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人身权制度的整合与完善民法典关注

二、人身权是否已成我国民商法中的科学范畴?

所谓人身,本指人之身体。于我国古语中,有人体、人品之意。于现代语境中,系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着眼于保护或损害)如人身自由、人身攻击。在古代法中,皆有对人身的法律保护。所不同者,主要在于保护人群的范围与保护方法、手段上的差异。

与人身的概念相适应,对人身进行保护,法律上便出现人身权范畴。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权、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等等,都不仅被公认为人权的内容,也无不被作为重要的基础性的民商事权利。

近现代民法中,所谓人身或人身利益被作为人身权客体,其含义也不断丰富发展。社会观念中,有时人身被区分为人格和身份两个部分。认为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不能分离而又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在法律上,我国《民法通则》继受优秀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精神,并大胆创新,于第五章的民事权利中,专门规定了“人身权”一节,8个法律条文,内容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特殊保护问题。在《民法通则》第六章中尚有20个条文涉及对人身权的保护性规定。作为一个封建社会历史久远,又经过文化革命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国人来说,对人身权进行专门的具体规定,是刻骨铭心和史无前例的,故在国际上亦产生极大反响,被认为是中国的人权宣言。自此,也在中国社会主义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文化中,形成了统一的人身与人身权的科学范畴,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犹如“后皇嘉树”一般,具有了鲜明的国情、特色和风格、气派,国人当对此倍加珍视并引为自豪!

三、人身权有何社会基础与价值意义?

第一,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人身与人身权问题。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没有人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为基础,以人的延续为条件。人分娩于世,本无忧无虑、无知无欲、性本和善。但由于生存之需而使其在世间经历不同,所教有别,习性迁异。需求之因点燃了人的欲望之火,催开了人的情感之花,磨利了人的予夺之剑。在人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满足的追求中,有时纷争出现、侵害发生、人之本身受损,为了稳定和平,为了社会整体,统治者出现,国家诞生,法令颁行,遂将人身升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以人身权,对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并且在任何社会存在中,人都是第一位的。天地万物,人乃万物之灵。人类社会以来,人为中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个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比来比去,皆为人身矣!“民之轻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轻死。”故人之本身,当是社会一切活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第二,人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民为商之根本,商为民之生命”当为不争之事实。人是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商品的所有者,如果没有人的存在,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即无存谈起。人还是商品的交换者和分配者,如果没有人,商品就不能从生产领域流转到消费领域而满足人的需要。商品是物,“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因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乃是资本主义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根源,是资本主义民商法发达和规定人身权的根本因素。自然法学说和人权理论本质上无不是在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和提供服务。故人身与人身权,本质上是商品经济规律和商品经济繁荣使然,是与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商品市场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第三,人身与人身权是人类社会普适性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任何社会,人身财产的安全、行为活动的自由、幸福生活的追求,都是人类所共同需要和向往的。因此,在对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平等、生存、发展、追求幸福进行法律规定和进行法律保护上,尽管其具体范围、保护方法等方面具有差异,但都是各国法律所共同具备的基本特性。故《联合国人权宣言》也才能成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所反对的国际性文件。

四、人身权应否成为我国《民商法典》中的专门一编?

人身权有其坚实的社会基础和重大价值,在我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完全应当并可以成为独立的专门一编。

其次,人格与身份联系甚密,人格部分理当包含于人身权专编。生命、健康、姓名等人格权制度与婚姻、亲属等身份权,是不应不可和难以分割的同类制度。人身权在理论上虽然有时被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但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实在不宜分割。婚姻产生家庭,生命源于婚姻。夫妻各人虽都有独立之人格,但彼此又是最基本之身份关系。自由天然地包括婚姻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姓名独立也首先在夫妻、家庭成员中体现。如果将人格与身份分离,则为理解其统一性造成人为障碍。将人格身份一起规定为人身权专编,则浑然天成、和谐紧凑、顺理成章,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集约大气。而将人格权与婚姻亲属身份分别成编,或者将人格权规定到所谓的总则编中的自然人,把婚姻亲属身份单独成编,都将显得支离破碎并缺乏其应有的内在逻辑。

最后,人身权编的内容和形式完全可以体现出其应有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民族大众性。所谓先进性,是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建立起立于时代前沿与时俱进的人身权理论。所谓科学性,指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其逻辑严谨、系统周密。所谓民族大众性,指其是为中国老百姓提供服务的,是中国人好懂好用和乐于使用的。为此,笔者认为中国民商法典的体系是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和债六编。其整体的特色和逻辑结构是:

(1)应当接受使用民法通则这一已经深入中国理论实务和老百姓心中的范畴。无论从哪个方面,中国人都已熟悉了民法通则,完全没有必要将之改为总则。德国与旧中国民法,第一编为总则,在编下的章中则使用通则。瑞士民法物权编下面也用通则作为章的名称。为什么我们不能将通则作为首编题目,而在编下使用总则或别的称谓?难道一定要与人一模一样亦步亦趋不敢越雷池半步那样的没有出息?继续使用“通则”一词,不仅是对国人所创优秀成果的尊重、继受了中国已有传统,还在体例上有新的突破。

