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英国法学家戴雪的《英国宪法研究导论》是英国宪法学经典,对英国宪法原则做了著名概括,即“议会主权”、“法治”及“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联”。本书曾在民国时期由谢无量、雷宾南先生译为中文。在长期埋没之后,雷宾南先生的经典译本《英宪精义》终于在2001年再版,成为研读英国宪法的必读书。此次,何永红先生推出的新译本汲取了前人译本的优点,同时更贴近原文语序和含义,对术语的翻译也做了更新,使之适应于目前学界的通说和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蒙何永红先生惠允,公众号特刊出新译本的译后记以及原书目录和序言。感兴趣的朋友可在下方扫码购买。
戴雪《英国宪法研究导论》译后记
何永红
一、关于版本
戴雪的这本名著,此前实际上有两个中文译本。大家熟知的是雷宾南先生的本子,即《英宪精义》,由商务印书馆于1935年首次刊行,中国法制出版社先后于2001年和2017年再版(以下简称雷本)。
但在雷本之前,其实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节译本,即谢无量先生所译之《宪法论》,于民国三年(1914年)9月1日由右文社出版发行(以下简称谢本)。译者所据底本为1908年第七版,内容只有“本书概要”(宪法的的真正性质)与第一编“议会主权”两部分,约占原书三分之一的篇幅;这些内容是作为《宪法论》的卷一出版的,谢本在“凡例”中交代,“余即次第印行”,扉页中也印出了第二、三编以及附录的信息,并标明“嗣出”字样。但不知何故,我们并未见到“嗣出”内容。谢本以文言和白话夹杂,但贴近原文的语序与含义。译者交代,若遇“原书语义偶有未昭”处,即“略加识语”,并且明言,因虑原文注释累及中文读者,故“省其什一”。无论如何,谢本实质上是一个残缺版。
雷本则是足本,根据1915年第八版译出。雷先生对原文的理解是非常深入的,除了语言和专业能力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译者有机会与其英国导师共读原书一遍(见雷版译者序)。但理解是一回事,表达却是另一回事。用戚渊教授(雷本再版校者)的话说,译文“艰奥、迂曲”,“须细嚼慢咽,始能求得甚解”。因此,雷本在可读性上是大有欠缺的。坦率讲,其中许多内容,若是不对照英文,很难抓住原作者的重点;译文中某些术语,现代读者甚至需要借助中文词典才能弄懂。
之所以如此,除了遣词造句方面的因素外,主要是因为雷先生往往将翻译与解读杂糅起来,他要么添入作者没有直接表达的信息,要么简化或删去原文已有的文字,而这些文字往往并非无关紧要。总之,在本译者看来,雷本最大的问题是不够“贴近”原文。也不妨指出,雷译本中也有少许硬伤,或者明显错误,我以后见之明,并借助雷先生那个年代尚未出现的工具,如《元照英美法词典》等,自不难看出译文中的错误:如将英国议会辩论中的三种程序,theClosure(终止辩论程序)、theGuillotine(审议截止程序)、Kangaroo(跳议法),分别译为“讨论终结”、“断头台的终结”和“袋鼠的终结”。
没有一个译本是完美的,本译者也绝不敢声称自己的译文没有错误,或者断定自己的译本已经完成了超越——我相信,每一个着手重译工作的译者,都会假定自己的译作会在某些方面超越前人,但也只是假定而已,事实怎样,则应留待读者评判。只是,作为全新译本的译者,自觉有义务向读者解释该译本“新”在何处,对一些熟悉术语(包括现有中文书名)的改动,理由何在?原文在第八版之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等等。
该书初稿是作者给牛津大学法律系学生上课用的讲稿,所以第一版的书名叫《宪法研究入门讲义》(1885年),内容也由“八讲”(而非“八章”)组成;第二版实际上只是重印本,因为内容并未作实质修改;直到第三版,作者才将“讲”改为“章”,体例也才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所以,原文是比较浅显的,可读性很强,甚至还带有“一些口语化表述”;内容也不深奥,因为作者的初衷是给学生提供一本指南(见第一版序言)。对其后各版,作者只进行了少量修改。但到了1914年第八版修订之际,79岁高龄的作者似乎感到,自己已经无力对正文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于是,在这一版(也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版)中,他只是撰写了一个长篇导言置于正文之前,以对英国过去30年间的宪法发展作一个历史回顾。
