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定位于“国际品牌运营的服务商”,致力于服务中国年轻一代品质生活,主要基于国内消费市场,从事国际品牌服装、鞋帽、箱包等商品的零售业务,公司运营的品牌既包含国际知名品牌MCM、Fular、Pinko、Radley、AspinalOfLondon等,也包含自营品牌Oblu,经营业态有品牌专营店和奥莱店等,主要分布于北京、上海、南京、郑州、三亚、合肥等主要城市。公司拥有终端实体门店、优质的战略合作渠道和较为稳定的客户群,凭借近二十年的运营经验和数十个品牌的运营案例,逐步形成了品牌零售策略,为欧美等国际高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全面的运营服务。

公司基于战略和经营规划,坚持以品牌代理运营业务为中心,发挥团队管理优势,在品牌管理、门店运营、对客服务、仓储物流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实现了精细化、标准化管理。紧跟行业趋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渠道布局、营销管理、数据化体系以及新零售策略。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公司积极适应居民消费观念与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经营手段与内容,努力实现消费场景融合创新。

(1)创新营销方式,精细化会员运营

(2)布局新零售,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为适应年轻一代消费者的需求,以时尚轻奢等为市场切入点,依托自身在运营管理、渠道管理、供应链服务以及数字化应用等方面的优势,精心挑选享有高美誉度、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重点拓展线上平台,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优质品牌产品;通过零售、平台供货、平台代销及行业供货等方式,主攻天猫国际、京东国际等品质渠道。

(3)强化库存管理,促进健康经营

报告期内,公司在北京、上海、南京、郑州、三亚、合肥等城市通过布局专卖店、奥莱店等为广大品牌消费者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以自营、专营和联营等经营模式,开展业务经营,按照“一店一策”的思路制定经营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品牌的优化调整。做实做强、提高单店盈利能力,强化库存管理,控制运营成本,稳健现金流。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三、重要事项

2、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以及对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原因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范围、总金额、计入的报告期间

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金额为1,125.45万元,以及核销存货、固定资产合计3,067.26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表:

(1)资产减值和信用减值准备项目

(2)核销资产项目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核查,对部分年限已久长期呆滞的存货和长期闲置无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予以报废核销,其中核销存货2,942.10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302.43万元,累计折旧1,177.28万元,账面净值125.15万元,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76.08万元,账面净额49.07万元,本次报废核销减少利润总额49.07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情况说明

2、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说明

公司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价值低于成本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本次对过季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10.69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1,125.45万元,减少公司2023年利润1,125.45万元,减少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利润1,126.38万元。核销资产金额3,067.26,已计提减值准备3,018.19万元,减少公司2023年利润49.07万元,减少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利润49.07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65人,注册会计师共35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

3、业务规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4,763.86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4,075.2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7,476.38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70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9,062.18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1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5)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58名原告起诉刚泰控股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2次(涉及2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付声文,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2020年度审计)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卫娜,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2022年度审计)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蒋红薇,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2021年度审计)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存在受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为人民币3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众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资料;

5、拟聘任的众华所营业执业证照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2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与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光能源”)于2023年6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100%股权以人民币11,200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祥光能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惠州浩宁达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本案所涉债务担保人惠州浩宁达持有的6栋房产进行强制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且前述房产已于2020年2月竞价卖出。惠州浩宁达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变卖其6栋房产的执行裁定,故逐级向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执法监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据上所述,惠州浩宁达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执法监334号《执行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鉴于上述情形,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祥光能源、惠州浩宁达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公司出售惠州浩宁达100%股权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延迟12个月履行,同意根据惠州浩宁达启动的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律结果或进展情况,在延迟期限内或延迟期限届满后协商重新评估惠州浩宁达100%股权的股权价值并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届时各方再签订具体的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交易所涉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赫美集团”)

乙方: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目标公司”)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于2023年6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基于以上情况,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1、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延迟12个月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以下简称“延迟期限”)。

2、各方同意根据丙方启动的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律结果或进展情况,在延迟期限内或延迟期限届满后协商重新评估标的股权的股权价值并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届时各方再签订具体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5、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议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惠州浩宁达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执行回转结果暂时无法判断。鉴于执行回转结果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评估范围及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保障交易公平性,公司经与交易对手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次《补充协议》。截至本公告日,惠州浩宁达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3

关于预计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委托理财

2.投资金额:预计委托理财合计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3.特别风险提示:委托理财事宜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2、投资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委托理财的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

3、投资方式: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的金融风险评级为R2级(稳健型、中低风险)及以下。

4、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可能存在的风险

(2)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流动性风险:公司可能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公司在产品到期日前无法取得产品本金及产品收益。

2、应对措施

(3)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4)独立董事可以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5)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中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的委托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5

关于举办2023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4年04月12日(星期五)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郑梓微女士,董事兼总经理许明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田希女士,财务总监黄冰先生,独立董事周亮亮先生。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田希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6

