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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法理学研究进入新阶段的30周年;而如果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甚至超过了150年。必须承认,肇端于清末,兴盛于民国,重启于改革开放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其中之一就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

然而,基于中国法理学产生与发展的具体历史语境,这个成就之中也可能存有缺憾。本文的任务就是通过对150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轨迹做出分析,钩索出其中所潜藏的隐秘逻辑。而这个轨迹必须被放置在中国一百多年来大变革的背景之中进行考察,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1}的脉络之中进行理解。法理学的发展也必须被放置在与国家法律实践相互动的层面上来进行观察,必须从学术史与思想史的双重维度,从学术思想与国家建构的二元互动,来对15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动力、进取路径、内在理路、深层结构、资源汲取、价值取向进行梳理。

本文首先将论证,清末修律变法实践对“自强”、“求富”精神或者战略的贯彻,对以“模范列强”而图废除治外法权以巩固统治的权宜与战术的执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理学后来的命运与品格,那就是它必须被纳入到整个国家转型、国家重构以及国家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而很难有其独立与自足的地位。受此影响,法理学研究主要是求法律与法学之“用”而非其“体”,从而导致中国法理学在元命题追问能力上的欠缺。

一、变法:以法治国与以法强国

(一)自强与变法

直到19世纪中期,“中国国家和社会仍然认为自己是东亚文明的中心。它和周围非中国人的关系是假定以中国为中心的优越感这一神话为前提的。”{2}(P.35)其实一切并非“神话”,广袤的土地,众多的人口,悠久的历史,发达的学术,深邃的思想,强悍的军队,有效的政治,独特的律法,富庶的经济,中国这个多民族统一国家在长达近3000年的历史中一直有着足以傲视全球的资本。正是这傲人的传统,为“日之将夕”的晚清在古今中西的时空挤压中,提供了缓冲的余地与折冲樽俎的背景。从1840年,五战五败,丧权辱国,创巨痛深,当发现傲人的过去不再是资本而是累赘,当巨大的祖国不再是依靠而是需要挽救的病夫时,晚清巨变中的世人与世相,就别有一种异样的滋味。

中国近代法律的进程,就是伴随着这个民族救亡图存的社会运动与实践,以及一百多年来富国强兵的梦想而进行的。[3]魏源与林则徐开风气之先,提出“尽收外国之羽翼为中国之羽翼,尽转外国之长技为中国之长技,富国强兵不在一举乎?”{3}奕诉提出的“探源之策,在于自强”,[4]在事实上成了之后指导中国一切政治、社会、法律变革的根本国策。[5]李鸿章在致伍廷芳的信中也强调,“根本之计,尤在变法自强。”{4}

于是“中体西用”思想渐成体系,洋务运动及一系列的社会变化亦逐次展开,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律法更张。郑观应发现,西方的“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5}(P.233—234)1909年,他在澳门郑家大屋完成16卷巨著《盛世危言后编》,自序中指出:“有国者苟欲攘外,亟须自强;欲自强,必先致富;欲致富,必首在振工商;欲振工商,必先讲求学校、速立宪法、尊重道德、改良政治。”郭嵩涛在日记中认为中国重德治,西方重法治,并明确以“法治”来区别中西兴衰之源{6}(P.373)。

但无论是对于法治还是对于议院,他们的角度却并不是其本身,而是自立与富强。就连张民权,也是因“富强之效亦无不基于此矣。”[6]

甲午战争的失败为中国进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历史的紧迫感与推动力,这次战败对中国知识分子造成的心灵创伤是空前的,甚至是无与伦比的。日本不仅进行了器物上的变革,更进行了制度与文化上、特别是律法上的更张。这被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作是日本战胜的原因。梁启超更明确地说,我国四千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以后始也。”{7}(P.249)自此,戊戌变法开始冲破“中体西用”,不仅仅要求“稍变成法”,已经公然倡导变法{8}(P.128)。康有为于光绪二十四年六月(1898年7月)所上《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开宗明义地提出,“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7]希望朝廷“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枢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9}(P.17)变法已经必然地涉及到了法制变革,“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10}(P.145)而正是自强与求富的精神,乃是包括法制变革在内近代中国变革的深层动力。

