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文明演进中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有实质与形式二元面向。一者,以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为目标,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二者,阐明指引法律解释、发展法律规则、促进司法治理的可能路径,拘束恣意与无序,发挥体系化粘连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以借助实质逻辑主线与形式逻辑主线予以展开。通过借助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与自然恢复为主的实质逻辑主线,统筹资源管理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融合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立法,实现既“避害”又“趋利”;借助权力—权利两者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呈现事后救济、危险预防、风险预防与独立价值选择四类型规范。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二元逻辑;实质逻辑主线;形式逻辑主线
作者钭晓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310008)。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明确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2023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作为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后又一纲领性文献再次明确提出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以说,从时势背景、顶层设计与条件储备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时机已成熟。
综合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以借助二元逻辑,立足三个层次针对性展开:其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质与形式面向二元;其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逻辑主线与形式逻辑主线二元;其三,目标层次上,实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自身目标的同时,推进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助力法治现代化进程。
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与形式二元面向
在不同部门法领域,逻辑主线选择有所差异。就性质而言,生态环境立法更强调法的开放性,强调生态环境法律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间的互动。生态环境立法需基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目标展开。同时,法典编纂过程必然是法律形式上的体系化过程,需借助体系化的内在逻辑对碎片化单行法进行价值与规范上的整合。可以说,前者体现了法与一般民众生活的关联,后者体现了法的特殊性的科学生活。而这就反映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面向——实质面向与形式面向。
(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面向
(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形式面向
综合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质面向是将外部因素导入生态环境法体系,确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要素。实质面向支配了生态环境法律的逻辑运作,从而呈现功能主义或结果主义倾向。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面向又存在多样化建构与理解的可能,故需借助法典编纂的形式面向以拘束多样化建构与理解的可能性,需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形式面向,将实质面向的经验性外部因素导入概念—原则—规则体系中,与法典的目的、价值目标协调,促使生态环境法典形成自洽的逻辑体系。即实质目的支配形式逻辑运作,而形式逻辑又对实质目的构成必要反制。生态环境编纂的实质面向与形式面向缺一不可。
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质逻辑主线的推进
如前所论,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是建构生态环境法典实质逻辑主线的核心脉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须回应及满足国家生态文明战略需求。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众多。如何系统性把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并将其精要落实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其中的关键是把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内核,理解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内核如何贯穿各阶段生态文明政策演化发展,发挥对生态文明各领域的统领功能,从而在法典编纂中将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起点、本土资源与战略目标有机联结形成一个完整闭环。
在国家战略层面,生态文明战略的主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该方针被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等系列文献确认,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推进对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方针进行有效对接。综合而言,所有在法条中被应用的概念最终都是规定功能的概念,为特定规整目的服务;该目的将决定各概念的内容及形式。据此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逻辑主线,将各种法律之外的要素进行有效整合。
(一)节约优先的实质逻辑彰显
(二)保护优先的实质逻辑呈现
(三)自然恢复为主的实质逻辑延伸
抑制生态恶化、加大生态功能保护是生态环境法律的内在价值定位,无疑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需重点考虑的内涵要求。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4条与1235条明确规定生态修复责任,包括生态修复责任人、生态修复范围、生态修复代履行等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我国“公法义务、私法操作”的生态责任救济模式。同时在第1235条中,修复责任条款在前,体现的是先修复的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和注重生态功能保护的立法目的与功能定位。更进一步而言,生态功能作为一种生存与发展利益,它带给人类的利益区别于传统财产权或人身权,在呈现全民共享性的同时,更具有极强的生态系统依赖性。这也决定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非仅限于外观,而是以恢复至生态环境未受损时的生态为基准;不仅限于人工生态修复,还要注重统筹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推进自然恢复为主的实质逻辑延伸。
