牛生病后村民乙不得不雇用别人耕牛进行生产,花费200元医疗费380元和雇用耕牛费200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假设村民甲把耕牛交给村民乙时,告之村民乙该牛身体不适,且怀有小牛,小牛早产,村民乙把小牛卖给了村民江某,价值为当进的市价260元村民甲是否还应当补偿上述第二种情况中的医疗费380元和雇用费200元早产的小牛归谁所有?评析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村民甲的耕牛自身携带有病毒,致使受寄人村民乙遭受损失,对此,寄托人村民甲应当给予补偿,所以医疗费和雇用费由寄托人补偿但本案中,村民乙使用村民中的耕牛进行生产,该部分使用费应当扣除

1、本案的几个法律关系?

2、本案应当如何解决?评析

1、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居宰协议,肉联厂屠宰张某的牛,张某用牛的牛头、牛皮和牛内脏支付屠宰费用二是牛肉买卖协议,张某把牛肉卖给肉联厂,由肉联厂支付买牛肉的价款

2、牛黄应为张某所有由于上述两个协议只是对牛肉和牛皮、牛头、牛内脏为交易标的物,并没有涉及牛黄肉联厂无论依据任何一个协议均不能取得牛黄的所有权并且张某并没有把牛作为整体出卖给肉联厂,否则牛肉买卖主线不能兑现,由于只有屠宰牛后,才谈得上买卖牛肉牛黄作为牛的自然孽息,依照民法关于孽息属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原则,牛黄应归张某所有假钞购买兑奖券中奖案案例:宫某一H上街,正遇民政局为残疾人基金会出传兑奖券宫某拿出20元钱递给民政局人员,并按规定挑选了4张奖券此时,民政局人员认为20元钱中有1张10元的人民币是假钞,就拿去鉴定宫某在此期间撕开兑奖券,在场的其他民政局人员没有制止,结果其中一张兑奖券中奖4万元民政局以宫某购买兑奖券的钱是假钞为由拒付宫某主张中奖的这一张兑奖券是用20元中的真钞10元所购买,且自己不知道另10元是假钞,也没有故意使用假钞购买兑奖券双方发生争执,宫某起诉到法院,规定民政局支付4万元奖金问题

1、木案有几个法律关系?

2、这4万元奖金应当如何解决?评析

1、本案有二个法律关系一是宫某与民政局之间的兑奖券买卖协议宫某支付20元钱购买民政局的4张兑奖券,民政局接受20元钱并让宫某自行挑选了4张兑奖券,山宫某取得4张兑奖券的所有权二是宫某与民政局之间的赌博协议赌博协议,是以侥幸获得偶尔利益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一般而言是违反民法关于等价互换原则的,因此为法律所严禁但在特殊情况下,为国家和法律允许也具有合法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受到保护宫某取得与赌博、并在中奖时获得该奖金的权利,相对人民政局则有义务支付官某中奖所获得的奖金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1、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发出的会议邀请书及该公司新特药业务部的证明,证明被害人王翰是因公出差来沪参与交流会时入住银河宾馆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的《紧急协查》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重要寻人启事》、《新民晚报》悬赏消息、上海市公安局《尸体检查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宇区分局关于王翰被害结论及遗体解决意见、公安机关为破案印刷的照片资料,证明王翰在入住银河宾馆期间被害

3、被告给住店旅客的公开函、《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证明被告的承诺内容

4、上海华亭集团《饭店管理模式》及银河宾馆《内保岗位作业》、《安全监视中心岗位作业》指导艮证明被告的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5、公安部、国家旅游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告知》,证明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规定加强涉外饭店安全管理

6、《上海市旅游业治安管理实行细则》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合治安管理条例》,证明上海市政府明文规定旅馆应建立住宿、访客登记制度,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要有专人巡查

1、宾馆保卫部、巡检员、监视员、治安管理人员、安全监视机房、总台、楼面服务员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会客单、访客登记等制度,证明被告有宾馆安全管理规范

2、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银河宾馆监视电视系统的验收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关于批准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改建方案的批文、上海市华亭(集团)公司《关于银河宾馆扩建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请示的批复》、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建改造竣工书等,证明被告的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符合治安规定

4、向陆纪新、胡剑杰、叶琼的调查笔录,证明保安人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在1998年8月23日履行巡视职责期间,未发现异常现象

5、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合治安管理条例》等,证明宾馆访客登记制度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利毅、张丽雀补偿费人民币8万元

二、原告王利毅、张丽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3325.80元,山原告王利毅、张丽彼承担

22043.25元,被告银河宾馆承担

1282.55元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利毅、张丽黑的上诉理由是

一、银河宾馆对仝瑞宝未进行访客登记,对其反常行为未进行盘查,也没有给予充足注意银河宾馆虽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却不能切实起至对旅客的保护作用银河宾馆管理过程中的过错与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银河宾馆没有恪尽职守,放任了仝瑞宝实行犯罪行为故银河宾馆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侵权可以说,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侵权与仝瑞宝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王翰的死亡