(二)师法英美与师法德日

内外困乏中,清廷统治的合法性资源{11}(P.144—148)在不断流逝,为了“自强”不得不重新拾起“变法”的旧旗,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二月发布改革诏书,正式提出学习西方制度与文化,但其念兹在兹的,仍然是“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武备始精,如何而度支始裕,”{12}(P.4601—4602)。的“富强”之策。接着张之洞与刘坤一连署“江楚会奏”,其中力主学习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12}(P.4754)。清廷在批阅刘、奏疏后,再次下旨指出,“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12}(P.4771)并于1901年2月正式下诏进行法制改革{13},随后遴选了沈家本、伍廷芳作为修律大臣{12}(P.4864)。开馆、修律、译书、培养人才,沈家本媒介中西,变法次第展开。

修律变法的根本原因乃是巩固清廷统治,这可以从“模范列强”时师法英美还是德日的具体选择中看到。在立宪运动中,清廷曾派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正月二十三日,戴鸿慈、端方对美国的考察结论是,“大抵美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16}(P.8)而载泽、尚其亨、李盛铎对英国的考察更有意思:“惟其设官分职,……自非中国政体所宜。”{16}(P.10)但戴鸿慈、端方所上《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到德后考察大概情形暨赴丹日期摺》中对德国的考察结果,却大异其趣:“查德国以威定朝,不及百年,而陆军强名,几震欧海。揆其立国之意,专注重于练兵,故国民皆尚武之精神,即无不以服从为主义。至于用人行政,则多以兵法部勒其间,气象森严,规矩正肃。其人民习俗,亦觉有勤俭质朴之风,与中国最为接近。盖其长处,在朝无妨民之政,而国礼自尊,人有独立之心,而进步甚猛。是以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致勃兴。中国近多欣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为借镜。”{16}(P.10)“练兵”、“尚武”、国民之“服从”、“进步”,这些才是“借镜”德国的真正原因。

其实“出使英法义比大臣”薛福成早就发表过类似的意见:“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然如美国则民权过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其斟酌适中者,惟英德两国之制颇称尽善。”{17}(P.197)贺卫方教授打趣说,“随着十多年来了解的深入,到五大臣的时候,当得上‘尽善’之评的,只剩下德国一国了。”{18}德国“尽善”的原因,决不仅仅是由于其法学学术之“昌明”、义理之精妙,而完全是由于它的法律有助于它以威定霸。

至于立宪,五大臣认为“保邦致治,非此莫由”,乃“富强之纲纽”。如果能行立宪,则“从此南针有定,歧路不迷,我圣清国祚,垂于无穷,皇太后、皇上鸿名,施于万世,群黎益行忠爱,外人立息觊觎”{19}(P.38—39)。而载泽在1906年8月26日所奏密折中,更是非常“坦率地”认为立宪可以收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之三大功用{20}(P.41)。端方也在奏折里明白地说,“中国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21}(P.43、47—48)最终,清廷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在1906年9月1日下诏,“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22}(P.52)

(三)没有理论准备的修律变法

虽然梁启超在1896年即已认识到,“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23}(P.94)1904年,他写出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24}(P.69—119)。但正如何勤华所指出的,直到1901年清政府开始修律活动之后,随着外国法律专家的来华参与立法和教授法律,法学留学生的派遣和陆续回国,法律教育活动的蓬勃展开,西方法理学著作的大规模翻译,以及中国法学工作者自己撰写的法理学著作的出版,中国近代法理学才开始形成{25}(P.127)。这个判断与沈家本的说法显然是吻合的。

与近代英、德等西欧国家的法理学乃自发衍生,且实践先于理论不同,中国法理学乃是与修律变法相伴而生。在此之前中国既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实践,也不存在专门的法理学,它的研究乃是为了配合修律变法,所以一开始它就是附庸、是工具。正如辛丑年阴历二月五日,刚刚被八国联军释放的沈家本赴西安朝见路上拜谒子产祠时所赋诗:“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26}中国法理学也是为“救时”而来,法律既为工具,法理学研究亦同为工具。

