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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福建
法津、法规有哪些层级?效力如何排序?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等。
我国的法律可细分为3个层级: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基本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
3、普通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法律以“法”为名,但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宪法、法律作出解释(立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作出规定,效力略低于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大部分以“条例”为名,例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等。
当然,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
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也分为多个层级:
1、效力最高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等。
2、其次,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等。
3、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和修改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
我国的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1、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制定和修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2、省级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3、地级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9〕147号)。
毫无疑问,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规,都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效力规定如下:
1、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既高于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也高于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3、省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规章。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省级政府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分几个类别?
一、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三、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四、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
5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拓展资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简答: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哪五个层次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组成
。具体是: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2.
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4.
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
地方建设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