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先前论著中某些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旧见陈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反省和批判。而引领此一学术风潮的代表,正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们的研究共同体现了“新法律史”的特征:在“历史感”的观照之下,连接经验(广泛利用极富学术价值的诉讼档案)与理论(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提炼自己具有启发性的新的中层概念。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新法律史”所体现的学术取向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启示,不仅包括提醒我们注重对诉讼档案的充分运用,以及吸收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还包括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中国法律史研究虚学化的困境。
Abstract:TheAmericanscholarshavemadenoticeableprogressesonthestudiesofChineselegalhistorysince1990s,duringwhichtimealotofantiquatedviewsandopinionsofdecadesontraditionalChineselawhavebeenrethoughtandcriticizedtodifferentextents.ItistheresearchgroupofChineselegalhistoryatthe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inwhichProfessorPhilipC.C.Huangisthekeypersonthatisleadingthisnewacademictrend.Theirresearchesasawholeshowthecharacteristicsof“newlegalhistory”:taking“thesenseofhistory”intoaccount,conjoiningtheempirical(theextensiveuseofvaluablejudicialarchives)withthetheoretical(todrawuponexcellenttheoriesofsocialsciencesandhavedialogueswiththem),andformulatingtheirowninformativeandnewmiddle-levelconcepts.ForChinesescholars,wecangetsomeimportantenlightenmentsfromthestudiessoastogetoutofthepredicamentthatthestudiesofChineselegalhistoryisregardedasuseless.
一、引言:智识地震?
二、西方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误解与反思
包恒的这番话可谓洞烛玄机。按照苏亦工的研究,“近代西方开始接触中国法律最早大抵开始于16世纪中叶……与西方人接触中国法律相比,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起步并不算早。其他的各国不必说了,即便是英国,直到18世纪末叶以前,对中国法制的运作状况仍处于茫然无知的状态。”⑨尽管其间也不乏对中国法律稍予赞美之辞,例如《大清律例》的首位西方译者小司汤东(ThomasStaunton,1781-1856)就曾对《大清律例》条文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的技术特点予以肯定,⑩但总体而言,尤其是自十八世纪末开始,当年这些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和其他长期旅居中国的侨民们对中国法律的评价相当糟糕,特别是大量紧紧/仅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展开的几乎千篇一律的描述,更是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11}
十九世纪后半叶之后,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汉学的发展与中国学的建立,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萨义德(EdwardW.Said)意义上的“东方主义”幽灵在此领域仍是时常可见。{15}正如高道蕴(KarenTurner)所曾经批评的那样,“尽管自韦伯以后西方汉学研究有了进展,也有更多的新文献可供利用,西方汉学家却常常继续重复着韦伯十九世纪关于中国的观点”,美国的中国学巨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创始人费正清(JohnKingFairbank)的那部《东亚:伟大的传统》就是一个显例,在这部“可能比其他任何美国有关出版品都对更多的学者具有影响”的教科书中,对中国法的描述实质上完全与韦伯所言同出一辙。{16}另一个著名的例子则是,美国的批评法学运动掌旗手之一昂格尔(RobertoM.Unger)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批判,被安守廉认为完全就是一场囿于西方现代社会的特定价值、极具反讽刺意味的误解。{17}