二、西化与进化:现代化的三个逻辑断裂

(一)强弱与是非

1895年,离科举制的废除还有10年,年轻的光绪皇帝仍然在保和殿策试天下贡士。但这一次,他特别问了两个问题,一个练兵,一个财政,[10]也即富国强兵。就在不久前,面对屈辱条约后的群情激奋与民怨沸腾,他在一个上谕里说,自己“宵旰彷徨,临朝痛哭”,有“万分为难之事,乃言章奏者所未详”,但还能怎么办呢,只有“艰苦一心,痛除积弊”。[11]主上蒙尘,君辱臣死,朝野激荡着一股悲愤的情绪,对国际国内问题开始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深刻认识,以及对富强之术更为深层的渴望,“国势衰微,不能不兴功利以自救。”{27}(P.402)

然而,富强之术却只能在西方寻得,1895年以后“西方文化在转型时代有着空前的扩散”{28}(P.19),如果说1895年以前的士人们尤其是大儒、甚至沿海士大夫对西学还有一种普遍的漠视,一般士大夫思想上的门仍然紧紧关闭着,但此后“开始有了极大的转变”{29}(P.27)。正如李国祁所言,1895年之后,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已经与“自强运动时期颇不相同,自强时期的求变求新,尚是相信中国的道统、中国的文化不可变,故其求变求新仅及于器物层面,而他们已经开始相信精神文化层面亦必须改变……他们较自强运动派更相信西学,视为是国家民族求富求强的万灵丹”{30}(P.91—130)。1898年,一个叫做樊锥的人已经在《湘报》发表《开诚篇》,提出了最早的全盘西化论。[12]另一个叫做易鼎的人,也在《湘报》上发表《中国宜以弱为强说》,要中国“易鼎”,要“一切制度悉从泰西,人万国公会,遵万国公法”。[13]

于是,西方由作为入侵者的敌人,变成了可以师法的老师,它意味着中国价值观的变化。中国开始从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文明优劣观,整体上转变到以强弱为中心的文明优劣观。从此,世界以强弱论英雄,而强弱又以富强来划分,是非则以成王败寇来定,于是,“富”“强”开始与文明相等,并成了甲午后中国知识者最为重要的价值标准{31}(P.463)。就这样,在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上,侵略者因为是“强者”而成了“是”,被侵略者因为是“弱者”而成了“非”,是谓“自我屡为所败,则强弱即成是非”{32}(P.891)。不仅仅是武力决定了价值,而从根本上,以武力为基础的实力问题,就被转化成了一个价值问题。正如黎庶昌所言,当时的世界乃“纯任国势之强弱以为是非”{33}(P.252)的丛林世界。实力就是价值观。

1923年,梁启超总结了西学东渐过程的经典三阶段{34}(P.833—834)。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模范西方”在逐步推进,而自己的“不足”也在不断地发掘出来。只是,这并非学术理路的自然延伸,而是时势使然,国势困顿而然。梁启超虽然要“好等第三期以后看”,而这第三期,却是中国文化要不要保留,要不要全面采用外国文化的问题。常乃惠在以保守著称的《东方杂志》撰文说,“现在横在中国文化运动当前的问题,不是我们应不应该准备文化运动的问题,乃是我们应当向什么方向,或者怎么去做文化运动的问题”{35}。

解剖的刀子一旦指向文化,更为激进的变革便接踵而来,祖宗革命、三纲革命、家庭革命等口号迭起{36}(P.978、1015)。于是,尽管一直有着国粹派、学衡派、新儒家甚至遗老遗少们的保守与抗衡,但无论是从政治意识形态还是学术思想界上,社会都已经不可逆转地开始“向西”倾斜了。陈序经便公然提出:“从文化的各方面的比较来看,我们所觉为最好的东西,远不如人家的好,可是我们所觉为坏的东西,还坏过人家所觉为坏的千万倍。”{37}(P.255—256)许多知识分子也认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西洋都“具有超越中国文化的高超价值”{38}。