自然恢复为主立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人工建设为主转向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保护对象是生态系统,强调从源头抑制生态恶化与生态整体功能恢复;强调生态系统间各要素有机联系与生态服务功能保护。这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避害”思维范畴。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系统保护是全局性、系统性、本质性思维。
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形式逻辑主线的贯通
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所锚定的目标需借助生态环境良法善治与公众的法律普遍服从并于社会生活中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通过技术化处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阐明其指引生态环境法律解释、发展生态环境法律规则、促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可能路径,通过解释和反复适用激活并检验实质逻辑的有效性,拘束目的论层面可能造成的恣意与无序。在生态环境法律解释的可能范围内,形式逻辑携带事实与目的贯穿于生态环境法解释理论之中,起着体系化粘连功能。此意义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逻辑主线不仅是对现有生态环境立法的融贯性解释,更暗含对生态环境立法朝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方向逐步完善的期待。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形式逻辑主线如何界定?应有两个标准。一方面,必须贯穿现有生态环境实定法始终,对实定法有融贯的解释力,能解释不同子领域单行法的差异,同时保持逻辑一致性。此条件决定了形式逻辑主线与生态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密切关联,应当是关于生态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的解释理论,如权利、权力、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因为只有基本范畴才贯穿于生态环境法律始终,且有体系性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必须能在国家生态环境目标与公众利益诉求间求得平衡,并将这种平衡以价值、理论方式贯彻到具体条款形成及适用中去。在此条件中,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公权力行使始终围绕国家生态环境目标,国家生态环境目标赋予公权力延伸至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的正当性。从规范性质看,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权重巨大,其核心就是公权力的合法、合理运行。而公权力作用的对象是私权益,同时生态环境私权益的公法保障又强化了公权力的正当性。在此过程中,权利又一定程度代表公众利益,包括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
那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形式逻辑主线应如何选择?面对实质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目标,需要在形式上针对性设计与选择一条适配的逻辑主线,用以推进和助力实质目标的实现。由此,面对生态环境法典关涉资源、环境及生态等不同问题领域,面对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量庞大且复杂等境况,以权力—权利关系结构为形式逻辑主线,推进法典编纂中的规范类型设计与建构,进而经由形式逻辑主线运行,实现实质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目标,就成为一种选择。
(一)权力介入权利最小化的事后救济逻辑
(二)权力—权利平衡的危险预防逻辑
在客观层面,随着当前生态危机的全球凸显,事后救济模式显然已难以从容因应。故需国家在生态环境损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运用公权力为污染者设定义务。伴随环保合规义务产生,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渐从传统权利延伸扩展至由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支撑的公共环境利益空间。在主观层面,伴随给付行政观念兴起,由市场自主转向国家规制,通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集体规制,弥补绝对自由市场不足,得到公众普遍认可。社会价值共识由绝对自由与个人主义转向重视人的基本权利,承认国家的社会干预权力,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与社会的正当性得以型塑。公众坚信现代社会中生存权与发展权离不开国家权力介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提前介入,国家权力在因果关系确定前提下介入社会与市场,为公众生存权、发展权等提供保障。
从事后救济到危险预防,意味着权力介入传统自由权的强度在提升,而这种权力扩展以正当性理由与公众价值共识为前提。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明确因果关系为前提,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价值认知逐渐有了独立性,对危险认知逐渐从人的传统利益危险演化为对生态环境的危险。生态环境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作为一种公共秩序及公共服务产品应受权力规制的可能性,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性,决定了其中应受权力规制的必要性。
(三)权力深度介入权利的风险预防逻辑
在客观层面,生态环境价值乃至环境风险预防必要性已被公众接受。但何种风险需预防、以何种方式预防并不完全依赖科学判断,而由科技性、经济性、价值认同性与政治可行性等因素综合决定,并伴随时代变迁、地域差异、科技发展等变化而动态调整。同时,风险预防尺度与方式的动态变化也非自动实现,需要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与生态环境法律保持动态开放性,与公众形成双向反馈机制。一者,通过代表精英理性者(知者、知其全者)引导公众形成风险预防价值共识。二者,及时调适不符合科学规律、缺乏价值基础及经济成本不可承受的预防手段,使风险预防与其他要素达成平衡。在主观层面,伴随风险日益复杂化、风险与价值碎片化的几何级增长,确定与稳固的目标难以维系,市场自由调控能力与国家权力规制正当性受到质疑。由此,现代法旨在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设计,重新分配与塑造不同主体参与能力,以应对价值破碎化困境及社会风险变化。换言之,现代法正在建构并形成一种多元化正当性机制替代之前的权力正当性。主体间通过沟通、交往,推进双向“驯化与感染”及法治认同,实现由外在形式到内在实质认可的迭代升级;同时通过多方参与者的意志介入而不断修正,并与外部环境保持动态平衡。
