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冲突法个人数据保护物之所在地法法律适用规则
在信息经济加速全球化的进程中,个人数据被大量使用和传播,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带来了巨大的红利。但与此同时,个人数据也存在被非法收集、非法处理和滥用情况,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随着个人数据侵权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世界各国都纷纷加强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还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筹备。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的方式和水平上就略显不同,导致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现象是现在国际社会上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对传统的挑战
“传统冲突法是一种建立在以领土为标准划分各国法律管辖范围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通过运用一种所谓的‘分配法’的方法,将发生争议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分配给某一国家的法律处理”,从而解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地域因素或空间场所在法律选择和审判中起着基础性的控制作用,成为制约人类生存和活动的自然性的客观标志。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得到广泛的普及运用,网络把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联系在一起,整个世界形成一个巨大无边的网络疆域。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发生了改变,移动支付、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等新型的事物逐渐出现,网民可以自由进入各个国家的网络空间,自由浏览和查找需求,进行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所有的一切几乎都可以在网上瞬间完成,而不受传统地域的管辖限制。传统的地域模式很难再对这些过程和环节进行确定或场所化,冲突法中的地域要素和空间场所在网络领域中受到了极大挑战。
(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在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中的障碍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13、14世纪的意大利,由巴托鲁斯提出,他主张不动产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动产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动产随人”原则。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动产所有者与动产分离的现象日趋正常化,即使是同一动产所有者,其动产也可能位于多个国家,动产所在地的国家也不愿意用属人法来处理本国的动产,于是巴托鲁斯的主张遭到很多学者反对和批判,很多国家开始抛弃“动产随人”原则,直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其主要适用于物权领域,范围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内容范围、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以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这一原则的确具有广泛的运用价值,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则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例如,运输途中的货物、船舶、飞机、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以及外国的国家财产等。
(二)知识产权适用规则在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中的困境
目前,各国针对无形财产法律适用的立法相对不足,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对来说较多,因此,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方法去探寻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一般规则只能是一种方法的尝试,而不代表必然的确定性。在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质就是利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来调整涉外知识产权关系,也就是讨论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一国界限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体系来看,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体系主要由知识产权的本体问题法律适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侵权关系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及时效等。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客体内容,权利范围、效力以及归属等知识产权本体问题一般适用权利授予国的法律,即赋予知识产权权利国家的法律。例如,专利和商标一般采取注册地原则,而著作权则适用最初发表地法。这种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确定性和预见性,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遵循。“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同,在国际知识产权中权利和义务如若按照权利授予国的标准去适用,势必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很大的压力,也没有做到实质的公平”。
(三)人格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局限性
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各国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就有关网络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明确规定,也经常作为提起诉讼和进行法律审理的依据。但是这一条适用规则是否能完全适用个人数据的保护?需要从源头对个人数据性质和权属进行探析。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对传统挑战的回应
互联网的全球发展促进了数据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为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如若传统的国际法律适用规则以开放式的态度对未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包容,那么在未来的立法和实践中必然走向僵化和教条。但若抛开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意孤行,把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割裂对立,最终也必将走向失败。事实上,在传统的国际法律适用规则基础之上,并以此为改良或许是当前面对挑战的可行方法,因为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经历数百年的发展不但能够经得起理论检验,更能经得起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够为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提供一般规则指引,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改良,必将进一步促进法律适用体系的完善。
卡弗斯认为,“在冲突法领域内,法律的最高目标不可能同时获得一致性和确定,否则其本身可能就不存在”。他认为,法院在解决从法律冲突时通常有四种方法,其中“第一种方法是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类型,依据法律关系选择连结点。第二种是确认引起法律冲突的特殊问题,并对引起冲突的每一个问题适用正确的连结点,然后选择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在为个人数据客体法律适用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探寻个人数据作为客体的适用规则实质就是在从数据的本质特征或者个人数据法律关系中对连结点做出选择。在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中,依法律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分析等方法为我们提供了选择的思路,但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客体,其法律适应规则的选择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个人数据的本质属性;二是个人数据所属的法律关系,从这个两个方面入手,是找到适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理想途径。
三、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
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不能脱离传统的框架和原则。传统的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经过几百年的沉淀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的理论,尤其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连结点的确立、准据法的确定等理论仍然为我们提供指引作用,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仍然不能脱离传统理论的支撑。同时,由于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不能适用冲突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在构建中不仅要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及时进行调整,而且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中的一些新的适用规则更要大胆运用,力争制定出科学、规范的法律适用法。
(一)传统法律适用规则的借鉴
1.属人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的首要规则
2.密切联系——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的保障
3.意思自治——个人数据保护的有限法律适用规则
4.结果选择——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的补充规则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选择
在互联网领域内,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可以突破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新的连结点作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探寻,结合我国法律适用的立法实际情况,个人数据保护法的适用新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可以借鉴最强保护国法规则
最强保护国法规则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这里的最强不仅包括对数据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包括适用这种法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非是仅仅对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保护越好越是最强的,要突出适用这种法律的投入与产出,个案正义的实现与社会的正义的实现问题,从实施的过程、效果等多种因素去判断。如果适用某国法律的结果仅仅只是对数据主体的利益较好,但是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更多资源的浪费,或造成了更大的不公,甚至违背了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适用的规则可能就脱离了最强保护国法规则的本质要求。数据最强国的保护是一个需要综合判断和价值平衡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可以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如何去适用?笔者认为,由于这是一个综合的价值和法律适用程序及结果的判断过程,绝不仅仅是受害人自身利益衡量的过程,因此,适用该规则时应当以法官依照职权去查明法律,在进行相应的判断后进而选择适用。适用该规则有利于从整体上兼顾法治进程中的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达到个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促进国际私法向着公正民主的方向发展。
3.可以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弱势方利益规则
结语
(孙登科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校聘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