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就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案)》进行了解读。上游新闻记者获悉,此次修订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内容共22处,其中,涉及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容9处。并对宣誓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余亚东介绍,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11个条文的22处内容: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在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分别相应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就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的内容,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对宪法宣誓誓词作了修改。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参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现行做法,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将其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五是根据市委关于做好全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区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六条中,将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七是根据有关单位建议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宣誓细节和有关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宣誓领誓人应当在宣誓人中指定,拳心朝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等宣誓细节问题。另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适当调整。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重庆市宣誓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启动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重庆市宣誓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