在内忧外患的激迫之下,五四运动后,一些受改革的狂热所驱使的青年人更认为,中国问题可以按照某种特定的西方理论一揽子全部解决{39}(P.223)。蔑弃中国,力主全盘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不绝如缕,以讹传讹的“打倒孔家店”流恶无穷。[14]1928年,陈序经在岭南大学演说,首倡更深层的全盘西化;1931年他又说,要接受西方文化,必须是“全部的而非部分的。”{40}1929年,胡适公开赞同一揽子的西化,[15]后来被理解成“全盘西化”。王青云说:“我以为唯有从根西化,是中国民族的惟一出路,……(否则)是非亡国不可的。”{38}还有人要“由一个《论语》式的头脑换上一个柏拉图《共和国》式的头脑”{41}(P.7—8)引。

人们发现,在梁启超总结“三阶段”的“千字文”里,对“新”字的使用频频出现,达13处之多。而事实上,“遍布‘五四’文本中的关键词,并不是‘科学’和‘民主’,而是‘新’、‘旧’。我们把崇高和神圣之物都寄托在对‘新旧’的极其廉价的使用中,似乎我们一旦使用了‘新旧’,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43}(P.516)不仅如此,“‘五四’几乎把‘新旧’范式泛化到一切方面或者说是各个具体的领域和事物中。我们把来自‘西方的’或要‘提倡的’东西,都名之为‘新’,把本土上所固有的都斥之为‘旧’。”{43}(P.517)

(三)特殊与普今天

在这种状况下,任鸿提出:“我所讲的近世文化,并不包括东方文化在内,因为我们承认东方文化,发生甚古,不属于近代的。”{45}冯友兰也明确认定:“在五四运动时期,我对于东西文化问题,也颇感兴趣。后来逐渐认识到这不是一个东西问题,而是一个古今的问题。一般人所说的东西之分,其实不过是古今之异……至于一般人所说的西洋文化,实际上是近代文化。所谓西化,应该说是近代化。”{46}(P.256)更详细地说:“一般人已渐觉得以前所谓西洋文化之所以是优越底,并不是因为它是西洋底,而是因为它是近代底或现代底。”{47}(P.225—226)

(四)进化论与惟科学主义

现代性概念与欧洲中心主义有着紧密的一致性,而它本身“就起源于基督教的末世教义世界观”{52}。欧洲中心主义的核心是直线史观,它是基督教传统的本体论与目的论相结合的历史观,设想人类历史不但有明确的方向,而且有终极目标,它另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是黑格尔哲学{53}(P.116)。而这种以“现代”而呈现的欧洲中心论与直线史观能够为清末、特别是五四以来的中国精英所接受,凭借的则是进化论与惟科学主义。相蓝欣指出,中国的知识精英们为何对西方的世界观如此痴迷,至今不肯割舍,原因之一正是它的“科学”光环,特别是惟科学主义在中国的流行。所谓惟科学主义(也称科学主义){54},就是认为宇宙万物的所有方面都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认识。中国惟科学主义的出现是近代从追求科学到科学崇拜的必然结果。到了20世纪初,科学不仅是一种认识方法,同时更是一种崭新的人生观、世界观,一种完全可以取代传统价值的新观念{49}(P.60—61)。

不仅知识分子如此,执政者亦同样受此影响。民国政府从孙中山开始即注重接引西方资源,重视科学。而共产党执政不久就提出“向科学进军”,即便在风雨飘摇的20世纪60年代还制定了《科学十四条》。1977年8月8日,文革余波未尽,邓小平在科学教育座谈会上就说,“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从何处人手呢?我想,要从科学和教育人手。”{55}(P.48)1987年中共又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995年5月26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而近来执政党更是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据以统领全国“各条战线”的工作。从攀登科学高峰到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再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直到最近的科学发展观,可见“科学”之重要性,绝不仅仅在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增殖财富,而是法则与规律,甚至合法性判准。