公正地讲,在这些已遭诟病的学者那里,中国法律史并非其主攻方向,仅仅只是其研究所涉的众多领域中不痛不痒的一个而已(例如费正清),甚至完全是出于某种目的而仅仅引做陪衬(像昂格尔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的这些论述,无法代表西方(尤其是美国)战后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真正状况。随着“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的转向,{18}尤其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新一代的中国学专家乃至是职业的中国法学者迅速崛起,相对而言,他/她们在看待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时,已不似前辈们那么狭隘,并纷纷对老一辈汉学家们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成见进行反省与批判。尽管在此阶段是旧见新说同时杂陈其间,但新一代学者的努力,着实已将西方(尤其是美国)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19}
正如安守廉所写的那样:近年来,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相对忽视正在逐渐得到改观。卓越的历史学家们,如白彬菊(BeatriceBartlett)、白凯(KathrynBernhardt)、黄宗智(PhilipHuang)、柯伟林(WilliamKirby)、孔飞力(PhilipKuhn)、韩书瑞(SusanNaquin)、欧中坦(JonathanOcko)、史景迁(JonathanSpence)和魏斐德(FredericWakeman),已经转而注意法律资料中所包含的内容及其本身,希望藉此更为广泛地揭示帝制中国晚期和民国早期在社会、政治和智识等方面的一般趋向。尽管这些人中没有一位是作为法律史学家接受训练,但在各自广博的探究中,他们都对法律材料进行深入且丰富的挖掘。通过这些研究,来展现法律充当一种更为易见——即便仍是不为人所喜——的角色所附着的方式,无论在是中国的普通百姓还是秀异分子的生活中均是如此。{20}而促使这些学者作出如此转向的诸多原因之中,首当其冲且显而易见的就是他/她们都不约而同地自觉追寻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aChina-centeredhistoryofChina)。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全国各省、地方收藏的档案文献向外国学者的开放。{21}
三、司法档案与中国法律史研究
对于清代文献这一宝库向所有国家的研究者们开放,孔飞力在《叫魂》一书中说到:“(这)必将被列入当代学术研究历史的重大事件之一,而我们只是刚刚开始意识到它们对于理解人类生活的重要性。”{22}而在这些逐渐向中外学界开发的档案文献中,司法档案就占据了相当大的分量。
又如,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故宫博物院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也保存着大量的清代司法档案。其中,台北故宫博物院现藏的清代司法档案,主要为省级以上的资料,包括《宫中档》硃批奏折、《军机处档》月摺包、奏折录副、《上谕档》、《起居注册》、《外纪档》、六科《史书》、清朝国史馆与民初清史馆《刑法志》各种稿本,以及《满文原档》等等。{26}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珍藏的“内阁大库档案”之中的“三法司案卷”,更早已是名扬中外的研究清代法律史的珍贵素材。{27}
四、中国法律史研究与社会科学
二十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可谓风起云涌,各种史学新潮层出不穷,代际更替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但有一个论题几乎自始至终萦绕于其间,那就是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追寻两者的结合,早在二十世纪初期便已为不少史家提倡,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更是成为席卷整个西方史学界的大潮流。
正如王晴佳和古伟瀛所指出的,“在20世纪初叶,西方史学界的主要兴趣在于如何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引入历史研究中来”。{40}作为二十世纪初美国“新史学”(NewHistory)流派的奠基人和倡导者,鲁滨孙(JamesHarveyRobison)便已将社会科学喻为“历史的新同盟”,进而号召将历史研究与社会科学的成果综合起来。{41}这样的主张,也为其同道弗里德理克?特纳(FrederickJ.Turner)、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A.Beard)等人所共享。而兴起于二十世纪上半叶并于其后蜚声国际学界的“年鉴学派”,自其形成之初,便一直是坚持主张将社会科学的概念与方法引入史学研究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其核心刊物(1929年创立)在1994年改名为《历史与社会科学年鉴》(Annales:histoireetsciencessociales)就是最为有力的明证。{42}
大致从1950年至1955年之后,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到达了一个新阶段,其本质特征就是“从社会科学创造的比较广泛的一般概念转向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43}锋芒所及,在主要来自社会科学的推动之下,史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作法迅速取代以兰克史学为代表的传统史学,进而风行于整个西方史学界。在美国,反映此一趋势的“新社会史”,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更是成为史学界的主流,它甚至还因此被一些学者称为“社会科学化史学”(history-as-a-social-science)。
对于西方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来说,来自史学之外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巧”中,最为熟悉的恐怕要属马克斯?韦伯(MarxWeber)这位社会学巨匠留下的丰富学术遗产。按照林端的研究,马克斯?韦伯这位不谙中文的“中国研究的伟大外行”,他——
