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和西平派出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又一次谋害受害人杀人灭口!持续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西平派出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2023年11月4日至今不让受害人吃饭,间接限制人身自由,饿死冻死拖死害死谋杀受害人,继“2022年11月18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灭口一案”发生后未达到目的,又一次公然谋杀受害人杀人灭口!
他们抢劫侵占剥夺受害人的一切公私财产,私人财物,个人证件不予归还,并人身攻击侮辱受害人使受害人激动紧张生气精神刺激和身体伤害导致受害人病情激化进一步恶化复发加重,至今仍未支付受害人的生活费医疗费,不让受害人吃饭、就医、换衣添衣、出行等,至今天又已经饿了受害人四天了,并且病情越来越严重,连话都说不出来了,咳嗽,呕吐,痉挛等……
11月4日发生的事情及行为,他们就是故意的!
事发后一直通过成都市110报警和投诉后至今都没人理会,不作为地继续犯罪!
下面特别说明一下该民警的身份!首先该民警是一名年青小伙子,受害人的年龄都可当他长辈了!并且,你有什么权利和资格冲受害人叫嚷并让受害人滚!国家机关是你家私人开的吗?这里的一切,包括所有设施,都是属于纳税人的,公务员的工资,办公开销,都是每个公民及纳税人花钱在供养,而你们非但未尽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反而倒帮犯罪分子,充当帮凶和保护伞,倒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你们就没有一点羞耻心和自知之明吗?!
更重要的是,受害人今天之所以成为受害人,乃因为该派出所的几名民警接私活现场乱执法充当刑事犯罪涉案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银城东方国际小区物业“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龙泉当地的房屋出租商刘敬洋团伙暴力涉黑非法谋利的帮凶和保护伞,并导致受害人重大人身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公司和家中财物被抢劫一空,家被侵占,导致公司项目业务全部停业并进一步因为不作为,徇私枉法,故意伤害,报案不出警,掩盖犯罪事实,包庇纵容犯罪,压案不立,而导致所有项目网络数据全部损毁,公司无法年审和正常运营,进一步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后果!然后并倒打一耙,对受害人人身攻击,人格侮辱,诬陷诽谤,一边继续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边当地公检法联手虚假诉讼,违法审判受害人!
而后又于2022年11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布署并由该派出所前所长王友洪负责实施并借疫情之名对受害人非法拘禁隔离饿死冻死受害人故意伤害杀人灭口!之后受害人被其它维权人和自媒体、网友救助,未达到目的。
受害人于2023年6月8日到成都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现场要求新任市公安局长督察长胡国民解决受害人当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生活费的问题,要求归还公私财产、身份证件,并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到了西平派出所后,负责人陈亮(之前的涉案人员,2021年8月11日第六次案发时报警不出警,导致该案的发生,现升任所领导教导员)和在场的民警集体出动,把受害人围在指挥室边一个房间里,群起而攻之,威胁,恐吓,大吼大叫,站在犯罪分子立场帮犯罪分子人身攻击受害人!陈亮并现场公然当众说他不讲法律!然后并还说他先把我弄进去!然后并发生了同一城市及辖区连续第十次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在指导员陈亮的指挥下,几个民警,包括之前那女的一起,把受害人身上的东西物品,包,手机等给强行抢了,并且把包都给撕烂了(附:照片物证)。陈亮并说“拘了她!”然后他们并强行给受害人戴上手铐,把受害人带到一个小黑屋,非法搜查受害人,全身衣物,头发,腰带,鞋子都给受害人扯下来了!然后罗织罪名,并给受害人扣上了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帽子,把受害人当犯罪嫌疑人强迫接受审讯!完后,晚上并把受害人押送到了龙泉区执法办案中心,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故意伤害,关押了受害人一个晚上!
请问:信访接待室里面是公共场所吗?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自由进入的吗?还是专门针对信访人进行接待的特定场合呢?什么叫接待?!既然并非公共场所,何来的扰乱公共秩序?!自己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还有脸倒打一耙!
那是公安机关是派出所吗?分明就是一窝披着公安制服的流氓恶棍!抢老百姓,杀受害人!无法无天!都公然违法犯罪耍流氓不讲法的人还执什么法当什么警察?!甚至还是负责人领导,教导员?!只能带出一帮流氓恶棍了!
