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
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制法人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贯彻的法人所得税制就是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来确定的。但法人所得税制究竟能否涵盖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需进一步进行分析。
我国确定不同类型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4)合伙企业,新《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内容,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是否能成为法人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企业必须是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实践中存在可选择性,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不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则为非法人,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些企业则必然是非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如果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贯彻的法人所得税制精神来推理,那么若某企业是法人的则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非法人的则不适用。但从实践看,对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都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如果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逻辑来推论,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都不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了。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的立法初衷相悖。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则法律明文规定为非法人,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合伙企业,法律也明文规定为非法人,但在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则需区别对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合伙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对合伙人身份都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仍可以明确无误地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或者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合伙企业则不能再一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区别对待,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