(四)权利强化权力的独立价值选择逻辑
无论事后救济、危险预防还是风险预防,关于生态环境价值的理解,始终建立在对抗损害、危险与风险之上,归根结底它们依旧是一种“避害”模式。尽管此过程中,生态环境价值逐渐从传统财产人身利益的反射利益演化为有环境标准支撑的相对独立利益,但标准背后的支配因素,仍是公众健康与经济效益的考量。避害理念下的三种模式虽能基本满足前三个层次上的需求,但对更高层次的需求则力有不逮。更高层次的需求或价值并不涉及“害”,而是将生态环境价值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价值的高层次需求。避害的三种模式无法在生态环境的独立价值上建构一种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自然无法回应更高层次的需求。
可以说,集体价值的选择常是面向未来并以后果为指向的,是诸多正当价值间的取舍与博弈。因此,价值选择必然是具有一定模糊性与不可预测性的过程。价值选择模式表现为一种实质型公众参与,其正当性要诉诸通过规范性程序而凝聚的民众共识。该过程的程序规范性与公众参与程度均要强于风险预防模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若风险预防所要求的公众参与是知晓、理解与反馈,而价值选择要求的公众参与则是选择、决策与表达。在此意义上,国家先前未有预设立场,而是经由公众选择、决策与表达,形成价值共识。因此,一种全面超越传统上被动式、形式化的民主机制,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形成此种集体价值的必要依托。公众选择与决策经由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表达,使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使生态环境法律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得以统一。公众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实质是遵守自己的意愿或承诺。有生态环境良法方能有生态环境善治,依此制定生态环境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
五、二元逻辑主线对法典编纂的指引与规范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是将实质逻辑注入形式逻辑的过程。一方面,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中提炼的实质逻辑主线为生态环境实体法制定及遵循方向提供指引。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的形式逻辑承载和反映实质逻辑,并将法的实质依靠一定生态环境法律技术,落实于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此意义上,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质主线与逻辑主线对法典编纂本身形成了一定的拘束。
(一)实质逻辑主线对生态环境法典框架的指引与规范
(二)形式逻辑主线对生态环境法典内容的指引与规范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这一重大工程,在明确权力—权利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之正当性基础上,还须充分认识推进这一形式逻辑主线运行的必要性,并贯穿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总体过程。可以说,彰显权力—权利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功能,用以指引与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其中有着深层的历史发展动因,也是时代演进趋势的一大选择。
具体而言,事后救济逻辑、危险预防逻辑、风险预防逻辑、独立价值选择逻辑所型构的四重形式逻辑,虽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但均作用于现行法,共同形成生态环境法律中权力—权利关系结构的形式逻辑主线。它对生态环境法典内容的指引与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具体制度设计看,根据不同类型形式逻辑,制度设计重心也应有差异。从事后救济、危险预防、风险预防到独立价值选择,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内容与目的中的传统价值考量呈递减趋势,而生态价值的独立性呈递增趋势。若站在传统私权角度看,权力介入时机从损害发生后干预到依据明确因果关系提前干预,再到因果关系未明的超前干预,最后是无关损害而基于共识下的决策式干预,公权力干预逐渐呈扩大化趋势。事后救济与危险预防逻辑之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吸收既有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还应侧重于科学确定性之下技术规范支撑,尤其应强化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标准及许可间的关联性,破除单行立法模式下各制度间、制度与技术规范间协调性差的弊端。风险预防与独立价值逻辑下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应侧重于不同类型公众的参与规则完善。在风险预防与独立价值选择模式下,公法权利的重心则从监督权转向决策权,即行政决策本身的合理性应通过公众参与得以证立,决策内容应充分体现公众的价值选择。在以参与权为核心的公法权利中,公众公法权利从形式走向了实质。
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是生态环境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更是当代中国对生态环境所持价值态度的凝练和具化。回应生态文明演进大势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积极呈现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的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所秉持的逻辑主线应与人民需求相一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秉持的价值主线,应从代表广大人民呼声、反映广大人民利益的思想资源中寻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从文明演进的背景观察,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往往昭示一个历史拐点或转型时期。从功能上考量,法典担负彰显社会共识、聚力文明演进的历史重任。从法治文明演进进程看,伟大实践孕育新的知识体系,新的知识体系推动伟大实践。无疑,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文明进程中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中国法治文明演进的又一次重大实践,正是孕育与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充分致力于中国自有生态知识与法治经验凝炼,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典编纂范式,于“会通古今融通中外”间,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增进人类生态文明,积极回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而这无疑正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逻辑的生成起点与内在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