不过,困难与危险固然存在,但这绝不意味着试图将社会科学理论与中国法律史研究相结合的努力将永远是前途暗淡。自从二十世纪成为全世界的学术中心以来,美国就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各种社会科学理论最主要的生产地与实验田。在上世纪至今的美国乃至西方学界,时不时地会遭遇到今天左一个转向、明朝右一个主义,各式各样的理论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浸淫于此种“乱花渐欲迷人眼”{52}的环境之下,定力欠佳者固然可能为之目眩而不知所处,而上乘者则可以凭借良好的鉴别能力,从中择优为己所用。瞿同祖早年在海外出版的两本将历史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专著,就属于至今仍为人们称道的成功范例。{53}如今,一部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也正在试图从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营养,尽管步履艰辛,甚至因此难免瑕瑜互现,但仍不失为值得称道的探索与努力,步德茂的那本专著就是晚近的一个例子。该书主要援引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利用清代刑科题本梳理了十八世纪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变迁和寻常百姓日常冲突间的相互关系。{54}
五、在经验与理论的勾连中发掘历史感
注重司法档案在研究中的运用,以及从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这两大趋势,正日益在当今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优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笔下交汇,从而构成如今方兴未艾的“新法律史”的重要特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降,尤其是近年来,美国出版了不少颇具分量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专著或论文集。{55}它们往往也具备了上述两大特征之一甚至全部,因此,不同程度地体现“新法律史”研究风格的,从来就不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然而,客观地说,其研究人员却相对分散。而在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那里,这些特征则得到了尤其明显的集中体现,引领此一风潮的中心亦由此形成。
自1994年以来,斯坦福大学出版社陆续推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Law,Society,andCultureinChina)系列丛书,这是“新法律史”在美国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套丛书由黄宗智和白凯联袂主编,其问世以来就产生了重要影响。从1994年开始,先后列入这套从书出版的迄今已有7本。{56}除了一本论文集与麦柯丽(MelissaAnnMacauley)的专著外,{57}其他的5本专著分别出自黄宗智、白凯、苏成捷、白德瑞之手(其中黄宗智撰有两本),而他们四位正是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核心人物(或是UCLA的教授,或者是原来从那里毕业的博士生)。我们可以以这5本专著为例,来初步展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对“新法律史”方法的自觉运用。
在美国乃至西方学界,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对司法档案的注重可谓首屈一指。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黄宗智就已来华搜集档案供学术研究之用。他后来在1981年5月于多伦多召开的美国亚洲研究协会(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年度会议上就此做过专门报告,其中提及自己根据刑科题本、宝坻县刑房档案与巴县档案所做的初步研究。{58}在1996年出版的专书中,黄宗智使用了从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和淡新档案中收集的628件清代民事案件,此外还有河北顺义县自二十世纪一十年代至1930年间的128件民事案件,而在2001年出版的另一本专著中,则运用了875宗地方案件的档案记录,其中清代案件由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和淡新档案中选用,民国案件来自河北顺义、四川宜宾、浙江乐清和江苏吴江四县。除此之外,这两本书都大量使用了日本“满铁”(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于1940年至1942年在中国三个华北村庄所做的卓越的实地调查成果。{59}
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所共同标举的这种沟通经验与理论的研究风格,不仅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西方学界在对于中国法律——传统、近代乃至当代——的诸多偏见和颠覆了一些所谓的权威定论(那些先前的偏见与“定论”,至少包括认为清代中国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清代衙门甚少正式依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将从清代法律向模仿西方的国民党法律的转变,视为由非理性向理性、由实体主义/工具主义者的“卡迪法”向所谓现代法的转变),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进而逐渐逼近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面相。而另一方面,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些成果与以往研究的差异性,激起了经久不息的学术论辩,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当属那场发生在美日学者之间的著名论争。
