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德统一后,当年士兵亨里奇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诉,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是他是最后一个翻越柏林墙而死亡的人,几个月后两德统一,此案社会反响较大,故而判罚偏重。后来联邦法院撤销判决也印证了这点。至于士兵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执行命令,法院的看法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
二、法律之上还有“正义”
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但该法令“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因而是无效的。
从这个案例,西方法学界引申出一个重要法理原则:对恶法、恶行的抵制,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不容推卸的义务。
三、执法不能盲从需要“问心”
上述两个案例都不是我国发生的,法律的基本体系东西方本身存在不同,但从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2.执法有时需要淡定。不知道你是否发现,有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安排,如果你很淡定第慢慢处置或者按照正义感、良知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来处置,慢慢地你会发现处置得比较明智,时候的政策安排也是如此,省去了诸多的麻烦。有一种人的想法就存在问题,总是喜欢按照宁可错征、不愿少征的思路办事,以为这样可以少担责,结果往往更容易被追责。所有的税务机关败诉案件,基本都是多证了税款或者多给予处罚。当纳税人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税收法定越来越明确下,缺乏正当性、正义性的处理,极可能招致追责。
当前,我们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是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就许多更多地按照正当性和内心良知来判断和处置,把弄“权术”者最终会被正义所压倒。牢记:用正当性和良知执法,错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