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善良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法律则是不受感情影响的理性,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法律的统治。坚持法律的统治就是坚持理性的统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当是一种善良法律的统治。古罗马政治哲学家西塞罗也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这种法律是普遍存在且永恒不变的正义法。当然,国家的法律却并非总是正义的,如果法律规定统治者可以不经审判地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公民,这类“有害”的法律,理所当然地不配被称为法律。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转变使我们更加深刻地明白:为什么必须否定坏的法律所具有的效力。二战前,拉德布鲁赫认为,正义只是法律的第二价值,法律的首要价值是法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引用歌德的话说道:“比起忍受无规则,我更愿意经受不正义”,“在你身上发生了不公正的事,也比全世界都没有法律要好。”

在亲历了二战期间纳粹党人的暴行后,拉德布鲁赫改变了自己对法价值的态度,认为正义应当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拉德布鲁赫在《五分钟法哲学》这篇著名的短文中写道:“一旦法律有意拒绝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在面对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时,拉德布鲁赫认为,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在内容上是不正义或不合目的性的。只有当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以至必须通过否定作为“不正当的法”来寻求正义时,才应当否定法的效力。任何法官都不能以一种不仅不公正而且甚至是犯罪的法律为基础,并以此作出法律判决。即使如此,在满足正义的要求的同时,为尽可能少地伤害到法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认为并非每个法官都应该被许可自行草拟法律,这项任务应该交由一个更高级的法院或者立法机关来行使。

法律应当具有善良的品质。一项法律,除了其内容应当符合正当的理性,满足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追求外,其形式品质也很重要。朝令夕改、苛责于人、内容模糊的法律,注定会遭受到人们的否定和厌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律的形式品质包括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不规定不可能实现之事、不溯及既往、清晰、没有矛盾、稳定、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等等。这些形式品质属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

“法律是一种公平与善良的艺术。”缺乏公平与善良的法律,很难获得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服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当然应当服从法律。但是,法官是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而非僵化地服从制定法。时至今日,明显恶的法律出现的频率已经很低很低了。然而,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特性,反映了法律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之所在。当此之时,法官应当从法律的善良品质出发,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和目的。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第一条旗帜鲜明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生态文明等原则,体现了民法典所具有的善良品质。正是这些善良品质,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成为与人们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性情相恰相宜的法律。法律之运行无碍在此,法律之取得实效在此,法律之被服从和信仰亦在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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