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会议提到,最高法院要求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
在解读“最高法关于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负责人黄文旭表示,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向始终不会改变,只会深化,希望裁判文书上网继续坚持“以上网为原则,以不上网为例外”的基本精神。
最高法强调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
要平衡好文书公开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1月1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会议提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法院要求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
专家建议:
保护个人信息
裁判文书应扩大隐名处理案件类型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文旭表示,在2024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最高法院的这一官宣再次表明,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大趋势不会改变。
同时,黄文旭表示,“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表述,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明确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确定的“以上网为原则,以不上网为例外”的基本精神。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应该处理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没有处理。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及时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修订,适当扩大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扩大应当隐名处理的案件类型和应当删除的信息范围,平衡好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律师说法:
期待出台更具操作性细则
解决裁判文书公开标准
同时,孙志峰表示,应当指出的是,“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标准,既是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又是一个随着情势变更以及时代发展动态发展的过程,其标准客观化和准确化较难以把握,为裁判文书是否具备上网条件提供了较大的变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更具有操作性和客观性的细则解决以上实际问题。
刘凯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到裁判文书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以及安全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在现有技术和法律框架下是能够得到解决的,这不应成为降低审判公开程度的理由。因此,个人觉得,裁判文书上网改革的重点是科学合理地制作文书,公开透明地发布文书,客观有效地评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