按照寺田浩明的看法,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清代听讼是否属于依法分清是非、保护正当权利拥有者的审判”这一核心观点之上。在一份被视为权威的研究中,滋贺秀三借用D?F?亨达森的用语,将清代的民事审判性质称作为“教谕式调停”(didacticconciliation)。{69}而黄宗智则依据对大量司法档案的实证研究指出,清代的州县官们在处理民事纠纷之时,事实上绝大多数都是严格按照清律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胜负判决。{70}这场后来被概括为“调停说”VS“审判说”的学术争论,当年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能正面交锋,最终多少显得有些不欢而散,但其遗留下来的论题,至今仍为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涉足此一领域时所无法绕过。{71}
倘若当年的与会者们今天重新回过头看昔日的那场争论,也许都不免会有物是人非之感,因为日方学者中的灵魂人物滋贺秀三业已于2008年2月25日离世。斯人已逝,然其书犹存。十几年后,面对当年的这场论争,晚辈如我从双方各自的论说中获益良多。黄宗智早已精辟地指出,美日双方学者的这场争论主要是由各自所持的历史观与方法分歧所致(其中最为关键的区别或许在于:一方重视法律的实际运作和当事人的抉择,另一方则主要是探寻永恒不变的核心法理/思想),{72}而我则更愿意提醒人们要注意颇为重要的另外一面:美、日这两派学者观点的差异,除视野不同外,与其采取不同的研究素材有莫大关系。
不同方法自然各有其利弊,因此,我们也无须厚此薄彼地去苛责日本学界这种传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但正是这些各自利用的资料性质及处理手法不同,在相当大程度上导致了美日学者之间的这场著名争论。其中的某些误会,或许正如黄宗智曾自信地断言的那样,“将来使用档案的人多了,这问题会不了自了。”{77}
在2001年出版的英文专著的序言部分,黄宗智曾明确交代了自己一项当时已实施过半的研究计划,那就是以时代为序——清代、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撰写三卷本的法律史著作。{80}在我看来,支配黄氏这项雄心勃勃的研究计划的,乃是一种实则超越传统法律史学的深刻认识。黄宗智在多处反复强调,已经初步成形的现代中国法律,“其组成因素中既有清代遗留的成分,也有可以称为作为中国革命的(排除其全能主义政权而突出其“革命的现代性”的部分)传统,而在这两者之外,更有从西方移植(并经国民党政府修改)的成分”。{81}如果结合他一贯的研究风格稍做推衍,那么其言外之义可以说是:由于并不存在没有历史的法律现实,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必须做到贯通不同的时段,发掘潜藏其间的变与不变,以增进人们对现实的理解,而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为历史而历史(实则反而是历史虚无主义)。{82}借用甘阳所标举的一个语词来说,这其实是在呼唤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通三统”。{83}
我将这种理念称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感”,而这构成了“新法律史”所应具备的三大特征中极其关键的一个。正是在这种“历史感”支配之下,黄宗智基于对清代、民国的扎实研究,提炼出“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实用道德主义”、“集权的简约治理”等概念及其理论,使得人们即便在凝视现实之时,也能凭借其跨越时空的穿透力而达致洞悉背后隐藏的奥秘。易言之,只有在“历史感”的观照之下,连接经验(广泛利用极富学术价值的诉讼档案)与理论(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提炼自己具有启发性的新的中层概念,方有可能成就真正意义上的“新法律史”。道路坎坷,但前途无限,正如黄宗智很多年前就曾经指出的那样:
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说,它可以为我们发掘新的信息,而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它可能有助于我们为中国历史寻找符合它的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更重要的也许是新法制史有可能帮忙我们跨过眼前学术界的代沟,也就是说“新”文化学与“旧”社会经济史以及“旧”法制史之间的代沟,也就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的鸿沟。{84}
六、他山之石与居危思危
先说诉讼档案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利用。多少有些吊诡的是,在中国大陆,迄今为止,中国法律史学界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可谓非常不尽人意,不仅相对于其他优秀的国际同行显得落后,即便与国内的其他历史学科——尤其是中国社会史、经济史——相比,也远远不及。{86}数十年前,当中国法律史研究者们和西方绝大部分的同行一样,还几乎都只会依靠律例、会典等传统文献之时,从事中国社会史、经济史研究的学者们,如李文治、刘永成、冯尔康、周远廉,就早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刑科题本这一珍贵档案,自此在本学科内形成相延至今的使用刑科题本的学术传统。{87}公平地讲,这或许与中国法律史学科当年基础薄弱有关。但是,除了已故的郑秦先生曾经主持整理了部分“刑科题本”出版这一例外,{88}时至今日,中国法律史学界还几乎仍然未见有人对这类档案予以系统运用,至多是星星点点地零散使用极小部分。因此,如果再想以先前的理由搪塞,则未免有些自欺欺人。
