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危机引发的国际投资政治法律风险思考上海律师网

国际双边保护协定主要内容:投资促进条款、投资待遇条款、征收和国有化条款、损失和损害赔偿条款、外汇转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具体规定,会因国别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下列几点:

(2)、促进和保护投资。东道国应接受并保护他国投资者的投资;享受完全和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投资始终享受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对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为便利投资活动,应该为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3)、无差别及国民待遇原则。禁止缔约国对他方国民实行差别对待。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应采取公平合理的对待,在内、外国人之间,一国投资者与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无差别、非歧视性的对待。当前,一般国际惯例坚持以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标准为准则。但这并不妨碍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在投资保护协定中允许某种优惠待遇。如1982年3月中国同瑞典所签订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2条第2款就有优惠规定。

(4)、关于政治风险及国有化补偿的保证。一般协定都着重对外汇及国有化风险作出明确的保证。关于外汇限制问题,以美国为一方参与签订的双边条约为例,大多数协定都规定投资者的本金、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须保证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禁止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但缔约国一方为防止本国外汇储备降到最低水平,或外汇储备极少,或为确保本国为支付国民“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商品或劳务需用的外汇,有的协定也允许保留限制外汇的权利。

关于国有化征用问题,有的双方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用;但一般规定,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必要,可进行征用,但须给予合理补偿,还必须公平对待,禁止歧视性的征用行为。美国同其他国家所订的投资协定,大多规定须以“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公正补偿”(JustCompensation)为国有化的“合法条件”。1959年英国伊朗间协定亦同,而且协定中明文规定的保证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接管外国资产的一切可能的形式,特别如间接征用或逐步征用(实际是分期分批买受外资股份),亦在保证之列。

(5)、损害及损失赔偿。如果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叛乱、暴乱、起义或发生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该缔约另一方给予投资者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并不应低于它给予本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待遇中较优者。

(6)、关于营业活动的限制。有的协定不作明确规定,有的作了原则的规定,并允许有一定限制。但基本上是依当事国,主要是资本输入国国内法为准,因投资范围及其项目,须经东道国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如美国、多哥1966年《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规定,关于商业、工业、金融及其他企业活动,对外国投资者应适用国民待遇。但是,美国大多数投资协定中允许缔约国基于国家公共安全的利益或不允许适用国民待遇的行业,可对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活动或财产权进行限制。特别如某些机要部门或关键行业,可排除适用国民待遇,不准外国投资进入,如国防、通讯、空运、水运、信托行业、银行金融业、土地及其他特定自然资源开发等等。

(7)、关于外籍人员的雇佣。投资协定虽规定外国企业有不问国籍雇佣人员的自由,例如英伊协定、美国荷兰通商协定要求适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但实际上并无强制力。一般说来,资本输入国重在使用当地劳力及培养本国技术力量;雇佣外籍熟练劳动者、技术及管理人员,还须受所在国的外资法、劳动法及移民法等的限制。

(8)、关于外资纳税的规定。征税是专属国内立法的权力。一般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也只宣示在条件允许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双方也可协议对彼此国民或公司实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或通商协定中,重在防止双重课税的协议。有的在协定中设有单独条款,也有的单独订立防止双重课税条约。

(9)、代位权条款。依通例,在投资保护协定中订有代位权(subrogation)条款。即缔约国双方同意,缔约一方政府对投资者在他方国内因政治风险所受的损失,基于保险契约予以赔偿后,缔约他方应承认对方政府有权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取得或应取得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该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一般认为,订立代位权条款,不应违反所在国法律对投资者允许享有权利的限度和保护范围。

(10)、争端解决途径。一般双边保护协定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外交方式;特别仲裁庭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专门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国际法院。

自1982年与瑞典签订了第一个投资保护协定后,中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此类双边协定,同时正在与十几个国家为签订或修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谈判。欧洲国家签订的很多,南美占到一半。当然北美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区还没与中国签订。

2、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保障机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he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关于国际投资方面的重要协议。该协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将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措施排除在外。只有与GATT(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相违背的投资措施才受TRIMs的调整。

