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
导读:
近代著名学人王国维先生尝说:“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注:王国维:《人间词话》,载《蕙风词话·人间词话》合编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0页。)这话说的虽然是文学写作,但其他学术研究大抵也有着相同的道理。我们炎黄子孙,生于斯、长于斯,要研究自己的文物典籍,入乎其内应当不会太难。可是要让我们完全超脱出来,摆脱各种感情上的瓜葛,俯视高瞻,那就不是件易事了。这就是苏轼所说的“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道理所在。相反,欧西人士,与我们远隔重洋,容易超脱;文化背景迥异,观察我们的事物,自会有完全不同的眼光。在我们早已习以为常的事情,他们就可能大惊小怪起来。视觉差的作用固然不能排除,但更主要的还是他们以自己的文化为坐标,观察的效果也会大不相同。了解一下异域人士是如何“戴着‘西洋镜’来观照中国的法律传统”(注: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2页。)或许也别有一番滋味。
一、研究之缘起
在众多早期东来的西方诸列强中,英国人属于迟到者,但是英国人后来居上,很快取代其前辈,扮演起了来华欧西各国人中领导者的角色。有学者说,“自十八世纪开始,所谓中西关系,主要是中英关系,所谓中英关系,几乎全部是商务关系,而这种商务关系,在英国方面则全部操之于东印度公司。”(注:郭廷以:《近代中国的变局》,台北:联经1997年9月版,第14页。)这种说法大体上是不错的。虽然早期来华的西方各国都与中国法律打过交道,但各国只是设法逃避中国法,真正试图了解中国法律的,最初只有英国人。当然,英国人最初了解中国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规避它。相对于其它各国来说,所不同的是,英国人的规避是主动的、积极的。在鸦片战争爆发以前,英国人曾多次谋求在中国建立正式的治外法权制度。到1843年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时,英国人终于在其第13条正式纳入了治外法权的规定。(注:参见陈国璜:《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第21页。)可以这样说,英国人最初了解中国法律的动机就是为了谋求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研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的几部著作在西方汉学界,特别是在西方中国法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继司当东氏1810年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之后,先后又有两部《大清律例》的法文译本问世。对于英美学者来说,借助法文译本阅读《大清律》也不是太难的事情,因此对这两部法译本我也附带介绍一下。一部是1876年的菲拉斯特译本,(注:P.L.F.Philastre,Lecodeannamite,nouvelletraductioncomplete2Vols.Paris:C.Lerous,1876.)另一部是1924年版的布莱斯译本。(注:Boulais,Gui,tr.Manuelducodechinois,(variètetsSinologiquesSeries,No.5)Shanghai:ImprimeriedelaMissionCatholique,1924.)与司当东氏译本相比,菲拉斯特译本的优点在于除了翻译出398条律文外还译出大部分的条例,同时还包括律注。布莱斯译本的优点则在于它的翻译质量,据被认为在前述三个英法译本中,布莱斯译本是最准确的。(注: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该本的缺憾是省略过多,他虽然既译了律又译了例,但二者都有很多删节省却。
与19世纪末叶相比较,20世纪前半叶的研究又有了新的提高。1905年出版的杰内根氏(Jernigan)的《中国的法律与商务》一书,反映了这个提高过程的过度性特征。作者在写于上海的前言中说:“当我自己的观察和经历无法令我满足时,我查考了书中提到的权威性文献,以便我的写作可因材料上的准确而令人可以信赖。”(注:T.R.Jernigan,ChinainLawandCommerce,MacmillanCo.,LTD.,London,1905,p72:“公众应感谢SirGeorgeThomasStaunton将律典译成英语。但是奇怪的是,这部有趣且有价值的书竟然绝版了。摆在我面前的这一本是1810年的版本。没有这个本子的话,除非熟悉中文,外国人就无法了解统治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Preface.)
贾米森的著作问世以来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其引用率可谓长盛不衰。1948年香港总督指定史德邻(G.E.Strickland)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对香港地区的中国法律及习惯展开调查。该委员会于1953年发表了一份至今仍极具影响力的调查报告(通称《史德邻报告》),其中有许多内容就是取材于贾米森氏的这部著作。
贾米森氏此书之所以倍受重视,关键在于他为一个新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中国传统民事法律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研究基础。正如有书评所指出的那样:“如所周知,这样的商事法在中国是不被认可的,所有的过错都是犯罪。在破产、合伙等等案件中没有普遍的指导规范。然而贾米森先生利用60年前会审公廨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区分开来这一事实,通过对不完全(案例——笔者)记录的研究,得以成就他所称的‘这部关于民事法律的前驱著作,而民事法律在当今正在盛行着’”。另一份书评则称赞贾米森“解释了中国家事法如何植根于古老的习惯,以及其规范如何产生于原始的本能和人民的宗教。中国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而其宗教是祖先崇拜。”(注:G.Jamieson,ChineseFamilyandCommercialLaw,HongKong:VetchandLeeLimited,1970,第191、192页所附书评。)[page]
三、当代的研究
在《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一文中,我曾指出美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同样非常重视资料,“其治学态度之严谨、对综合性研究方法之注重仍颇值得我们借鉴”。(注:苏亦工:《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第72页。)
从以下两个方面,大家或许可以看到我得出上述结论的依据。
要言之,博德等人用以说明中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本依据是该书所包含的译自《刑案汇览》的190个清代案例。对于使用西方语言的学者来说,这无疑是一项非常基础性而且非常棘手的工作。博德等人选择《刑案汇览》中的案例加以翻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呢?作者本人的解释是:在清代众多的案例汇编中“《刑案汇览》篇幅最大,涉及的范围也最广,其分类也最为详细”;而且其编辑原因与“西方学者汇编案例的理由是基本相同的:为法官提供一个易于查阅的判例集”。(注: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我想恐怕是因为《刑案汇览》所收集的近8000个案例是“从约100年间的最高水平的说帖中甄选出来的”。(注: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2页引钟斯文脚注25.)
可以为我的上述论点提供佐证的还有美籍华人学者陈张富美女士对清人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所做的研究。在研究这部清人律学名著时,陈张富美女士查阅了150多年(从1736-1885年)里的9000多个清代案例。(注: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查阅9000个案例需要多大的功夫,没有严谨的学风、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能够做得到吗?
第二,战后英美等国的中国传统法律研究无论在资料应用和方法论上都展现出新的风貌。就资料而言,当代英美学者大量采用新的研究资料,特别是新公开的档案材料,包括各种中央档案和地方档案。就方法论而言,战后新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学者大胆引入了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人类学的方法、统计学的方法甚至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的触角也由泛泛的宏观研究转入到中观和微观的领域。尤为突出的是,以特定区域为单位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大量涌现出来。许多最新的研究结论推翻了老一代汉学家的传统成见,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