后来英文版第九版(1939年)和第十版(1959年)的编辑者,宪法学家E.C.S.韦德也延续了这种做法,没有改动正文,仅仅对新版添加了一些注释,撰写了一篇编者自己的导言,以替代第八版戴雪的导言,并更换了原书所有附录(第十版有三篇附录)。也就是说,正文的内容自1885年第一版起,除第三版增加了两章内容之外,一直基本维持不变。而自1885年以来的宪法发展,都反映在编者的导言之中;对一个文本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是很明显的:读者可以将原作者与编辑者的观点区分开来,更重要的是,能够清楚地看到原作者身后的部分情况。长期以来,英国公法学者普遍使用的是第十版。
读者目前看到的这个中文译本,和雷本一样,是根据第八版译出的,正如上述,该版本正文内容与其后各版并无实质差别。本来,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效仿E.C.S.韦德,对1885年至当下的英国宪法发展作一个回顾,然后当作新版的译者导言。但这个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所以这个回顾的工作,也只有留待译者后期的研究探索,再不断补充修订了。
二、书名及术语
原书自第三版之后,书名就定为“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英国学者在引用时,就译者目力所及,大多简称为“TheLawoftheConstitution”;上述牛津版就直接使用了这个简称。所以书名的翻译,最关键的是如何理解和翻译“TheLawoftheConstitution”这个短语。
该短语目前有多种译法:“英宪之法”、“宪法律”、“宪律”、“宪法法律”、“关于宪法的法律”、“宪法性法律”等。鉴于戴雪将它与“宪法惯例”(TheConventionsoftheConstitution)对举,译作“宪法性法律”似乎是比较可靠和准确的——这也是目前较为通行的译法。但是,这个译法至少有两个问题。
其一,不够简洁。戴雪所谓“宪法性法律”,其实就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即法院所解释和适用的、律师公会和法学院中所教授和研讨的宪法,也就是后来英国公法学界所普遍使用的“ConstitutionalLaw”一词所表达的内容。戴雪之所以用“TheLawoftheConstitution”,而不用“ConstitutionalLaw”,主要是为了突出“英宪中的法律”,他要以法律人的视角研究名副其实的宪法(见“本书概要”)。所以,戴雪一定要强调,他的研究不是泛泛论“宪”,而是探讨其中的“法律”——与“法律”相对的是“惯例”。
其二,会引起误解。戴雪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对象,不止是议会制定法(statute),还包括判例法(caselaw),后者的分量甚至更重,这也是研究作为普通法的英国法的应有之义,若译成“宪法性法律”,很容易造成一种戴雪只研究制定法(如《王位继承法》等)的错误印象。可见,就谈论英国法而言,“宪法性法律”的表述是有歧义的。较好的做法是,要么说“宪法”,要么说“宪法性制定法”或“宪法判例”。至于哪些法构成“宪法性的”则是另一回事。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正文中,为了兼顾“宪法惯例”这个表述,有时也译作“宪法性法律”;在此说明,希望不致引起读者的误解和混淆。
明白了这两点,就知道书名的意思是“宪法研究导论”。
但戴雪阐述的不是一般宪法原理,而是“英国”的宪法原则,故加上“英国”的限定语是必要的。最后定为《英国宪法研究导论》。这里要特别感谢人大法学院的张翔教授和业师赵明先生,关于书名,我曾专门请教过这两位专家;此前举棋不定,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我才比较有把握。