三、法理学:知识与思想

(一)法理学的贫困:四大缺陷

从盲目自大到中体西用,从百日维新到辛亥革命,再到五四运动、科玄论战与全盘西化,这就是中国从为救亡而被迫进行的模范列强,到为重构国家与社会而主动接受西洋新知的历史变迁过程。其间,自强与求富是其最为直接的目的与动机,进化论与惟科学主义是其深层的思想动力与历史逻辑,现代化则是这个过程的表现。而以惟科学主义为底色的现代性,其正当性就奠基于进步一进化的价值观念以及它所衍生的历史主义叙事,这正是章太炎所言的“以力代神,以论理代实在”{56}(445),从而把人类带到先进一落后或者文明一野蛮之紧张的逻辑中,它一方面鼓吹征伐一扩张一战争一竞争的现代性态度,另一方面它又通过逻辑的法则替代真实的历史过程{57}(P.3)。种种抽象的法则代替了活生生的经验世界,在“主义”、“规律”的旗帜下奔向幽远的乌托邦。而所有这一切,又都是中国现代法理学所由以诞生的理论语境,是中国法理学只顾炒西方冷饭而不重原创的深层思想背景,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法理学的贫困。因为,既然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就是西方的“现在”,法理学研究的方向就是“西化”,那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中国问题意识,还要重视中国传统与原创呢?

1923年2月,在为申报馆“馆翁申老先生”做五十整寿时,梁启超总结了之前“五十年中国进化”的概况,提出了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这中国“模范西方”的著名三阶段论。在历数了五十年来“中华民族之扩大”的重大事件之后,在论及“学问思想”时,任公的乐观便谨慎起来:

拿过去若干个五十年和这个五十年来比,这五十年诚然是进化了;拿我们这五十年和别人家的这五十年来比,我们可是惭愧无地。……我们闹新学闹了几十年,试问科学界可曾有一两件算得世界的发明,艺术家可曾有一两种供得世界的赏玩,出版界可曾有一两部充得世界的著述?哎,只好等第三期以后看怎么样罢。{34}(P.833—834)

巧合的是,几乎就在同时爆发的科玄之争中,论战双方的相互指责也与此相映成趣,“今日中国号为学问家者,何一人能真有发明?大家皆抄袭外人之言耳。”{58}法学界也没有好到哪里去,1947年蔡枢衡亦曾感言,“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59}(P.14)而半个世纪之后呢,苏力在2004年曾言:

中国的法律人目前大多并没有这种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他们发现的中国问题都是比照书本来的。……他们总是列举外国的做法,但是列举也不过是列举,不是论证,其实,他们早就应当知道,列举无法证明中国就应该或必须这么做。他们引证外国学者的学说,但不就是有个或几个外国人这么说过吗?为什么不引证我们的感受、常识和分析?难道我们不是要建立我们的制度吗{60}?

此前,他更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的法学基本上是在炒西方学者的冷饭。没有自己的见识和洞察力,没有自己的发现,乃至在国内的其他学科面前,也被讥笑为‘幼稚的法学’。这种状况是中国法学家的一种耻辱。我们这些学术法律人有义务改变这种状况。”{61}陈端洪也指责中国公法学术的知识困境,说虽然面对的是中国的问题,但我们却需要在西方的思想传统中思考对策,“笔下纵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远不如就事论事的实证的技术性的研究可贵、可靠{62}。强世功也发现,法学研究中的惟洋是尊,盲目而浅薄的中西比附,导致了一种“没有国家的法理学”{63}(P.6)。

可以说,虽然在具体的法理学家身上表现各异,但整体而言,我国的法理学正处于一种无根无源,只能成为“盆景”而难以长成参天大树的贫困之中。它存在四大缺陷:向上看,它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无法在法学最根本的元命题上型构自己的理论与话语,更不必说自己的法哲学体系或者法律理论体系;向下看,它对本国现实的民生问题与具体法律实践极少有分量的关照,成了不知刀向何处的屠龙之术;向前看,它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袍断义;向后看,它也面临不知“向何处去”的困局。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法理学是不解决“问题”的学问,它不能为中国或者世界提供对法学元命题可辩驳——虽然并不意味着“可接受”、“可赞同”或者“正确”——的追问,也很少对中国的法律实践提供可经受实践检验的建议,同时也难以对法律的国际问题提供有力的中国回答。

