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款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款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条款废止]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十二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THE END
1.权威发布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042.html
2.第一节民法作为 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明确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 说,原则上我国民法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1 2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45/chapter11/01/01r0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https://www.0797cx.com/page37?article_id=111703&pagenum=all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http://m.dyzxw.org/?act=a&cid=2&aid=153341
5.跨境用工安排,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涉外用工关系之境内法律在复杂地缘关系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出海用工或国人出境就业,一旦发生纠纷,都面临纠纷由哪国法院管辖、适用哪国法律等愈发复杂的先决问题。今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涉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cross-border-employment-issues-application-of-domestic-or-foreign-laws.html
6.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内容提示: 1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oice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中英文对照版)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 号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1.04.01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https://www.doc88.com/p-74959799490942.html
7.任重而道远——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摘要】:<正>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已经于2011年4月1日生效。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通过立法来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也是围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第一部国际私法法规。《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汲取各国国际私法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YSF201108003.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Word模板下载本作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9,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https://www.tukuppt.com/muban/lpkdpgro.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发布时间:2022-01-10 访问:1623次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pdf(下载)单位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市民大厦24楼 电话:0912-3525689 邮箱:ylzcwyh@126.com 版权所有:榆林市仲裁服务中心 本站支持IPv6访问 陕ICP备17002254号 https://www.ylzcwyh.cn/article/1220110135157
10.三国法没时间了?殷敏老师总结的25个精鸭点帮你抓点分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https://www.163.com/dy/article/EMVIKVS50518I0C1.html
11.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常亮律师律师文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7592070107597164oo49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