至于“导论”是否属于雷宾南先生所说的“不但是不信,而且是不雅”,则可商榷。一来原书名如此,而且戴雪本人在序言和正文中都强调过,他的工作是对“英国宪法”进行“综述”(surveying)和“概述”(outline);二来他阐述的只是英国宪法的“两三条指导性原则”,并非像后来的许多教科书那样,对宪法予以详细讲解或逐条释义,因此对于理解英国宪法而言,该书只能是名副其实的“导论”或者“入门”——尽管这一“导论”的影响力和地位非同一般。
正文中其他术语的翻译,大多都遵循了当前的通行译法;有不一样选择的,都尽量加了译者注,给出译者的依据和理由。如“王在议会”(KinginParliament)和“国王无过”(Thekingcandonowrong),等等。
另有三个术语,有必要在这里简要提及。
一是“实施”(Enforce)。这个词对于理解法律和惯例的关系非常重要,因为戴雪正是通过这个词来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戴雪说,某一个规则属于法律还是惯例,关键看它是否属于“由法院实施的规则”,如果是,则是法律;如果否,则是惯例。可是,在汉语中,我们一般不说“由法院实施”,而说“由法院适用”或者“由法院强制执行”。Enforce的确也有“强制执行”的意思,但它在原文中的意思,显然比汉语中的“强制执行”含义更广,至少包括“认可”“适用”和“执行”三层意思;所以,最后选择“实施”这个词。至于“实施”一词的模糊性和由此造成的分歧,则可以另行专门讨论。
二是“普通法律”(ordinarylaw)。读者切不可与专有名词“普通法”(commonlaw)相混淆。作者强调这个词,是为了区分两类法律: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特别法的“行政法”;戴雪认为后两者在英国都不存在。所以,英国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普通法院所实施的普通法律”。这一点,对于理解第二篇“法治”(尤其是第十二章)至关重要。
三是“默契”(understandings)。戴雪基本上是在与“惯例”同义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的。英文understandings不仅有“不成文规定”或“非正式协议”之义,还有“心照不宣”和“心领神会”的意思在里面,即没有明确说出而彼此有一致的了解和期待。这就是汉语中所说的“默契”。“宪法默契”一词,听起来有点别扭,但是却精确地表达出惯例在默契中运行的这样一个特点。
全书还有许多术语值得拿出来讨论,但无法也没有必要在后记里一一交代。最后要说明的是,第十二章中的大量法语人名书名,以及少量引文,幸赖好友杜苏博士襄助,我才能顺利译出,在此致谢。
2018年2月草于剑桥
2019年4月改于重庆
译者简介:何永红,湖北建始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原理、宪法惯例、英国宪法和公法史,著有《戴雪宪法理论研究》,曾在《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目录
第八版导言
本书概要
宪法的真正性质
第一篇议会主权
第一章议会主权的性质
第二章议会与非主权立法机构
第三章议会主权与联邦制
第二篇法治
第四章法治的性质及其一般应用
第五章人身自由权
第六章言论自由权
第七章公众集会权
第八章戒严法
第九章陆军
第十章岁入
第十一章大臣责任
第十二章法治与行政法的比较
第十三章议会主权与法治的关系
第三篇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关联
第十四章宪法惯例的性质
第十五章宪法惯例得以实施的约束力
附录一法国宪法的刚性
附录二联邦国家中的分权
附录三议会制政府与非议会制政府之间的区别
附录四自卫权
附录五公众集会权诸问题
附录六军人奉命解散非法集会时所负之义务
附录七“违宪”法律的含义
附录八瑞士的联邦制
附录九澳大利亚的联邦制
附录十英国战争或者叛乱时期的戒严法
附录十一法国权限争议法庭的组成
附录十二针对王权的诉讼
附录十三1911年议会法
索引
原著第八版序言
A.V.戴雪
1914年于牛津大学
戴雪(A.V.Dicey,1835-1922):英国著名法学家与史学家,精通英国普通法并深谙英国法律史,1882年被选为牛津大学瓦伊纳英国法讲席教授。主要著作有《英宪精义》(1885年)、《论枢密院》(1887年)、《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19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