(二)法理学:知识与思想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文我们所援引对中国法理学的不满,就是由于中国法理学主要为知识之学而非思想之学的贫困。一种只知道模仿西方,而不重视自己的传统与现实,也不注重对元命题进行追问的法理学,如何能够产生原创性的思想?

【注释】

[1]梁治平亦曾指出,19世纪中国的古老文明所遇到的挑战,从表面上看是西方列强与清朝政府之间的较量,实际上隐伏于后的,乃是两种文明,两种生活方式,两种社会形态的角斗。近代中国在面临挑战时所发生的种种,使我们在探究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形成演变之时,“首先把它们作为一个文化问题来把握。”参见,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甘阳主编《八十年代文化意识》,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7页。

[2]梁治平认为,清末法律改革所开创的方向,如果用最简练的语句来概括的话,那就是“西化”。参见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甘阳主编《八十年代文化意识》,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8页。

[3]金耀基曾言,“中国现代化是中国在‘兵临城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劣势下被逼而起的自强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5—126页。王尔敏先生亦言,“中国近代思想,万途同归。其原始基础,实以富强为中心主流。然此富强观念之发生,则西方文明之刺激,列强侵逼之压力……百余年来中国思想之发展嬗变,自以谋富强为原始动力,并为支配此时代所有观念潜流之核心。”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法制现代化乃正是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而被发起的,“在近代中国人追求民族复兴的历程中,曾经拥有一个伟大的梦想:这就是希望通过构筑一个近代化的法律体系,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国家富强,获得民族独立、统一和自尊。”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但西法东渐初期的这种状况,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影响,却鲜有人论及。

[4]奕诉等:“奏请八旗禁军训练枪炮片”,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转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6]《□园文录外编》卷1,《重民下》。

[7]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于《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早在《上清帝第一书》中,康有为就说,“皇太后皇上知旧法之害,即知变法之利,……十年之内,富强可致,至二十年,久道化成,以恢属地而血仇耻不难矣。”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页。

[10]《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三六六,第7页,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第五册,第3322页。转引自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页。

[11]《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三六六,第3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第五册,第3322页。转引自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536页。

[12]樊锥:“开诚篇(三)”,《湘报》1898年第24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93—94页;亦见《樊锥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12页。

[13]易鼎:“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湘报》1898年第20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77页;亦见《湘报》(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3页。

[14]“打倒孔家店”之说,实在是谬种流传。有人考证,五四时期并没有人提“打倒孔家店”之说,只是胡适1921年在《晨报副刊》上所发表之《<吴虞文录>序》中,才有“盛赞其为‘四川省只手打孔家店’的老英雄”,而且胡适所“打的”不过是孔家店的“招牌”,而不是摧毁“孔家店”本身。参见,林非:“‘打倒孔家店’之误”,载于《南方都市报》2004年4月7日。其实,五四时期包括易白沙、陈独秀、胡适等人,对“孔家店”也不过是又爱又恨而已,还没有达到非彻底将之挫骨扬灰而后快的地步。

[15]参考胡适:“中国今日的文化冲突”(“TheConflictofCultureinChins”),《中国基督教年鉴》(ChinaChristianYearBook)1929年英文版。

[16]JohnC.H.Wu(ed.),JuridicalEssaysandStudies,Shanghai:CommercialPress,Limited,1928,preface.吴经熊:《法律文选与研究》,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序言”,第11页。

[17]这里借用了葛兆光的说法。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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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日前,“红火蚁入侵我国12个省份”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对于外来入侵物种,4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也多次提及。除了红火蚁,常见的小龙虾、牛蛙等都属于外来入侵物种。一起来了解。http://about.china.com.cn/m/node_8016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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