三、银河宾馆在本案中的责任是多重的,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与协议责任是一种并列责任,不能由于两个角度都有责任,而演变为没有贲任

四、王翰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霆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应当根据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解决请求二审撤消原审判决,支持上述人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银河宾馆上诉称

一、根据协议法的规定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有单一的请求权王利毅、张丽霞请求让本宾馆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于法不符、王翰是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即便算“生活消费”,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性责任单向性两个特性因此,王翰与本宾馆之间只存在协议关系对本案不应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三、《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合治安管理条例》已经将本来规定宾馆对访客进行登记改为进行访客管理,这是市场化的体现因此本宾馆没有对仝瑞宝进行访客登记,不违反宾馆行业的一般规定,从而也不构成对王翰的违约从本宾馆提供的案发当天进出人员以及27个屏幕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山丁出入宾馆的人员太多,宾馆确难注意仝瑞宝的形迹王利毅、张丽诙不仅没有向法庭提交过本宾馆未按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反而还认可本宾馆的确履行了巡逻、监视义务,只是认为此义务流于形式而已本宾馆没有注意到仝瑞宝的可疑迹象实乃客观条件所限只有在本宾馆注意到仝瑞宝的异常举动后不采用行动,才是不作为故本宾馆在履行与王翰的住宿协议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违约事实,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节原审认定本宾馆在整个事件中有违约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王翰之死是仝瑞宝所为,仝瑞宝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翰死亡的惟一因素本宾馆即使有违约过失,但此过失局限性以导致王翰的死亡

五、刑事犯罪具有不可测性,宾馆不具有拒一切企图犯罪的人于宾馆之外的辨别力因此宾馆提醒客人从门上探视镜中看清来访客人再开门,并同时配有自动闭门器、安全链条等设施王翰未看清来者即开门,也为仝瑞宝犯罪提供了条件总之,宾馆的行为与王翰之死没有必然困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六、本宾馆对原审判决定宾馆承担8万元的款数没有异议,但必须明确这是本宾馆对王翰之死表达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给王翰家属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确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所有事实另查明:罪犯仝瑞宝在选择犯罪对象的两个小时内,曾7次上下银河宾馆的电梯对此节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还查明,王翰所住的房间门上配有探视镜、安全链及自动闭门器银河宾馆陈述,在客房门后张贴的安全告示中有规定旅客“看清门外访客再开门”的提醒,王利毅、张丽霞认可门后有安全告示,但表达不清楚告示中是否有前述内容此节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对的,判处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回上诉案件受理班人民币

(一)》(法释

(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涉及被宣告失踪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了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易购文库在线客服qq:339935863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qq:339935863

THE END
1.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http://www.shantou.gov.cn/stszcwyh/zcal/content/post_2334338.html
2.人民法院案例库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要点汇总(2024年3月3日)参考案例 2024-11-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浙0211民初981号 / 一审 链接: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https://zhuanlan.zhihu.com/p/685017697
3.民法经典案例分析答案(通用6篇)篇1:民法经典案例分析答案 公务员考试93道民法经典练习题 单选题: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dw5pn5s.html
4.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40589388/
5.民法十个经典的案例.ppt民法十个经典的案例.ppt 20页内容提供方:erterye 大小:1.92 MB 字数:约2.09千字 发布时间:2020-09-19发布于福建 浏览人气:411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民法十个经典的案例.ppt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18/6203055221002243.shtm
6.学法用法教案+PPT:以案说法民法典经典案例分析解读全网最全部队素材网,告别熬夜加班,领先一步。https://www.buduisucai.com/index/index/detail2/id/1786.html
7.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题民法法考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题-民法 【民法】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https://www.233.com/sf/sanjuan/moniti/20061017/115419762.html
8.今日说法案例范文《今日说法》自不必说,央视第一频道每天中午播放,然后在社会与法频道中重播,亦有很多经典的案例。当然还有很多地方卫视的优秀普法案例。这些案例稍加改动就可以成为我们课堂上鲜活的教学案例,这些案例一般在互联网上都能搜集得到,可以让同学们自己搜集整理案例,让他们讲述,然后师生再共同分析案例。https://www.hfabiao.com/haowen/24529.html&wd=&eqid=bf31e6f600071d6a0000000364658518
9.民法典颁布一周年有“典”厉害!这些经典案例,赶紧看!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民众关心的高空抛物、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护、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是否有效、冲动离婚后悔怎么办都有法可依了! 2021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距离民法典施行已经5个多月了,各地也出现了许多经典案例,今天科博士带你一起看一看! 首例高空http://m-chongyang.cjyun.org/p/42440.html
10.《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九期)三、经典案例 (2022)甘07民终297号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经商议达成120吨玉米的销售意向,3月18日,被告到原告仓库查验了玉米成色,被告以玉米颗粒小与原告商议购买价格。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玉米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每吨287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玉米120吨,交付的玉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http://www.ahjsxh.cn/detail/819
11.★法硕经典案例法硕管理案例法硕面试案例2015年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六十六例(三)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3)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2014-09-05来源:网络综合 https://www.51test.net/flss/anl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