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9月29日就有关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发下通知。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应当依法播放国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2017/09/3008:36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9月29日就有关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发下通知。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应当依法播放国歌。
2017年9月1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国歌法》的重要意义。国歌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颁布和实施《国歌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国歌法》的实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二、积极开展《国歌法》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国歌法》和国歌的宣传,宣传国歌历史和精神内涵,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使用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在官方录音版本确定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当前符合国歌标准演奏曲谱的通用版本。电视台播放国歌时,所配视频由中央电视台按照《国歌法》精神组织专家审定后录制。
五、新闻媒体在对奏唱国歌场合的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守《国歌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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