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北大法律信息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分别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孙宝树、张海阳作的关于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国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

一、国歌立法

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等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国歌法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国歌法还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多项修改。

明确界定商业贿赂主体

草案一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一审时,有审议意见认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刑法对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都作了规定,建议在界定时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网店刷单行为比比皆是。还有一些网红食品店,故意采取限量供应或者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供不应求的火爆场面。这些虚假交易行为,在一审稿中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有意见提出,虚假交易实际上是虚假宣传的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单独规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对侵犯商业秘密作出修改

一审稿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二审稿作出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兜底条款

一审稿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四项列举。有意见认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应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稿作出概括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

监督检查部门查询账户须书面报告

一审稿对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列举规定,允许其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以及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核安全法草案

核安全法草案28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乏燃料处理处置、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是核工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并且处理处置周期长、难度大、投入多。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

草案三审稿对此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在当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实践经验,按照从高从严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符合核安全工作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当前核电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刘占芳提出,草案三审稿法律责任部分仍比较欠缺,建议提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罚款数额,切实起到震慑作用。此外,还有人建议法律在科普宣传方面有所加强,让核安全走进人们的生活。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

修订草案通过对中小企业在金融扶持、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三审稿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一定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需要,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此,三审稿中新增“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针对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情况,三审稿新增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第一次全面修改。

“两院”组织法的修改背景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两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两院”组织法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对构建“两院”组织体系、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两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两院”组织法。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两院”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两高”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修订草案,并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对修订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突出体现了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改革成果法制化,以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二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两院”工作的新发展。三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检察院的设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发生许多变化,“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充分肯定了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积极回应了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与现行法律部分不一致、重复和过时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维护了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两院”设立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两院”的设立必须符合法治原则,修订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明确规定“两院”依法设立,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在深入研究审判权、检察权的性质和运行规律,以及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了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是“两院”开展工作的指引和遵循。

二是完善“两院”的设置和内设机构

现行“两院”组织法施行以来,为实现专业化、类型化案件集中管辖和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4年和2014年作出设立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作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据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

修订草案对“两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也作了全新的规定,即:坚持精简效能、服务审判和检察工作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也要符合司法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草案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三是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要紧紧牵住这个牛鼻子,有权必有责,在保障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最终表决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明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此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案件、人员情况差别很大,员额比例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省统筹、动态管理,防止有的法院、检察院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任务过重,有的法院、检察院人均办案数量过少等问题。据此,修订草案分别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五是保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使他们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因依法履职,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甚至凶杀等情况时有发生,挫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情感和工作积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权,维护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草案专门设立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着重规定法院、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加强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内容,并对“两院”经费、人员编制等作了规定。

六是推进“两院”信息化建设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已深深嵌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近年来,全国法院、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发展很快,积极探索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运用到司法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7月,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要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推动“两院”信息化建设,草案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在依法促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著作权意识明显增强,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促进著作权创造和运用,著作权产业蓬勃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生产,促进著作权流转使用,推动著作权产业快速发展。2016年,我国共出版图书49.99万种、音像制品14353种、电子出版物9836种,生产发行各类影片944部、电视剧334部,组织各类演出231万场,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目前,我国已设立14家国家级著作权交易中心或贸易基地,覆盖6大行政区域,建成了一批集著作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为一体的交易平台。南通市、绍兴市、中山市、德化县、湟中县等地促进著作权工作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著作权产业。有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著作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支柱作用。

