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7日讯2月16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分为总则、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业主及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七十九条。注重解决物业管理组织力不强、职责不清、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发挥差、停车管理尤其是电动车停车管理、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物业项目交接难、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下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主要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有什么要求?
《条例》规定,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独立且相对集中,方便服务业主;(二)属于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三)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且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四)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条例》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违反上述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位使用人是否需要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条例》规定,临时停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卖吗?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车库的明显标识。
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如何增加停车位?
既有多层住宅可以加装电梯吗?
对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什么要求?
《条例》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完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项目后应当公告哪些事项?
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收益权等权利。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行使业主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义务有哪些?
如何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委派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物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哪些信息?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人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失管状况时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如何收费?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人是否可以“捆绑”收费?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发生“捆绑”收费的如何处理?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如何处理?
专业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
《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合同,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哪些?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服务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物业服务区域内对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有何要求?
《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进行管理?
《条例》规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房屋账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如何续交?
《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续交。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逾期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业主逾期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业主如何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