(2)禁止使用的措施。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国民待遇或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为此,各成员专门就禁止的投资措施制定了一份“解释性清单”,表明了被禁止的投资措施的多种表现形式,这些措施可表现为法律和法规形式,也可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裁决,还可表现为某种优惠政策。

1)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或“国产化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

3)透明度。各成员有义务公布和通知其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应向WTO秘书处通报其用以刊裁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如其他成员提出请求,被请求的成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予同情的考虑和充分磋商的机会。但如资料的披露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企业的合法利益,则成员可以拒绝披露或提供有关资料。

4)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和过渡期安排。发展中成员有权依GATT及关于《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暂时背离有关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关于过渡期安排,缔约方对于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投资措施应在协议生效的90天内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发达国家应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应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应在7年内取消上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保障机制

为了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草案,几经修订后于1985年在于韩国汉城通过,因此又简称《汉城公约》,依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其创始会员国。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及机构的法律地位。依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内投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即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进业务。投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投资促进业务主要是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资料收集和协助研究等。机构的一些业务细节在机构业务规则草案。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主要内容。1).承保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但在下列情况下,机构可以免除其保险责任: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资本输入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懈怠导致的损失;在MIGA签订保险合同前,资本输入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已经发生并导致了损失;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

(6)合格东道国。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同时,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至于东道国是否对外资提供“公正平等”待遇,并不是一项普遍的义务要求,只要求资本输入国对投保的具体外国投资项目提供此种待遇。对资本输入国附加此种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投资保险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越健全的国家,投资条件越好,其发生政治风险的概率也越低,投资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也越低。

(7)代位权。担保合同要求担保权人在向机构要求支付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方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认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中国于2001年后开始实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1、保险种类:在我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境外保险的业务:外汇汇兑限制风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2、保险对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规定,所有投保项目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3、投保人:依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投保境外投资保险,但该企业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及公民控股的除外。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企业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争议解决,双边协定一般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就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由投资者选择,或向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司法诉讼或申请双方同意的国际仲裁。

(一)双边投资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如前文第三部分所述,双边协定一般提供了协商、调解、外交、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缔约国之间的关于投资纠纷的途径。

(二)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主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之间的争议。依据是:是由世界银行提出、并于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它与以投资保证为目的的方案不同,该公约主要是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协议。基于该公约,在世界银行援助下设立了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缔约国之间)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简称“DSB”),主要解决缔约国之间发生的违反世界贸易规则的争端。中国于2002年1月正式加入WTO。该争端机制的产生依据是:《关于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备忘录》(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主要程序:磋商;成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审议;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执行和监督。

(四)国际法院(ICJ)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下属的常设司法机构。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任何争议。对于违反国际公约的某成员国行为,受害国(或)争议国可以将该案件提交国家法院审理,对于判决结果当事国必须执行。

(五)《纽约公约》的仲裁承认及执行机制

《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纽约公约》(1958年)的简称。凡缔约国及成员国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外国(成员国)仲裁庭作出的任何仲裁裁决。

五、东道国(投资目的地)法律保障及争端解决机制

(一)东道国内国法律保障体系

(二)东道国内部争端解决机制

一个法律或规则如果没有争端机制来配套,那这个很难称得上是合格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对外投资时,如前文关于国际争端机制的介绍,必须先了解投资东道国及母国之间是否签署过双边保护协定,是否有争端机制的安排,是否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受投资争端中心(ICSID)管辖,是否接受联合国(UN)下属国际法院(ICJ)管辖及约束,特别是针对具体的投资及商务纠纷案来讲,需要了解是否属于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纽约公约》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投资者需调查和了解投资东道国内部的仲裁解决及司法解决机制等。

对于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通常在争端解决方面承认仲裁(包括国外仲裁)及司法审理及执行的全面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司法审理及执行涉及不同法系及司法体系的较多不同点,因此,与民间的仲裁机制相比较,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决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是有较大难度的。虽然海牙国际会议曾力求在法院管辖挑选、法律程序、外国法院判决及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等作过长期努力,但是,就目前进度而言,也只是就一些民事及商事的审判程序性问题达成过一直。就中国而言,由于特殊的国家制度,曾经与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协议。

