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国现有全国人大代表2984名,即通过的最低票数为1990票。
与以前的3个修正案一样,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在充分讨论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所作的说明,此次宪法修改过程如下:
*200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
*2003年4月,中共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2003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
*200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
*2003年9月12日,吴邦国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征求意见。
*2003年10月11日前,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对中共中央的《建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中共中央《建议》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将《建议》草案提请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1日-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建议》草案,由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文公布。
*2003年12月22日-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