关于公司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公司更新后的投资者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

邮政编码:518000

公司网址:www.hemei.cn

以上信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7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新增诉讼案件5起,涉及5名投资者,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前期涉及1名投资者诉讼经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新增案件诉讼金额为89,238.56元;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案件诉讼金额合计为26,000.00元(变更后的诉讼金额为30,523.6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新增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判决支持的1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事项,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及变更后的起诉金额为30,523.64元。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分别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案号:(2023)粤03民初5089、5090、5091、5092、5094号)以及一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3民初663号之一),上述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19,762.2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5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杨*韵、蒋*民、杨*凤、张*、张*

被告:赫美集团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共计89,238.56元。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被告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其股票。被告因实施了虚假陈述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最终被处罚。原告购买被告的股票损失严重。

(二)1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1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1,366.5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09元,由原告负担168.93元,被告负担39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28,886,146.68元,涉及138名(含本次新增)投资者。其中有20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4,436,614.97元,110名投资者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24,040,548.02元,剩余8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含本次新增),涉案金额为408,983.69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新增的5名投资者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附表1:

附表2: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18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郑梓微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全体董事的审议,本次会议通过签字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203,491.7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6,973,506.1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净利润-2,817,158,530.58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2,669,345,439.26元。

鉴于公司2023年度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2021一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2021一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十、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十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24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5:0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

(三)登记方式: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邰晓巍、缪鑫

(4)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

(5)邮政编码:518000

(五)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56

2、投票简称:赫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了“总议案”(总议案包含除累积投票提案之外的所有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的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附件2: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说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持股数量(性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4-019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过全体监事的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八、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http://www.ycxfy.gov.cn/List/Detailed?docId=186203703577110528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http://js.gzmtu.edu.cn/info/1042/1576.htm
3.民法典app官方下载民法典软件下载2023民法典民法典app官方下载-民法典软件下载-2023民法典民法典app是可以让用户们通过各种类型和功能的软件认识民法典、熟悉民法典、能够使用民法典维权的软件,在这里用户们能够快速的找到最全面的民法典法律条例,让用户们能够快速的进行查阅。还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和题库等等,能够让法律专业的学生们也能够更好的对各种民法典相关http://www.downcc.com/k/minfadianapp/
4.2023年新版民法典全面更新的法律体制与个人权益保护2023年的新民法典在婚姻自由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它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消除了以前关于夫妻关系的一些传统限制,如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此外,新法还允许同性伴侣结婚,这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不再有家庭户籍制度 在过去,中国实行的是家庭户籍制度,即父母和子女共同居住在一个户口簿上。如果子女成年后https://www.f3kg3td6j.cn/zheng-ce-fa-gui/453768.html
5.民法典(2022年2023年)(2022年2023年).docx民法典(2022年-2023年)(2022年-2023年).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2022年-2023年 2022年-2023 VIP免费下载 下载文档 收藏 分享赏 0 下载提示 1、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15/7162160063004112.shtm
6.预订的酒店,凭什么只能“30分钟内免费退”?南方+日常提前预订好,入住当天18点之前都可以免费退订的酒店,如今变成了2天内、1天内,甚至30分钟内可免费取消,还有的酒店干脆标明了不可取消。都说计划赶不上变化这里涉及的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预订酒店时和酒店达成的“协议”就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0/01/c8159335.html
7.2023民法典:对“全职太太”等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解读:《民法典》新增加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对于“丧偶式婚姻”中付出较多的https://m.66law.cn/lawyers/s2e00b5e086b90_i1349937.aspx
8.川渝比邻地区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有很多不法商家将“免费领养”的性质与赠予合同相混淆,实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权行为。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对《民法典》赠予合同与销售合同性质的比对研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该合同的销售性质,对加强此类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https://www.chuannan.net/toutiao/207863.html
9.泸州市发布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3年2月28日下午,家住江阳区泰安街道酒谷大道四段的罗先生向江阳区消协来电称,泰安有一个电器店在搞免费抽奖的活动,但是并不是免费的,要下载APP,还要充值,自己被忽悠充值了5000元,领了一个笔记本电脑,但发现比市场价还高,觉得是骗人的,要求商家退回充值金额。 http://sc.china.com.cn/2024/difang/1330/0315/528190.html
10.2023年《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74236738.html
11.2024新民法典离婚财产怎样分割依照2021年新《民法典》,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一)协议分割。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二)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https://m.64365.com/tuwen/aaavrhm/
12.2023年重大网络安全政策法规盘点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并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www.eet-china.com/mp/a273064.html
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民法典》“他人明示同意”规则在“偷拍”治安处罚认定中的适用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鞠仁、李甘霖 127.黄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行政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编写人:北京金融法院 向绪武、朱玲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67569&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