(三)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把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打击著作权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了著作权保护工作力度,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05年至2016年,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35万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5.08亿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连续12年组织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560起,依法关闭网站3082个,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国务院建立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有力保护包括外国企业制造的软件在内的正版软件,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已经顺利完成,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大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和侦办力度,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功能。法院系统逐步健全著作权审判体制机制,统一裁判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积极推动著作权纠纷多元化解决,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0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368611件,审结著作权刑事案件6746件。201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著作权刑事案件982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302名;各级检察机关共对8453名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探索实践,著作权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相对集中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职权,包括审理辖区内著作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加强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在这方面先行先试,也为依法保护著作权积累了经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著作权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著作权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对著作权工作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它只是文化、文艺工作者的事,未能充分认识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或是将保护著作权简单地等同于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未树立起统筹推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理念。有的企业不尊重著作权,窃取他人创作成果和科研论文,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就使用他人作品。有的网站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甚至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进行全网抓取。一些著作权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不强,存在怕“打官司”的心理,甚至有“盗版越多,名气越大”的错误认识。少数群众著作权意识淡薄,对著作权认知度不高,社会上尚未普遍形成尊重智力创作、尊重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建议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都对著作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以新举措新作为,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深入贯彻实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多做贡献。

要进一步加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管,深入开展“剑网”等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管范围,将云存储空间、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即时通信工具公众账号等纳入有效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网络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精确度;定期发布著作权保护预警名单,加强对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测。执法部门要加强同网络服务商的沟通协作,建立违法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其平台上经营者的监管。

(六)抓紧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著作权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执法检查中,许多部门和地方都对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著作权登记等制度;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强与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衔接等。对这些意见,在修改著作权法时要予以重视、研究吸纳。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党委、人大、政府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方案和决定要求,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进展顺利。

一、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工作,指导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筹建工作。三省市党委加强领导,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选址建设办公场所,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设置内部机构,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主审法官。2014年11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召开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出台《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有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截至2017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

二是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侵权赔偿等问题研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提升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根据市场价值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依法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强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侵害“子弹口红”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中,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毁损、隐匿、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当事人的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有效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

(二)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排头兵,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完全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质量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率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措施,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形成法官主导、人员分类、权责明晰、协同合作的审判新模式。精简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严格贯彻审判委员会改革要求,着力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法官的权力界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安徽华源医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中,首次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促进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二是创新司法事务管理制度。落实司法改革要求,坚持把审判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推进司法事务管理集约化改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综合保障新机制和扁平化管理新模式,由综合办公室承担政工纪检、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司法宣传、办公基建、后勤财务等工作职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坚持“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合署”,形成审判委员会联席会议有效统筹、“立审执”有序衔接、司法事务有力协同的工作新机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综合办公室设立多个工作团队,根据“相对分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

三是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细化和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职责,规范技术调查报告的采信机制。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均设立了技术调查室,共聘任61名技术调查官,形成技术调查与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有效衔接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在1144件案件中为法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确保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京津冀技术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研究论证,努力为京津冀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服务保障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加强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专项工作方案》,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主动、依法、全面、实质公开原则,充分利用四大公开平台全方位公开司法信息。开通网上立案、咨询、调解、接访系统,探索远程视频庭审,提高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引入专业机构研究司法数据,努力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在案例研讨、人才培训、教学实践等方面强化资源共享与合作共建。建立专家型和服务型志愿者参与诉讼活动长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充分展现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外国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为诉讼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依托,深化多领域合作。设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论坛、中欧法官论坛等重要国际会议,深入研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向世界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接待来自美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代表110批次1300余人来访,积极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项目、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十周年论坛等国际交流,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法律多元、国际影响大等特点,为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建、队建与司法改革和审判业务相融合、相促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良知,涌现出一批公正为民的好法官,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共有4个审判庭、22名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司法改革要求,选任员额法官9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78.9%;选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195人,行政人员27人。建设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专家型法官审理,在审判实践中锻炼人才。组建专业法官团队,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员额法官团队平均结案368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搭建交流平台,提高各类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始终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严的要求贯穿知识产权法院队伍建设始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司法作风,确保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清正廉洁。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全国人大代表和三省市人大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监督支持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共同推动和见证了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新发展。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与建设,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做好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部署,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重要性,牢牢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二)明确目标要求,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作用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发展,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坚持国际视野,尊重国际规则,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测算所需法官数量,尽快弥补法官员额缺口。推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样式,节约审判资源。充分发挥挂职交流干部、司法志愿者、法律实习生等作用,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等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能力

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培养和科技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法官对外交流,推动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实践,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积极作用,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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