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新闻,在法律圈引起了很大的波动。
一、答记者问提到,“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理由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我们知道,该规定仍未废止,答记者问的理由和规定冲突。
我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劳动争议案件拒绝用工是违法的。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是以不公开裁判文书的违法行为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最后,劳动者如果担心涉及刑事犯罪被用人单位发现而影响就业。这更是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积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劳动者有了畏惧心理,不敢犯罪。
三、答记者问提到,“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理由更站不住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离婚案件属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就谈不上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披露导致夫妻反目的情况。再说了,夫妻之间本来就要坦诚相见,双方对另一方的情况都有知情权,保护一方的权利不能以牺牲另一方的权利为代价。
最后,我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就像2013年《最高院要求明年起全国法院判决书上网公开》中提到的一样,判决书公开上网或增长调解率前当事人一听到法院将对案件审理实时直播,出于不想家里打官司的事、不想自己的名字被熟人知晓或发现,就办理了撤诉,或要求法官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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