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体系
一、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有关部门相继提出多项举措,来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活动,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顺利地进行创业,以此更好地带动大学生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
早在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的在于“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目标下,该《规定》进一步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并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融资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3.学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教育缺失
4.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之所以感到创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创业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视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培养,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表现为:其一,缺乏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同学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当初的承诺和合同条款于不顾,违约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使自己的经营诚信丧失,进而最终导致创业的失败。其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缺乏对必要的创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应有的损失;同样是因为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注意对自己应有权利的保护,如商标不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等;进一步讲,由于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格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结而言,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就我国当前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处于法律层面上的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且该法律并非仅仅针对大学生就业而言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直接针对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如《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以使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这会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5]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相对原则化和抽象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由此形成多层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来带动就业,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创业环境。[6]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基地创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更好地服务。
3.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首要推动力。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更多地为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成本,政府应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以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大学生创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大学生创业3年内应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免征期结束后,对大学生创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率要低于正常的税率水平,同时,对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应提高,以便使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4.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学校应转变那种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会影响学业的偏颇思想。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安排尽可能多的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为大学生开设合同法、企业组织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课程,即使课时紧张,学校也应为大学生至少安排经济法这门课,并对上述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授。通过创业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树立起守法创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培训他们在创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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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德敏.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学刊,2010,(4):111.
[3]胡赪.对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07,(10):110.
[4]潘菊莲.试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治意识的塑造[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6.
关键词:就业难;劳动保障;坚实后盾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分析
699万毕业生使得2013年成为“最难就业年”,自我国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难点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如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等话题成为学界的争论和思考的焦点。
(一)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出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一个摆在所有大学生面前的既定事实,根据国家人社部统计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70%。新增就业毕业生以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未就业基数,这也就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逐年增加。就业难存在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然而除此之外,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商业诈骗,创业中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等,都是制约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二)大学生就业需要劳动保障的迫切性
劳动保障是国家根据国民生活水平,为人民提供的社会生活保障。劳动保障是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大学生作为新增的劳动力,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大多企业利用大学生劳动保障意识不强,在过渡时期问题上模糊处理侵害新毕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作为我国宝货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就应当承担对大学生就业利益的保护的权益。由于劳动保障的性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因此作为就业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护。劳动保障在社会福利保障中,保障大学生择业签订合同时依法享有正常的国家劳动福利待遇,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保障的维权保障方面,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择业对劳动保障制度需要的更加迫切。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障实施的问题
(一)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
(二)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运用率低
(三)劳动保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贡献率低
劳动保障作为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制度,在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应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根据调查可知,劳动保障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率低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就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地域不平衡,大学生就业多愿意去一线沿海城市发展,除了就业机会多之外,还有一线城市城市保障健全,基础设施完备。
三、改善劳动保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困难局面的扭转,因此为了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改善劳动保障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设立健全的劳动保障法案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劳动保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上的漏洞,阻碍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改善。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提高其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利用率,已经迫在眉睫。
(二)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利用率
(三)做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
就业岗位不平衡,大学毕业生将目光投向了国企、公务员等职业,这些职业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它们处于国家保障体系之内,福利待遇高。然而一线城市所能接纳人员的数量有限,国企职工数量规模有限,因此就业难。劳动保障的解决将会使得企业以及区域间福利待遇的差距减少,这样可以分流涌向一线城市的劳动力人员数目,更可以拉动偏远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也就能够缓解就业困哪的局面。(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2版)
[2]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38
摘要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面临的就业歧视问题也越发普遍。本文综述了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并针对现存的就业歧视现象,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因探析和综述,最后从法学、高校教育体制、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歧视成因对策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院校歧视,身体歧视,经验歧视,血缘歧视和关系歧视等。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院校歧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现状大多还局限于初步的描述性的分析,其中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于大学生性别歧视的经济学分析,其次是法学方面和社会学方面。
对于造成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许多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学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每年增加的就业岗位数量。由于用人单位是“买方市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
1.买方市场格局是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吴秀霞(2006)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对就业歧视问题分析认为:(1)从供求机制看,毕业生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失衡形成“买方”市场格局;据教育部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ll7万人,2002年145万人,2003年2l2万人,2004年280万人,2005年338万人,2006年413万人。在短短的五年中总量由100多万人迅速增长到400多万人,年均增长60万人。但年均增长的就业岗位远远没有那么多。(2)从价格机制看,供求双方的期望价格不对接造成就业市场上的价格扭曲;当供不应求时,价格大于价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小于价值。(3)从竞争机制看,高等教育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胜劣汰竞争运行机制。
