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深度参与其中并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施行了三年的中医药法无疑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日前,就中医药法实施效果以及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等问题,本社记者专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敏。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综合专家组专家赵敏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专访。
保障中医药法实施效果
需多方联动
记者:怎么评价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后的效果?
赵敏:中医药法实施意义重大。一是将国家制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二是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三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四是强化政府责任和作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机制;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六是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想让一部法律深入人心,能发挥作用,成为行动遵循,知道和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及各地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此次中医药深度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动就起到了推动中医药、中医药法向人民群众普及的作用。
记者:想要保障中医药法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配合?
中医药法为抗击疫情
提供法律支持
记者: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以从中医药法中得到哪些支持?
赵敏:中医药参与抗疫主要支撑法律是中医药法。该法从明确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施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介入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中药保障等方面,为中医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
中医药法第3条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指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这为疫情防控中中医药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前提。此次抗疫中,国家组建中医药国家医疗队及地方医疗队,成建制投入到抗疫一线,成为医疗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重要力量。
第3条还强调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其中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这为抗疫中中医药发挥作用指出了路径。此次抗疫中,国家卫健委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迅速制定相应诊疗方案,为疫情防控期间中医药发挥独特作用畅通了路径。
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专设“中医药科学研究”一章。特别是第41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这些规定,为科技助力中医药参与抗疫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指引。
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除此之外,中医药法建立的一些遵循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关中药制剂管理的突破性制度,也有助于中医药抗疫实践。
记者:该如何保障中医药“依法抗疫”的可持续性?
想要建立常态化机制,首先应建立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医药应急制度,将中医药真正融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其次,建立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治运行制度。在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医疗救治章节中,增加中医药医疗救治的临床运行机制及中西结合医疗救治运行机制的规定,并通过实施办法进行明确。
中医药发展亟须有效监管
记者:想要在法治的框架和保障下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赵敏:中医药的发展除了涉及中医药法的许多规定的落地,还需要其他法律的不断建构及相应修改,更需要在实践中管理部门的不断推进。中医药法治的完善,需要补齐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短板和弱项。
为更好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维护国民的全生命周期健康,为促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应当细化法律规定,增强中医药立法的可操作性,构建和完善中医药法治体系,从中医药管理与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西医结合与协同、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的海外传播与交流等方面进行法律的完善。
记者:从监管层面来看,中医药的发展面临怎样的挑战?
赵敏:目前,专门的中医药服务监管体系远未形成,中医药监管主体、中医药系统的监管队伍、中医药监管原则等,都有待廓清。各地中医药监管部门设置情况各异,这必定导致各地中医药发展水平不均衡,进而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中医药的应对力量自然也受影响。中医药法提出多项创新性制度,同时也给中医药服务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临方炮制和配制中药制剂本质均为药品生产行为,中医药法中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存在规范、标准、定价以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规定缺失,希望在未来立法中予以细化,否则不利于药监部门的实际监管。另外,对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审批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的管理、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