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仅打卡未实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旷工?
印安耀律师(原创)
一、案情简介:
刘某2009年12月1日入职大通公司,被其已派遣员工形式安排至小信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入职后大通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2017年3月27日大通公司以刘某2017年3月6日至3月27日期间旷工为由辞退了刘某。
二、调查与处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公司的意见,驳回刘某的诉求。
三、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以员工仅打卡未实际提供劳动做辞退处理是否合法,刘某要求经济赔偿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刘某经济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四、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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