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明确要求,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这次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实践经验,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规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改造,促其回归社会。这是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本章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原则,办理案件的特别规定以及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以及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的要求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