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三)

1.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下发展起来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包括物权权利主体地位平等和平等的发展权利,以及不同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

2.中央文件一致强调对不同所有制的物权和其他财产权予以平等保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歧视民营经济、侵害私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个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治理指导思想和具体对策。

(一)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得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1.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政府服务于确认和保护物权的重要制度体现。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各类所有制物权的平等适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该条对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作出了规定,但是未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是否能够登记。

3.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集体和个人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作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与保护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是集体和个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其既能明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也能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其一,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只有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其二,由于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物权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只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资料,就可以准确判断不动产上权利的归属和内容,进而决定是否或如何进行交易,不动产交易的安全程度和交易效率因此得以大幅提升。

对于不动产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具有保护与服务性质的制度,而不是一项具有强制性或义务性的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施登记行为应当遵循申请原则,即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首先应由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受益人或涉及的机关提起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决定开展下一步的登记工作,一般不允许登记机关在没有权利人提起申请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设立登记、涂销或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原则系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体现。不动产权利人如果放弃寻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保护,需要自行承担不动产物权无法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等消极法律后果,但是原则上不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登记机构在当事人未提起申请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登记,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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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https://www.hefei.gov.cn/zwgk/public/155387/109593208.html
2.民法典中看“环保”《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分别规定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共15条,这些条款也被称之为“绿色条款”,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条款不仅彰显了法律的绿色导向,更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4OTEzNg==&mid=2650129423&idx=3&sn=86ee829359cb7d51c3230afc61c05ae2&chksm=bf202464a5e00dc2b80dab5de015c770d5cd7767422b57a8c19c27d7eb89ef6ac97cec4f6d14&scene=27
3.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摘要: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二是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四是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五是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六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八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2-06/10/content_8731750.htm
4.民法典详解:民事权益保护与合同法实践7、某影星因声音独特并拥有特定的口头禅而被大众熟知。如果该影星想使用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声音加以保护,依据《民法典》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 )保护的有关规定。 A.身体权 B. 名誉权 C.姓名权 D. 肖像权 8、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请问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827475
5.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内容提要:值中国物权法制定之际,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成为讨论的热点。在这个热点中,物权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争议颇多的话题。在原物权人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中,立法例各有不同,理论上的争议也很多,有的学者主张以物权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完成对第三人利益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9/id/180640.shtml
6.民法典学习之十四:《民法典》物权编总体解读(三)《民法典》第388条对担保合同的范围新增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实践中,此类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以及让与担保合同等等。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以及《九民纪要》第67条的理解,当事人此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在当事人间可以承认债权的效力,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非https://www.douban.com/note/775731030/
7.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律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如下:1、物权保护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https://www.110ask.com/tuwen/13014027716385805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