(2)人身权为第二编。表明在所有民商事权利中,人身权是第一位的,是1,其他的都是0;表明人身权在民商权利以致人权中都是最重要的;这既反映了实际,也提升了中国立法在此方面的影响和地位。

(3)物权为第三编。表明人要生存发展,必须对物进行支配利用。既符合逻辑实际,也承袭了传统民商法中物权这一科学制度范畴。

(4)知识产权为第四编。表明人的生存发展,除了物质财富外,还必须有知识产品和精神财富。这既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状况,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未来;努力提升了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观念和法律阶位,同时也吸收了国外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商法典的先进做法。

(5)继承为第五编,有充足理由;并与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典中继承先于债的体例相同。

(6)债为第六编。通则的规则不止适用于整部法典内容,还对法典之外的民商单行法起指导作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三类权利是支配权,规定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利用,是静态性权利。继承和债是动态性的权利。通过继承,支配性的权利得以处分或转让他人。通过债的制度,支配性的权利得到保护(侵权行为之债和准侵权行为之债)、所支配的客体得以交换流转(各种契约之债和准契约之债)。这就是现代中国民商法典所应当具有的科学体系和先进特色。

五、人身权独立成编,将包括的内容及具有的明显特色?

人身权独立成编,不仅尊重和守成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科学规定,同时也避免了将人格权从人身权中分离出去的激进,仍像一个多世纪以前的德国民法典那样将部分人格权限制于自然人主体当中的保守,以及模仿德日非搞个亲属编不可,并且会内容丰富,特色明显。

首先,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编的第一章,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隐私、自由、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使人身权的科学理论与现代人的生活密切结合,有效规范人的行为,保护人身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其三,从环境权中的家庭环境引接出亲属、婚姻方面的身份权利,规定亲属亲等、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对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广泛存在的婚约关系也进行规范。而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为本部分的重点。

其四,在婚姻家庭关系之后,规定收养及其关系。原因在于婚姻家庭方面,只有夫妻而无子女,尚不是完美或者稳固之家庭。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夫妻为两点一线,仅构成家庭的一个基础边,只有有了子女,才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关系。所以收养是对不尽完美家庭的一个补缺性制度。

其五,于收养之后,规定监护制度。因为收养是对弃婴、孤儿、残疾儿童、未成年人的收养,而这些被收养者必须要有监护制度伴随。因此把现行民法通则自然人主体制度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挪移整合到专门的人身权,放在父母子女关系和收养之后。这不仅更加科学合理,而且与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日本民法中的做法完全相同。

其六,规定户主(家长)和亲属会议。主要借鉴我国传统习俗和解决家庭纠纷的实际情况,并且让家庭内的有关纠纷在立法上多一个由亲属会议进行初步解决的途径,以免所有纠纷都一起涌入诉讼渠道。这对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六、

对于人身权专编,能否搞出个实实在在的可供立法上直接参考的东西?

本文奉行理论实践结合,知行合一,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人身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可供参考。

因其内容较多,为阅读的连续效果,对必须指出或者提示的问题,将以注释方式表达。为方便审读思考,亦将目录列出:

第二编人身权

第一章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

第二节身体权与健康权

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四节肖像权与形象权

第五节名誉权与荣誉权

第六节信息权与信用权

第七节隐私权与自由权

第八节环境权

第二章亲属

第一节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亲等与亲系

第三章婚姻

第四章婚姻的缔结

第一节婚约

第二节结婚

第三节无效婚姻

第五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分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二分节夫妻财产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六章婚姻的解除

第一节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离婚对子女关系的安排

第三节离婚对财产关系的处理

第七章收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养关系人的条件

第三节收养的程序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八章监护

第一节监护人的条件和职责

第二节监护人的确定

第一分节法定监护人的确定

第二分节意定监护人的确定

第九章家户与亲属会议

第一节户与户主

第二节亲属会议

第十章人身证书

第二节人格身份证书;

第三节资格身份证书。

第二百二十七条生命最为宝贵和奇妙,每个人都应当珍重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生命权始于自然人之出生,终于自然人之死亡。生命权不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Civil law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ISBN/ISSN:978-7-5093-4933-5 丛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 ;2 中图分类号:D923.09 会议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编 出版: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并列题名:Civil law 简介:本书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具体内容涉及:综合、物权http://opac.stlib.cn/bookInfo_01h0332262.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常用法典出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3-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6- 载体形态:472页 ;21cm 册 ;21cm 册 ;20cm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 2 简介: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常用法,包括宪法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https://lib2.buct.edu.cn/bookInfo_01h012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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