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子

茶杯和杯盖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区别

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物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https://www.hefei.gov.cn/zwgk/public/155387/109593208.html
2.民法典中看“环保”《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分别规定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共15条,这些条款也被称之为“绿色条款”,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条款不仅彰显了法律的绿色导向,更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4OTEzNg==&mid=2650129423&idx=3&sn=86ee829359cb7d51c3230afc61c05ae2&chksm=bf202464a5e00dc2b80dab5de015c770d5cd7767422b57a8c19c27d7eb89ef6ac97cec4f6d14&scene=27
3.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摘要: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二是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四是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五是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六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八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2-06/10/content_8731750.htm
4.民法典详解:民事权益保护与合同法实践7、某影星因声音独特并拥有特定的口头禅而被大众熟知。如果该影星想使用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声音加以保护,依据《民法典》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 )保护的有关规定。 A.身体权 B. 名誉权 C.姓名权 D. 肖像权 8、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请问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827475
5.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内容提要:值中国物权法制定之际,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成为讨论的热点。在这个热点中,物权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争议颇多的话题。在原物权人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中,立法例各有不同,理论上的争议也很多,有的学者主张以物权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完成对第三人利益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9/id/180640.shtml
6.民法典学习之十四:《民法典》物权编总体解读(三)《民法典》第388条对担保合同的范围新增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实践中,此类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以及让与担保合同等等。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以及《九民纪要》第67条的理解,当事人此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在当事人间可以承认债权的效力,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非https://www.douban.com/note/775731030/
7.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律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如下:1、物权保护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https://www.110ask.com/tuwen/13014027716385805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