直到近年来,随着国内新一代的研究者的成长,才开始逐渐真正重视诉讼档案的研究价值,并作出一些初步但令人欣喜的研究。例如,俞江利用宝坻县刑房档案对财产继承问题所做的系列研究,邓建鹏利用黄岩诉讼档案所做的清代诉讼制度系列研究,赵娓妮和吴佩林均利用四川南部县档案分别研究了清代婚姻讼案审理与代书制度,洪佳期利用上海档案馆所藏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档案所做的研究。{90}但与中国大陆每年出版著作、发表论文那成百上千的庞大规模相比,这类研究所占的数字比例实在是微不足道。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界热衷于“中国传统司法是否具有确定性”的讨论,但坦率地说,参与这些论战的中国学者中,却甚少有人真正利用到司法档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建立在对司法档案进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其实才最具说服力),而多是喜好于法律文化的名义下悬空踏虚,泛泛而谈。{91}放眼华语世界,中国大陆学者对司法档案的利用,甚至还有所落后于台湾学界。{92}
次说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梁治平早已指出,大陆今天的中国法律史研究——
对社会科学理论保持警惕自然有其必要{95},但无视它们可能给历史学带来的助益,则必定将会错失拓宽研究视野、提出重要问题并与本行之外的学者对话的良机,也自然更加不能借之以提炼自己的新的概念。傅斯年当年讲“史学只是史料学”,{96}这一论断当然有其道理在,但也对后人多有误导。即便是在历史学界,其狭隘之处也早已频遭诟病。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就更加不能够将其当作不易之论甚至祖宗成法,而仅仅满足于充当传统历史学的附庸。正是在这里,中国法律史学界或许应当听一听黄宗智的告诫:从经验研究出发,通过与理论的联系与对话,来构造我们自己的一些基于经验发现的中层概念。{97}而眼前的这个论文集,在很大程度上,恰好在此方面值得借鉴。
最后回到“历史感”上来。在如今的中国法学院中,中国法律史往往被目为“虚学”,以至于正被日益边缘化。{98}面对此种境遇,忧心者们念兹在兹的,便是试图千方百计地去论说中国法律史如何对今日之法制建设有其助益。对于这种忧虑背后的根源,我辈早已感同身受。不过,那些苦口婆心的言说,或许可以诉诸民族情感的魔力,在人们心中激起一时的涟漪,但却最终会因为失之空泛而缺乏说服力。在我看来,真正可行的作法,在于以贯通不同时段的扎实研究,借由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乃是中国古典法律传统(尤其是清代的旧法制)、社会主义法律传统(老解放区时代以来形成)和现代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晚清以降、迄今未止的法律移植过程之中)三大传统相互撞击和彼此融合的产物,因此,至少在近现代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就不能完全看作是列文森(JosephR.Levenson)意义上的“博物馆的珍藏品”予以研究。{99}黄宗智的三卷本著作正是值得重视的绝佳范例。
七、结语
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当然可以对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某些论断——比如某些特有的问题意识——有所保留,任何不加思索的盲目追随本就应该被予拒斥,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从来就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学术研究;人们甚至可以就其作出批评,只要这种批评确实是持之有据,而不是连对方所言都未真正弄清,仅听其名就迫不及待地“横溢”才华。但即便如此,在时刻警醒保持阅读和思考的主动性的同时,也请记住长期主持海外中国学移译事业的刘东那一番满怀深情的告诫:“任何人都不会仅仅因为生而为‘中国人’,就足以确保获得对于‘中国’的足够了解;恰恰相反,为了防范心智的僵化和老化,他必须让胸怀向有关中国的所有学术研究(包括汉学)尽量洞开,拥抱那个具有生命活力的变动不居的‘中国’”。{103}“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104}在我看来,这句众所周知的中国古诗,正好道出了当今跨文化学术交流中的另一面。而克服这一缺陷的最佳方法,或许就是培养十八世纪苏格兰诗人罗伯特?彭斯(RobertBurns)所称的“能象别人那样把自己看清”的本领。{105}
对于学术的推进而言,关键在于每位真正有志于此的学者都能沉下心来,贡献出扎实的优秀研究成果。这至为重要,今天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亟需这样的努力;但在学术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同样重要的还有跨地区、跨国学术信息交流的通畅。至少对于我这一代中立志以中国法律史为业的很多人来说,语言已不再是主要的障碍,从而能够得以摆脱完全受制于“翻译的政治”的支配,更多的问题或许还在于学术信息的及时获得乃至所指文本的可得性。后者的作用,不仅在于可以由此避免大量无谓的重复学术生产,将许多自鸣得意的人们从自诩填补“空白”的美梦中敲醒,而且,还可以使后来者尽可能地吸取他人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进而能够在先前不及的地方迎头赶上。
若干年后,倘若有人再次谈起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发生智识地震之时,我希望听到震中是在中国版图的某地。
*邓建鹏博士和陈新宇博士曾就初稿提出诸多建议,黄宗智教授更是细致地阅读了本文的每一稿,并惠赐诸多建设性意见,我从中获益良多,谨此致谢,当然,惟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