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犯罪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妨害公务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实现。为此,在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惩治干扰、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此,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妨害公务的犯罪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立法机关通过决定和有关法律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是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四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一些法律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适用作了规定,如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1997修订刑法时,在总结以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本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一是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犯罪移至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一十三条中;

二是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主要是与渎职罪的主体相衔接;

三是增加了管制刑;

因此,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将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三款,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条作为第四款。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究起草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针对当前暴力袭警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袭警罪。是否单独规定袭警罪,是一个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多次提出并反复研究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慎重,主要理由为:

一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的外延比袭警罪宽,涵盖了袭警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袭警行为是区别其行为的不同方式、后果、危害等,依照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从严惩处的。如对于从事犯罪活动,抗拒警察依法处置袭警的,依其所犯罪行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对在警察正常执行职务时袭警造成警察伤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未造成伤亡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总体看,现行法律规定基本可以适应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

二是除人民警察外,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管理、税收征管、城管等工作人员,由于其在履行职责时直接面对群众甚至违法犯罪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拒甚至被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比较而言,警察的自我防护手段、执法装备保障、对暴力抗法或袭警人的追究能力等相比其他执法主体更强。

三是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遇到实际发生的袭警行为,有的警察果断处置能力不强,有的机关严格依法追究袭警人员法律责任的意识不足,对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支持力度不够,致使在个别案件中出现警察“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警察警械配置、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其果断处置的权力。同时,有关机关在对这类案件的追究上也要予以支持配合。

四是单独规定袭警罪的国家与其警察执法环境有关,这些国家往往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管控宽松,其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临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并且这些国家一般是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以其他重罪定罪处罚。

五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凸显,在有的地方警察执法能力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水平尚有待提高。最后,经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加以列举,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样有利于对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一体保护;同时,也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对暴力袭警行为明确作出规定,更好地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依法惩治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积极意义。

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公安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暴力袭击警察事件呈现不断递增趋势,特别是派出所和交通警察等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警种,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实践中妨害公安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行为人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演变为直接使用棍棒、凶器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击警察,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是否单独增设袭警罪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建议单独增设袭警罪并提高刑罚。有的提出,增设袭警罪应当慎重,通盘考虑,进一步加强论证。主要理由:

一是惩治袭警行为法律依据充分,实践中没有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袭警行为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其中对于严重暴力袭警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抢夺、抢劫枪支等,依照故意杀人、伤害、抢夺枪支等犯罪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且立法上已经考虑到警察职责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较其他执行公务人员作了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已回应了有关方面的关切。

很多袭警因琐事引发,有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理解有关执法要求、方式,有的也与当前一些地方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用警过度等有关,更多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予以拘留即可,增加袭警罪并进一步加重刑罚,是否会激化警民矛盾,是否有利于警民关系和谐等,需要进一步评估。

四是借鉴英美法系袭警罪规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多数国家对袭警行为都是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的,只有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单独规定了袭警罪,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与我国也不一样,他们没有治安处罚这层法律责任,我国违法和犯罪严格区分的二元法律责任制度下,对于轻微的袭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袭警实质处罚范围与英美国家相当。

最后,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考虑到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应当依法严惩。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本条作了修改,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单独规定了刑罚。

本条共分五款。第一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是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本款规定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对于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阻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阻碍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规定,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人员、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适用本条,也应当从严把握,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第二,行为人实施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其中规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的阻碍方法,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其中规定的“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有九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款是关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实施了故意阻碍的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妨害。第二,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

第三、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是实施故意阻碍行为,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以非暴力、威胁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2000年4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8号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第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

第四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号)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

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年6月12日)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十六)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六条于都县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https://www.yudu.gov.cn/ydxxxgk/c100256mmgr/202110/fd1ceee662184863946e4b128433a59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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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https://www.64365.com/special/xfdebeslt/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 文献传递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819d7ede4fe1a93614f0a.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网络中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人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是着重关注的,一些网友可能还不太清楚,但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接下来就法构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分析。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听听小编给出https://www.fljg.com/xingfa/668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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