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拆迁办主任为“致富”凭空生出五层楼庭审时痛哭:要这么多钱干什么

巴中一拆迁办主任为“致富”凭空生出五层楼庭审时痛哭:要这么多钱干什么

【案卷】

苟学君,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四川巴中人,1987年11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东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22年3月,苟学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巴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苟学君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3月,苟学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探】

“我要这么多钱干什么?现在我要为自己的贪心买单,人不能丧失理智和清醒,更不能丢掉底线和原则……”站在审判席上,苟学君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痛哭流涕,可惜早已是悔之晚矣。

1972年12月,苟学君出生于巴中的一个偏僻小山村。青年时苟学君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成为一名解放军边防战士。在部队,他不怕苦、不怕累,表现优秀的他还在部队入了党。退伍转业后,苟学君勤勉敬业、履职担当,曾连续荣获先进,经历了多岗锻炼,顺利走上了领导岗位。但是后来,看到“过去不如自己”的老同学、老战友做生意发了财,而自己却只能领一点“死工资”,苟学君的心态渐渐失衡了。

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苟学君接受审查调查。

2012年2月,巴州区成立江南二环路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苟学君被组织任命为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统筹协调房屋征收、谈判、督查督办等工作。苟学君内心暗自窃喜,觉得发财机会来了。尤其是在目睹一个个“暴发户式”的百万富翁诞生后,他最终放下心里最后一点犹豫和担心,开启了利用手中权力骗取拆迁补偿金的“致富”之路。

指使手下造假骗取巨额补偿款

2012年10月,苟学君叫来指挥部工作人员虎某,让他帮自己做一份虚假勘丈资料。虎某找来熟悉绘制勘丈图的白某某,两人很快编造出一份面积为200.9平方米的虚假房屋勘丈资料。几天后,苟学君邀约虎某、白某某在老城一茶楼相见。看过资料后,苟学君觉得面积太小,两人心领神会,当着苟学君的面修改资料,将面积增加到350平方米。随后,苟学君又利用手中权力,让虚假资料在房屋勘丈、补偿谈判等环节顺利过关。几个月后,苟学君骗得房屋拆迁补偿金184.01万元,虎某、白某某各自分得“劳务”报酬10万元。

回忆当初,苟学君也有过犹豫。当白某某、李某将两份虚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摆在办公桌上时,苟学君不免有些害怕。他悄悄关上办公室的门,一遍又一遍欣赏自己的“杰作”,一份份盖有鲜红公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意味着一套套安置还房,想一想就令人陶醉。“我到底在做什么?这些‘房屋’我以后怎么安排?”苟学君内心挣扎着,可想到从此后就能过上“富足”的生活,他最终彻底放弃了廉洁底线,任由自己掉进贪腐的漩涡。

拆迁审核当生意明码实价搞“创收”

本着“蚊子再小也是肉”的原则,苟学君又与虎某、白某某相互配合,通过帮助他人虚增房屋面积捞取好处。2012年,赖某等人为获取更大面积拆迁安置还房,通过亲属找到白某某“帮忙”。为做成这单“生意”,白某某找到虎某。虎某以“白某某亲戚有套房子,已被勘丈锁定,但是现在他觉得面积有点小,愿意拿点钱增加面积”为由找到苟学君。苟学君明知有假,还是爽快点头同意了。

白某某“接单”,虎某“跑腿”,苟学君“点头”,三人再次“合作”成功,共计收受现金22万元,苟学君分得8万元,虎某、白某某各分得7万元。

2012年11月,第一笔房屋拆迁补偿资金顺利发放到账,在短暂的惶恐和不安后,苟学君彻底放飞自我,当起“阔佬”,吃饭喝茶抢着买单,高档消费一掷千金。一笔又一笔过渡费到了银行卡上,纸醉金迷的生活让他完全忘记了自我,手中权力完全沦为他捞钱的工具。

沆瀣一气出“妙招”凭空生出五层楼

2012年12月,江南二环路拆迁即将结束,白某某想利用最后机会再捞一把,他找到虎某,让虎某找苟学君通气。担心事情败露,此时的苟学君心虚了、害怕了,想收手了。他试着劝阻两人,但白某某、虎某态度坚决。被人拿住“把柄”,苟学君只得再次利用自己的职权,与两人“沆瀣一气”骗取国家征拆补偿。苟学君同意后,白某某、虎某经过精心策划,在巴州区登山嘴路凭空编造出一幢五层高楼。

“编造的拆迁房屋地址属国有土地,需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进行谈判,我就在指挥部拿出一本真的房产证交给虎某和白某某,让他们到外地办了5套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了以假乱真,苟学君帮两人出谋划策,凭空造出“五层楼”。

因担心事情暴露,原本计划给自己的一楼,苟学君选择了放弃,没有纳入谈判补偿程序。虎某、白某某却利用这座没有底楼的“空中楼阁”,骗取征迁补偿金149.74万元、安置还房228.77平方米。

此时,早已沉醉于“富豪”安逸生活的苟学君,哪里还记得组织的信任和重托,记得自己身上的职责,记得一个共产党员的底线!完全将棚户区改造当成了自己创收的“生意”,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累计骗取拆迁补偿金702.09万元,安置还房7套718.37平方米(未实际交付),个人分得419.4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20万元。最终,苟学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白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虎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作者:米明孚王荣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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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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