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肆意公司)签约的独家艺人王七七将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简称《我愿意》)发布在抖音平台上。
肆意公司认为:
由徐某薇作词,案外人秦某作曲的《长得丑活得久》与王七七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认为其侵犯了《我愿意》的改编权。同时,作为徐某薇的签约公司,厦门鑫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鑫一线公司)为其安排了多场次商业演出,还在社交媒体上推广宣传,“蹭”王七七的流量数据,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公司签约艺人的商演机会和价格都受到影响。
肆意公司认为鑫一线公司及徐某薇在酒吧演唱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我愿意》歌曲的改编权及表演权,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鑫一线公司及徐某薇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
鑫一线公司、徐某薇应立即停止表演歌曲《长得丑活得久》;
徐某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肆意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鑫一线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诉争焦点在于:
一:《长得丑活得久》与案涉歌曲相似部分是否为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
二:一审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本案是否需要追加《长得丑活得久》曲作者秦某为当事人。
关于焦点一:【歌曲相似部分不是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
因此,徐某薇在明知
《我愿意》歌曲存在情况下
其“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
抗辩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曲作者是否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
本案肆意公司明确针对案涉歌曲的词和曲两部分著作权主张权利,在案证据已经可以佐证,其主张的改编权涉及词曲,但曲调部分没有明确被告,对该部分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无论曲作者是否为案外人秦某或秦某是否参与诉讼,均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的审结
不仅厘清了双方法律关系及其侵权责任
也推动了肆意公司与徐某薇
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
减少了讼累
法官提示
“公共文化领域的合理使用”是抗辩侵犯著作权的常见理由之一,审判过程中需要合理划定著作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权益。
应当说任何文化作品的创新都是在现有文化基础上的创作,丰富的公共领域文化为文化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宝藏,而当时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作品在度过保护期后就成为并进一步丰富公共领域文化。
从推动人类文化进步的角度来看,文化作品著作权与公共领域文化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中间的界线就是表达方式的创新。
本案中涉诉歌曲《长得丑活得久》的曲作者秦某未参与一审诉讼属于程序瑕疵吗?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案涉歌曲为网红歌曲,生命周期短,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对于保护作者著作权十分重要。
故法院终审时在不影响本案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对审理过程中无明确被告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对肆意公司明确主张的徐某薇的作词行为和徐某薇与鑫一线公司在酒吧的合作表演行为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
这样既保障了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也保障了案件外曲作者的相应诉权,体现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赋予了词曲作者同等权利,当前合作作品日渐增多,审判过程中可在不损害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对权利人各自创作的部分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