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THE END
1.法律图书馆: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律论文法律图书,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图书馆_法律门户网站,提供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学论文、裁判文书、律师黄页、法治动态、司法考试资料、法律图书、法律书刊、法律书摘、著者介绍、出版社介绍等资料。http://www.law-lib.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高质量实施提供法治支撑 河北省司法厅扎实推进京津冀行政立法协同 2024-10-15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等写入法律 司法2024-10-15 司法部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和改进涉企执法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2024-10-14 央广网丨司法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必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https://www.chinalaw.gov.cn/pub/sfbgw/fzgz/fzgzxzlf/fzgzlfgz/index.html
3.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搜索标题 2024-11-20星期三 首页 热点新闻 协会动态 政策法规 诚信建设 科技创新 协会概况 申请入会 法律法规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告2023-07-11 关于推动邮政快递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04-24 国家邮政局2022年度推进本部门法治http://www.cea.org.cn/law/index.html
4.每月中国法速递? 2023年8月1日2023年新增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清单公示 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List of New Cross-Industry and Cross-Domain Industrial Internet Platforms in 2023 ? 2023年8月2日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Several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OTUxMTE3OA==&mid=2247496187&idx=3&sn=1f122772a627e67d4ea9dc20cb45c954&chksm=cf01e21ef8766b0842aed1417a324c6b4846d2e1fbc558892c7f416cf91582236d7de1b05995&scene=27
5.法律法规库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答记者问2024-03-14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2024-03-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2024-03-06 http://data.people.com.cn/pd/flfg/list.html?qs={%22cId%22:134,%22cds%22:[{%22cdr%22:%22AND%22,%22fld%22:%22class1%22,%22val%22:%22%E6%9C%89%E5%85%B3%E6%B3%95%E5%BE%8B%E7%AD%94%E8%AE%B0%E8%80%85%E9%97%AE%E5%BA%93%22}]}&id=3052
6.深圳市司法局官网推出合规专栏,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与法规速递深交所此次修订,既“承接”了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则的要求,强化了交易所规则与法律法规的功能互补性,又“首创”了指引细化原则依据,提供了强有力的监管抓手,还对信息披露义务范围、信息披露质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项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中介机构资质等进行了补充调整。深交所上市公司应根据《上市http://www.bjhwtx.com/h-nd-191544.html
7.法规速递法规速递 上一页123 17 下一页http://www.txlawyer.cn/nr.jsp?groupId=22
8.浙图馆藏数据库目录索引5.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法律之星) D920.9 563 1张 6.新法规速递2001(法律图书馆) D920.9 035 1张 7.中国法学论文题录(1979-1998) D90-7 563 1张 8.中国法律法规大典 D92 563.4(知识产权) 1张 D92 563.3 (科技) 1张 D92 563.2(工商行政) 1张 https://www.zjlib.cn/zxtzgggs/34159.htm
9.法律热点法议网法律聚焦栏目整理了近期最新最热最全面的法律热点事件,让大家可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同时有律师进行在线解答。https://www.59fayi.com/m/list.php?tid=747
10.公众法律网公众法律网资讯速递:5月1日起,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将有十大变化 2020-04-23 14:27 公众法律网:疫情催生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共享员工” 2020-04-公众法律网:想开公司,注册资金本50万跟5000万有什么区别? 2020-04-17 14:50 公众法律网:最新法律法规,影响你生活方方面,必须知道! 2020-04-17 14:https://www.163.com/dy/media/T1585043198488.html
11.法律查询,法律法规,法律诉讼正心法律查询网提供法律法规法治动态、司法考试资料、涉外法律、法律图书、法律书刊、法律书摘等中国法律查询!http://www.ceruo.com/
12.新法速递2024年1月生效法规精选新法速递 | 2024年1月生效法规精选 2024年1月生效法规精选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 2024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3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 2024 年 01 月 01 日施行http://www.yukunhe.com/newsdetails_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