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利息、股息、红利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福利、津贴、补贴、赔偿
(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
(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其他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无住所个人的优惠
(四)换购住房退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