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要突出。明确中心、突出重点,是一份笔录证明力强弱的重要参数。每一类案件、每一个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重点,如果没有把谈话的重点搞清楚,笔录也无法突出主题。抓不住重点,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事前准备不足,对全案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心中没有证据体系、谈话目的不明确等。一般情况下,除突发、意外情况之外,都应在事前拟制谈话提纲,并经过谈话小组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调查取证框架,以避免一人之见的局限性。提纲拟定了,谈话方向明确了,谈话形成的笔录内容才会更全面,重点也会更加突出,从而有效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结构要合理。一要主次分明。无论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应有一条主线贯穿其始终,这条主线就是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而其他事实在笔录中则处于次要地位。比如,受贿中的谋利事项,有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不足以反映事实全貌,但无论多么复杂,都必须突出受贿人的职务所发生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二要层次清晰、全面准确。有的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几个简单问答就结束了,有的甚至一个问答都没有,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经验不足,一味让当事人自己讲,这样问答自然就少了;二是有的当事人一说起来就滔滔不绝。与此相反,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份笔录中似乎全是一问一答,看不见对方的完整陈述,提了许多问题,但还是没有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弄清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心急,一个提问接着一个,没有给对方完整陈述的机会;二是有的当事人不善于表达,而谈话人也不善于设问,造成了问一句答一句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谈话人要沉心静气,章法不乱;二是谈话人要锻炼谈话的功夫,谈话中应围绕违纪违法事实,以被审查调查人、证人交代为基础,层层递进追问,使违纪违法事实既详实生动又清晰准确。
“后门”要堵住。一方面,对于重点内容、重要情节,在大致情况记录好以后,有必要对详细情况和细节内容进行重复确认。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也不给对方翻供、翻证留下“后路”。另一方面,多问几个“为什么”,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重要的问题,不能点到为止,必须刨根问底,多问几个为什么,尤其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从而做到穷尽其他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