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国旗的设计
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
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五角星用黄色,是为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
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旗面的长和高的比例是固定的3:2,而旗杆套的宽窄却是根据需要来确定的。为了避免影响旗面的式样,必须使旗杆套的颜色区别于旗面的颜色。
虽然我国历次宪法对国旗都有专门规定,但对国旗的悬挂或使用、国旗图案的具体布局等事项则一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旗法。
(三)规范升挂国旗,激发人民群众爱国热情。升挂国旗的机构和场合。
根据《国旗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1.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有:
作为国家标志性建筑物的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最高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的有: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3.应当升挂国旗的节日,及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有: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这有利于培育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
在《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场合下,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如遇到恶劣天气,不利于国旗升挂的,可以不升挂国旗。
5.升旗仪式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6.升挂国旗的位置
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7.国旗的升降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四)规范国旗的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五)依法维护国旗的尊严。
侮辱国旗要追究法律责任,《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84个字、37小节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一声音”,它诞生于1935年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诞生80多年来,对于凝聚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砥砺奋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起到巨大作用。2004年,国歌被写入宪法,从而确立了国歌的宪法地位。
一直以来,国歌奏唱使用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正式施行,晚于1990年制定的国旗法和1991年制定的国徽法。该法规定了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明确了对侮辱国歌等行为的处罚,同时要求加强国歌宣传教育,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意义重大。
《国歌法》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对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歌法》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二)明确将国歌法纳入中小学教育
国歌法还明确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三)规范了国歌的使用
《国歌法》第五条还明确,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因此,一些单位内部举行活动时奏唱国歌,公民个人自发组织乐团奏唱国歌,基层单位的党委、工会换届奏唱国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举行运动会奏唱国歌等,只要奏唱的场合适宜,并出于表达爱国情感,是允许的。
(四)明确奏唱国歌时的礼仪
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五)明确了国歌的使用版本
第十条规定,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为保证国歌的奏唱效果,规定国家要组织审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录制官方录音版本,并在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上发布,方便公民和组织下载使用。
(六)明确对于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徽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
《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上的图案的象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
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
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
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正式规定了国徽的图案,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场所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和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五)规定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机构,有四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六)规定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有四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4.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2.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第十一条规定)。
(八)明确侮辱国徽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办: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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