2.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胡安荣(2004)从贝克尔歧视理论出发,揭示出其理论基础――身心不悦的实质是厌恶成本,解释了其理论困境,并运用到大学生就业市场上,阐明用人单位拒绝女大学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避成本的理性选择。
刘秀兰(2006)从市场外部性理论分析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一般情况下,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等责任,这些都属于非市场劳动,而市场只对那些进入市场并可进行交换的劳动予以认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愿意为女性非市场劳动支付成本。
叶文振(2003)等对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调查显示:源于女性生理特征的高劳动成本是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毕业生的主要原因,对女大学毕业生的统计性成见及“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是女生就业歧视的第二位原因。
3.其他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其他歧视原因的经济学分析还比较有限。张本飞(2006)就学历歧视和院校歧视进行了经济分析,得出这两种歧视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理。在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在雇佣劳动力之前辨别劳动力的生产率的大小。用人单位将文凭视为应聘方向雇佣方传递的一种代表其生产率大小的市场信号,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文凭歧视和院校歧视的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法学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造成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地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性歧视性的就业政策。缺乏反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也是歧视产生的原因之一。
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仅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对就业歧视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如我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章第12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等,但从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今现实,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例如,对就业中大量存在的性别歧视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对应性惩罚措施,而仅靠宣言式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对女职工在雇佣、解雇、培训、升迁等方面进行的性别歧视行为,也不能成为女职工获得相应保护的直接依据。
2.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歧视问题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无法可依
3.缺乏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自的法律控制。如美国民权法案、《公平就业机会法》;英国《反性别歧视法》等。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二是建立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比如在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不但立法不完善,还缺乏相应的机构来保证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三)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认知、偏见、经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吴新慧(2004)认为政治、经济、文化、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大量歧视行为。政治上,表现为政府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从认知上看,“社会刻板印象”、“晕轮效应”都是导致歧视的原因。政府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我国人才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都是导致就业歧视的原因。
潘锦棠(2004)在北京女大学生供求意向调查分析中指出,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总体评价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是相比较,用人单位更喜欢男生。原因是用人单位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男性的工作效率高于女性。
2.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壁垒
一些地区的歧视性政策以合法的形式的出现,加速了城乡壁垒和行业性垄断的形成。某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人为地限制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劳动者不能公平地进入这些行业进行竞争,而该行业也不能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
此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远远不如东部沿海地区,所以大多数毕业生都想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就业。出现供求地域的不平衡,客观上为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提供了条件。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2)改革高校教育体制,专业设置合理化。高校应切实地加强调研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专业,停办一些对于市场需求不景气的专业。此外,高校的扩招规模应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才供求地域合理化。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建立覆盖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在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前提下,减轻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在社会保障水平上存在的过大差异,将社会保障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4)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性壁垒。目前,中国城乡流动最为突出的制度障碍依然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不能根本改变,户籍歧视也就不会消除。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能够在在相当程度上抑制毕业生就业中不公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1]吴秀霞.用市场经济的观点解读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4.
[2]吴新慧.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浅析.青年探索.2004.3.
[3]胡安荣.企业拒绝女大学生的经济学分析――贝克尔歧视理论的拓展和运用.市场经济研究.2004.4.
[4]刘秀兰,周未来.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以经济学为分析视角.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9.
[5]叶文振,刘建华等.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女性与就业.2003.1.
[6]张本飞.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经济分析.西北人口.2006.4.
[7]娄耀雄.我国就业歧视的法理分析及对策.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第6卷第3期).
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高等教育
作为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极大的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研究加以解决。残疾人大学生是大学生中的少数群体,这也使得社会往往会忽视了他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实际上从某种角度来看,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就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向前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个特殊群体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是否能够有获得更多的机会将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因素。
1.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社会表现
(1)教育排斥
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由来已久,而且这种思想已经在人们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定势。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试图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维护残疾人各种权益,同时也在努力消除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但就目前的效果来看不是十分明显。加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相较于正常人而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劣势。进而使得残疾人在受教育、就业机会、住房、交通等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平等待遇。
(2)用人单位排斥
残疾人大学生虽然与普通大学生一样都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其学习效果要优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但就是由于身体某些器官的残疾,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无法占到有利位置,始终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排斥。据调查研究发现,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是决定残疾人就业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社会排斥理论中有关以生理特征为标志的劳动力市场局部排斥。
(3)劳动力市场排斥
从近几年的调查结果可以明显看出,残疾人大学生普遍表现出就业率低、就业范围窄、就业层次低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针对于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制度发展不够完善,在很多专业设置上并没有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使得残疾人大学生并没有在受教育机会上优于普通大学生。而且逐渐激烈的社会竞争形势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劳动力市场信息根本不会对这一特殊群体有相应的特殊照顾。劳动力市场的排斥现象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完全不具备任何竞争优势,也使得这一弱势群体就业问题逐年加重。
2.从社会排斥理论角度探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成因
(1)制度性社会排斥
(2)资源配置社会排斥
(3)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
所谓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主要是说社会上对于残疾人存在的歧视态度以及公众所缺乏的社会责任感。这在很多大学校园里就有所体现,一些正常大学生在残疾人大学生面前往往体现出明显优越感。歧视态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历史文化造成的,很多人从心理上就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给残疾人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他们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当中。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达到国家减免税收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比较之下招聘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这种严重歧视残疾人的思想并不是个例,它存在于很多企业当中。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法律制度,力求能够维护残疾人享有公平权利,但由于这种歧视观念由来已久,短期内通过几个制度的出台并不能起到特别明显的效果。
3.解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1)细化和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2)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优化现有高等教育制度
(3)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积极的就业观
4.结语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国家都在努力寻找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笔者长期从事高等教育一线工作,深知当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够提出更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1]胡拥军.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J].职教与经济研究(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