一个派出所可以长期公然充当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帮凶和保护伞,十几项重罪导致多人重大人身损害、人员伤亡、公司业务停业及重大财产损失之后公然说没那回事,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然书面加盖公章替犯罪分子洗白声称无犯罪事实,报警公然连警都不出不理会,案都不立,并公然倒帮犯罪分子倒打一耙人身攻击故意伤害诬陷诽谤受害人,公然虚假诉讼违法审判受害人,甚至公然非法拘禁饿死冻死拖死害死故意伤害杀人灭口谋杀受害人,公然借疫情之名非法隔离拘禁封锁大门及整个龙泉驿区来继续实施犯罪饿死受害人达到谋杀受害人杀人灭口的目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拘留传唤过犯罪分子做笔录!而公然声称不讲法,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就能公然集体出动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非法传唤关押罗织罪名打击报复受害人,受害人反而成了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分子一伙至今两年仍然逍遥法外持续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不受任何影响!并且全程各业务办案机构是流水线地制造冤假错案!
凭什么还有脸倒来人身攻击辱骂受害人,连自己方职务犯罪故意伤害事后不履行救治义务故意杀人渎职导致人员伤亡的死者都骂!受害人没让你们偿命就不错了,你凭什么还能够有底气给受害人一耳光?!一点儿脸不要吗?欺负弱势群体没有底线!纯粹侮辱了警察这个职业!更是侮辱了国家机关和人民的称号!同时,其犯罪行为严重侮辱、侵害受害人的人格,以及我们这个国家的国格!
并且受害人作为一家港资跨国IT股份公司的外企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更是严重损毁我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公务员法和警察法里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公安干警公然在市、区、派出所各级公安领导的指挥带领下,敝开大门集体从事犯罪活动,涉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搜查罪、诬陷罪,报复陷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诸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这是人民公安的样子,这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吗?!其职责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吗?!怎么不干脆把人民公安那块牌子摘了换成个某某黑社会集团挂上去!公安干警公然暴力违法犯罪耍流氓并声称不讲法,那不是个暴力涉黑刑事犯罪的黑社会组织是什么呢?!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们违法犯罪侵害受害人权利,导致受害人重大人身损害和无法恢复治愈的后遗症及人员伤亡,公司停业和上千亿元的重大财产损失的恶劣后果,并进一步违法犯罪,倒打一耙,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灭口打击报复受害人,并导致所有项目网络数据全部丢失损毁无法恢复,严重侵害公民个人基本人权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导致如此严重恶劣的后果,更连基本的是非、良知、道德、人性底线及丝毫耻辱心都没有,这样的人配做一名警察和执法者吗?!作为执法者,你们自己都违法犯罪知法犯法,都完全不讲法,你还执什么法?!受害人没让你偿命就不错了,你哪儿来的底气?!是谁给了你这样的底气?!
2023年11月4日涉事的该民警同时是2019年8月第一次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接私活现场乱执法充当涉黑涉恶势力团伙暴力犯罪非法谋利的帮凶和共犯中的三名涉案民警之一。之后并导致受害人重大人身损害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并引发了后面持续犯罪变本加厉一连串的新的刑事案件;并同时是2023年6月14日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大厅内参与绑架并罗织罪名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打击报复受害人一案中的涉案人员。
之前因大运会稳控受害人然后街道办接访又才临时协调派出所,然后派出所只是暂时给受害人命吊着,后面才每次拿了两三百元生活费,这点钱还要买生活用品,充话费,甚至买药,连换洗添置衣服的钱和长期需要缓解症状控制病情买药的钱都分文不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使受害人自2017年7月至今连续11次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并致严重人身损害导致重大疾病而无法获得治疗就医,并持续人身侵害财产侵害、剥夺一切,一无所有长期流落在外根本都无法正常生活,用杀人不见血的方式日复一日病情反复发作不断复发严重恶化,营养不良,不让治疗就医,天冷不让换衣添衣,免疫力低下,长期感冒,拖死害死冻死拖垮病死让受害人自生自灭杀人灭口不了了之!
在此之前,受害人于2023年8月11日、18日向四川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案和提出控告后,四川省检察院和成都市检察院上行下效都说不归他们管辖,叫受害人找涉案单位涉案人员自己!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指定异地管辖还是自己立案侦办呢?!
请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及各级组织部,中央政府,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
成都市公安局长胡国民简历及职责职务介绍
龙泉驿区分局长达军简历及职责职务介绍
西平派出所长岗位及职务介绍
西平派出所教导员岗位及职务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1条: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第2条: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六)打击报复信访人;(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