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季度,丽水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64件,其中涉及农民工1295件,妇女1019件,未成年人555件,老年人406件。为更好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现发布丽水市2024年三季度法律援助案例。
案例一
#“豪华游”变空头支票,诉前调解助力维权#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25日,蔡某以保健品店周年庆活动为由,诱使老人姚某花费38000元购买金卡,并承诺诸多待遇,包括赠送豪华游、老人鞋及营养品等。此后,姚某在该店消费,但部分产品未到货,双方于2018年产生纠纷。2021年7月28日,经云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蔡某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价值5000元的保健品,并根据未领产品存货单退还对应产品,包括银杏叶精、清四方、枸杞、中科硒歺、食用油等。然而,协议签订次日,该保健品店停业,蔡某消失无踪。姚某得知丽水连锁保健品店的经营者因负刑事责任服刑,自己的保健品无法领取。
2023年12月5日,姚某向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蔡某支付保健品或折价。云和县法援中心受理后,经了解,姚某已80岁,丈夫去世,子女在外地,独居且经济困难。此前,姚某曾与其他老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能解决。中心认为该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且此类现象频发,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金燕律师承办。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蔡某于2024年4月底前给付姚某护康胶囊两箱(每箱36盒,每盒40颗);如未按时交付,姚某可按每箱11000元的价格折算后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援中心考虑到受援人姚某为老年人,且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现象频发,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从姚某角度出发,在被告愿意以物换物且其他责任主体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与姚某及承办法官反复沟通,采取调解方式减少姚某的损失。最终,在各方配合下,蔡某于2024年4月22日交付给姚某两箱护康胶囊。多年的困扰得到解决,姚某对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提醒更多老年人在消费时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
#六旬老人雇佣受伤法律援助携手维权#
六十多岁的朱某受赵某某的雇佣,在缙云县某学校食堂干洗碗、洗菜等工作。2023年1月13日,在干活过程中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致伤。朱某前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朱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朱某多次找赵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3年8月14日,朱某向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即指派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俞志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开始介入此案。
目前,我国农民工超龄化日益凸显,很多老人到了退休年龄,仍在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杂活。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遍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援人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援助律师及时介入,极大地缓解了受援人的心理压力。援助律师积极理清发包人、雇主与雇员法律关系,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受援人对援助律师全方位、周到细致的服务非常满意,调解结案,减少了诉累,化解了矛盾。“群众满意不满意”永远是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所在。
案例三
#交通事故酿悲剧法律援助暖人心#
2024年2月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车牌号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庆元县撞到同向行走的行人胡某文、胡某岩,造成胡某文受伤后经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1日死亡、胡某岩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22时许被民警抓获。
2024年3月6日,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吴某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文和案外人胡某岩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年过六旬的胡某文的妻子李某某寻找肇事司机吴某某理赔,吴某某表示无钱赔付且态度恶劣。
李某某生活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将家庭遭遇向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所涉诉讼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于2023年6月13日为其指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管玉玉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某某及其家人的陈述、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查询浙江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标准及法律依据。经过精心准备,承办律师做出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并完善了证据材料。
2024年7月10日,经庆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李某某及其子女人民币945985.09元。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肇事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为严重,受害人家属法律知识薄弱,无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经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胜诉对于树立依法维权的社会风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案例四
#依托咪酯藏毒祸,贩毒之徒难逃脱#
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然而,颜某某及其同伙却“顶风作案”,在“依托咪酯”被列管的第四天,前往江西省九江市购买了100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中颜某某分得36颗。此后,颜某某于2023年10月7日、8日向六人贩卖了16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余则被其本人吸食。据颜某某所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在年轻人群体中流行迅速且广泛,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目眩、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的状态,因此“越吸越上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颜某某被刑事拘留。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2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24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因颜某某符合(法定、扩大)法律援助条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通过政法协同一体系统推送通知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王钰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及时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依法会见受援人,完成阅卷工作,并依法出庭担任受援人的一审辩护人,在宣判后会见受援人询问其是否上诉等事宜。经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受援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依托咪酯"是一种在医学上被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吸毒人员滥用“依托咪酯”,将其添加在香烟的烟丝,或者添加在电子烟油中,以电子烟的形式来吸食。吸食“依托咪酯”后主要表现为眩晕、手脚抽搐、昏厥摔倒等状态,大剂量吸食还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中枢神经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影响,超出身体耐受范围甚至会造成死亡。与传统毒品不同,新型毒品更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要注意防范,当心掉入“毒坑”。
本案中,颜某某不止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还进行了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
#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法律援助护航成长#
2023年5月,未成年人叶某乘坐其奶奶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与叶某忠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叶某、叶某忠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叶某忠负主要责任,叶某奶奶负次要责任,叶某无责任。经医院诊断,叶某的头发有开放性伤口、额骨骨折(右侧)、眶骨骨折、眼睑挫伤(右眼)等。后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2024年3月,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叶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叶某本人为未成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及时予以受理并指派两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叶某忠对叶某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经重新鉴定评定叶某的人体损伤为十级伤残。2024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组织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叶某忠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叶某忠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本案中叶某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叶某有权请求叶某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援助律师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帮助提起民事诉讼等,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供稿|公法处
审核|洪易乐
编辑|江晓露
转载请注明出处
往期推荐
|
丽水司法
直击法考:我市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