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邹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92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绰号“刀疤”。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姜某(已起诉)伙同刘某(同案犯,已判刑)、“肥仔权”带领被告人邹某及徐某、刘某(均系同案犯,均已判刑)等人垄断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的猪肉市场,采用暴力方式强迫所有在固戍卖猪肉的档口都必须从深圳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固戍屠宰场进货,而该屠宰场所卖的猪肉价格比其它地方的价格高。如果有卖猪肉的商户从别的途径进货,姜某就会指使邹某、刘某、徐某、刘某及其他同伙对该商户进行暴力殴打,对不是从固戍屠宰场进货的猪肉予以拦截或强行没收。自2008年以来,在固戍卖猪肉的被害人伍某、伍某1、伍某2、杨某、徐某1、田某等人因没有在固戍屠宰场批发猪肉,多次遭受刘某、徐某、刘某、邹某等人的殴打,并被抢走从别处进货的猪肉。2014年6月19日,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