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案

二、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

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与某铁塔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五、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蔡某勤诉姚某、杨某昊买卖合同纠纷案

七、北京某旅游公司诉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八、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九、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十、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十一、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

十二、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

十三、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十四、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十五、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六、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有关部门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协助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确定收养关系、完善收养手续以及后续的生活教育提供司法服务。

(二)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罗某系吴某1(11岁)、吴某2(10岁)、吴某3(8岁)三姐弟的生母。罗某自三子女婴幼时期起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又未支付抚养费用,不履行监护职责,且与他人另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罗某在知道三个孩子的父亲、祖父均去世,家中无其他近亲属照料、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仍不管不问,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6年以上,导致三子女生活处于极其危困状态。为保障三姐弟的合法权益,乐平市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对三姐弟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民政局为三姐弟的监护人。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罗某作为被监护人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生母及法定监护人,在三名被监护人年幼时离家出走,六年期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在被监护人父亲去世,三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看、生活危困的状况下,被申请人知情后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三名未成年人流离失所,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三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乐平市民政局的申请,依法撤销了罗某的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祖父过世,祖母情况不明,外祖父母远在贵州且从未与三名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上述顺位亲属均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监护人。考虑到现在的临时照料家庭能够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安定的生活保障,经人民法院与乐平市民政局沟通后,明确三名被监护人由乐平市民政局监护,便于其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与“临时家庭”完善收养手续,将临时照料人转变为合法收养人,与三姐弟建立起完整的亲权法律关系。如此,三姐弟能获得良好的教育、感受家庭的温暖,三个临时照料家庭的父母也能享天伦之乐。故判决自2022年5月27日起,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监护人由乐平市民政局担任。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新时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样的力量、榜样的激励。本案中,李某林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为值得肯定、褒扬和尊重。审理法院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某林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积极倡导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吴某闲抓住岸上连接船只的钢丝线后获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吴某闲垫付打捞尸体费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钟某梅以吴某闲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闲等赔偿因李某林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0000元。

生效裁判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闲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闲系因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吴某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闲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闲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条款”的核心要义是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精神风气。肖思远烈士为国戍边守土,遭敌围攻壮烈牺牲,其英雄事迹必将为人民群众缅怀铭记。该案适用民法典规定,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鲜明表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向全社会传递了热爱英雄、崇尚英雄、捍卫英雄的强烈态度。

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侧重保护的是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群体的代表,英雄烈士和他们所体现的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精神,是我们党魂、国魂、军魂、民族魂的不竭源泉和重要支撑,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抹黑英雄烈士,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否定和瓦解,也容易对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造成恶劣影响。陈某在互联网空间多次公开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亵渎言论,伤害了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污染了社会风气,不利于民族共同记忆的赓续、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故判决陈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明确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方式,以及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规则,使我国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备。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添附物的所有权优先按合同约定确定归属,同时妥善解决因确定添附物归属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维护了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有利于保障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2019年8月,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向某铁塔公司租赁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为十年,同时约定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经某铁塔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设备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固定设施、建筑物均归某铁塔公司所有。之后,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2020年7月,某铁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某铁塔公司。2020年9月,管理人通知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解除前述租赁合同。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车间费用、遣散工人费用、部分停产停业损失为某铁塔公司的共益债务。

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被告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29日,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0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蔡某勤与姚某协商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昊联系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昊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勤催要,姚某退还蔡某勤15000元。杨某昊向蔡某勤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勤42000元。后姚某、杨某昊均未退还货款,蔡某勤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和违约责任承担等制度,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所涉案件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防止市场主体随意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逃避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合同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依法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裁判有利于指引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林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在登记之后,张某向林某坦白其患有艾滋病多年,并且长期吃药。2020年7月,林某被迫人工终止妊娠。2020年10月,林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林某明确若婚姻无效不能成立,则请求撤销婚姻,对此,张某亦无异议。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等合法权益,张某虽患有艾滋病,但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林某又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张某对此亦无异议,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处理。张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告知林某的重大疾病,但张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林某,显属不当。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林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近年来,(外)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外)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本案是人民法院弘扬新时代优良家风,维护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属于子女范畴。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同时确定年老患病的遗孀享有更多分配份额,为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提供了现实样例。

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将打印遗嘱新增规定为法定遗嘱形式。本案依据打印遗嘱规则,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确打印人的不同不影响打印遗嘱的认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打印遗嘱无效。本案有利于推动打印遗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有利于践行民法典的新增亮点规定,对于依法维护老年人的遗嘱权益,保障继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莲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张某莲的行为丰富了小区业主生活,增进了邻里友谊,符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应予以肯定性的评价。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THE END
1.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http://www.shantou.gov.cn/stszcwyh/zcal/content/post_2334338.html
2.人民法院案例库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要点汇总(2024年3月3日)参考案例 2024-11-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浙0211民初981号 / 一审 链接: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https://zhuanlan.zhihu.com/p/68501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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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今日说法案例范文《今日说法》自不必说,央视第一频道每天中午播放,然后在社会与法频道中重播,亦有很多经典的案例。当然还有很多地方卫视的优秀普法案例。这些案例稍加改动就可以成为我们课堂上鲜活的教学案例,这些案例一般在互联网上都能搜集得到,可以让同学们自己搜集整理案例,让他们讲述,然后师生再共同分析案例。https://www.hfabiao.com/haowen/24529.html&wd=&eqid=bf31e6f600071d6a000000036465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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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法典》条款解读及案例分析(第九期)三、经典案例 (2022)甘07民终297号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经商议达成120吨玉米的销售意向,3月18日,被告到原告仓库查验了玉米成色,被告以玉米颗粒小与原告商议购买价格。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玉米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每吨287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玉米120吨,交付的玉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http://www.ahjsxh.cn/detail/819
11.★法硕经典案例法硕管理案例法硕面试案例2015年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六十六例(三)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3)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2014-09-05来源:网络综合 https://www.51test.net/flss/anl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