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张晋藩教授“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理论述评

张晋藩教授认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必然是复杂多样的,而对于社会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可能是单一的。因此,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必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既包含有各种实体法,也包含有程序法;既融合诸法于一体,又作用于不同领域。这是基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历史地形成的,并不取决于统治者的意愿。至于采取哪一种原则、形式来编纂,却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此,不能以中国古代没有编订独立的民法典便断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1}(P.118—119)。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5}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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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略回顾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我们可以发现,从最初草创无章走向逐步成熟,再到不断创新,最终融入现代化流程,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心路历程。每一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问题与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往往体现出当时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智慧与实践。此外,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反映出中华文明深厚根基上的多样性与包容性https://www.tepnw.com/mao-yi-yu-jing-ji/457512.html
2.文摘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中国古代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注重与官制相配合,沿着“官法同构”的发展脉络,因事设官,依官制法。至明清之时,与中央”六部官制”相对应,形成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对于中国古代的国家事务与社会关系,形成了广泛覆盖。这一法律体系,符合古代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0867.html
3.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4.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大咖说法在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判词作为律例作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反映和体现着律例的实施状况和结果。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来说,当运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律例进行法律调整时,绝不可能根据立法者在立法时预先设定的情况机械地进行。就法律的适用而言,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有些学者认为在这一活动中司法官发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04-09/content-1390059.html
5.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与结构研究是一个古老而又创新的话题。历代法律史学家建构的 法律史学科体系,向我们展示了法律史学研究的真谛。法律具有调整社会、控制社会的 功能,与此相关的还有社会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内容。法律史学以法律制度史和法 律思想史为研究对象。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宏观体系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921_6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