对于国外仲裁的承认及执行是否具有力度是考验一个国家对外开放及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在近年来在支持国(境)外仲裁方面体现了其不断改善的进步。在中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主要表现在:(1)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予以支持;(2)为仲裁案件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3)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严格的内部报告制度。依据最高法院1995年通知: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报告制度。199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即,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拟受理涉外经济案件,或者拟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者拟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决定。从中可见,中国司法系统对于国(境)外仲裁支持的力度和严格监控力度。

健全的法制体系离不开全面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需要涵盖投资母国及东道国之间争议,以及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具体争议。而东道国国内关于解决各类争议的体制应该包括从行政、仲裁到司法的健全解决体制。因为,任何国家之间的争议提交到国际仲裁或司法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穷尽东道国国内的所有救济及保护措施(法院审判通常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三)中国内部的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通常来说,一个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时,需要遵守以下主要程序:

1、调研和评估投资目标国的投资环境。主要评估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综合投资环境。

4、国家商务部门的审批。这个被称作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划分。

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国家商务部列出了可以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直接审批的国家名单:其中亚洲国家38个,欧洲37个,非洲42个,美洲14个,大洋洲4个(其他国家则需要由国家商务部审批(例如日本、美国等)。

(2)、境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

国家商务部联合外交部于2004年7月8日颁布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随后分别于2005年10月,2007年1月先后颁布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二)》以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上述产业导向主要提出了以下主要精神和原则:1)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2)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3)《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企业需要注意:国家商务部门则不予审批以下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3)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5)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6)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7)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由于中国是一个执行外汇管理较为严格的国家,因此,所有投资外汇的购入、汇出、汇入、结汇、开户、销户等均需要及时办理。

七、结语

迪拜债务危机给世界投资、金融、地产界,国家和政府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所有涉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都在反思国际投资所带来的切身体验和教训。作为国家和政府也在思考主权投资(SovereignInvestment)及债务(SovereignDebt)所带来的国际信誉考验。虽然与次贷危机(Sub-PrimeLoanCrisis)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有较大的不同,但是,迪拜债务危机的发生给我们中国投资者也敲响警钟:国际投资的政治及法律风险并不是遥远的事情,提前了解国际投资的风险防范是必要的。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2023年通过司法部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向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fzgzapp/ggfzfwapp/ggfzfwapp2/202404/t20240403_497036.html
2.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为你推荐 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 法律分析: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团体法人地位,既区别于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52363281360618454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制定民法典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依据是( )①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促进作用②上层建筑https://www.shuashuati.com/ti/0902adbd53a149bd8b21af7235726bf2.html?fm=bde449f8f1192b1945af23b6e31254b75d
4.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下篇:综合课)考研大纲综合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https://www.kaoyan.com/dagang/569dc95f462f1.html
5.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7391.html
6.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6.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在内的会计法规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 https://www.gaodun.com/cpa/1147237.html
7.2024至2030年中国GPS三通道报警系统行业投资前景及策略咨询研究2.法规与标准的挑战与适应性主要法律法规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GPS三通道报警系统行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网络空间的法律框架及责任体系。对于GPS三通道报警系统行业而言,该法规强调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要求企业确保信息系统的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5581123.html
8.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下)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法治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法治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变法图强的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也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因而实际上肩负着文明复兴的重担,而中国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1305
9.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7gr1076.html
10.中国法院网一直以来,我院立足中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突出审判组织在法律统一适用中的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裁判规则体系,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注重统一裁判标准、执法尺度,努力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个案裁判的合理怀疑,以公正高效的执法赢得社会公信。近年来,我院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以下向各位简要汇报: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9/07/id/51665.shtml
11.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人才培训中心业内新闻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地下空间法律法规体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空间权设定奠定了法理基础; http://www.zjypxzx.com/c/2021-11-30/494095.shtml
12.会计视野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https://law.esnai.com/mview/2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