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制定,1982年12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此后,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正。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2863票赞成,10票反对,17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将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等。
这是此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表决票样票。表决票票面为粉色,正面依次印有汉族、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彝族和壮族八个民族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票”字样,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印章。背面上部印有八个民族文字的“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下部印有八种文字的“赞成”、“反对”、“弃权”字样。由于此次会议在表决形式上做了改进,采取纸质投票与电子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在表决票边缘增加了机读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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