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新修订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草案正文
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择一计算。
第七条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实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根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情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在督促整改的基础上,酌情扣减部分办案补贴支付。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各区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确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可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区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之上确定区域内的补贴标准,并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