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谷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倾力打造的高端产业园区,以“四新”经济为引领,打造新兴产业聚集高地,是深入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中打造的首个服务贸易实体园区...
园区主要是发展“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信息技术、总部经济5大产业板块,围绕智慧产业定位,按照“龙头+雁阵”的发展模式,依托龙头企业对产业的带动,打造千亿级产业发展生态。
园区自2017年启动建设,总占地516亩,总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总投资80亿元,按照“腾笼换鸟”的思路,高标建设、分步拆迁、专业运营。
自园区启动建设以来,面向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精准招商,目前已有软银、浪潮、日立、阿里巴巴(威海)等一批世界强企及北京大学威海海洋研究院、哈工大天智创新技术研究院、中国船舶集团第七一六研究所等大院大所入驻。
2022-11-2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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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山东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单独或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有1名以上执业律师(社会律师或工会公职律师)。
第三章范围、条件和形式
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职工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
第四章申请和承办
第十条职工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职工或工会工作者申请法律援助时,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下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身难以办理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地方(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的行政或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本条第(三)项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申请复核。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派工会法律援助承办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七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异地工会组织或者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调查取证、协商调解、申请执行等事项。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标准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承办人职责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派事项。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未经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不得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名义承办案件。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在结案后,应当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资格:
(一)索要、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二)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害受援人权益的;
(三)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的;
(四)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
(五)其他损害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根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一)工会经费预算安排;
(二)政府财政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三)全国工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
(四)政府财政安排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二十七条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帮扶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