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021)鲁06民终8271号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入库单,虽有王升的签字,但并不足以证明王升即是入库苹果的买方,入库单中只注明桶数和规格,而价格系上诉人自行计算,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价格合意。故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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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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