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df包括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管理和撤销等环节。企业在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前,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同时,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df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完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
(二)企业涂改、倒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不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四)企业不依法制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五)企业不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六)企业不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七)企业不依法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
(八)企业不依法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
(九)企业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行为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企业不得重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df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企业类型和使用范围实行分类管理。企业和个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企业和个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组织;
(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法组织登记证明;
(三)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文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和个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使用
第九条企业和个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维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延续。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和个人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和个人存在重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企业和个人发生重全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和个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依法维护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权益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企业和个人因安全生产许可证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