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教授认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必然是复杂多样的,而对于社会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可能是单一的。因此,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必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既包含有各种实体法,也包含有程序法;既融合诸法于一体,又作用于不同领域。这是基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历史地形成的,并不取决于统治者的意愿。至于采取哪一种原则、形式来编纂,却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此,不能以中国古代没有编订独立的民法典便断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1}(P.118—119)。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5}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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