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凡: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

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二讲

编者按:2023年5月15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举行第二讲。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先生以“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为题主讲,重点讲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古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定名原则;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演变;古代法律体系表述中今人的认识误区;深化古代法律体系研究的三点浅见。

2023年5月15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二讲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先生主讲,演讲主题为“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讲座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主持。西北大学段秋关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二百余人通过个人旁听或集中学习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

杨一凡研究员首先指出,经过学界多年努力所挖掘和整理出的古代法律文献,已为我们能够深入研究、正确表述法律体系提供了史料基础。能否正确认识和表述古代法律体系,是关系到法律史学能否继续开拓研究、全面客观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的重大问题。基于多年的研究与思考,他重点从四个方面阐发了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见解:

其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定名原则。历史上的法律名称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确定的,并以定名体现该立法成果的效力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使法律体系的定名更加精确,应把“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符合法律编纂实际”确定为定名原则。

其二,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演变。秦汉时期初步形成以律为稳定之法、令为补充之法的律令法体系;魏晋至宋代,以律典、令典为纲的律令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元代是传统律令法体系向典例法律体系转化的时期;明清之际,典例法律体系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其三,古代法律体系表述中今人的认识误区。各代重要法典的门类结构表明,现有诸说存在无法覆盖全部法律规范的缺陷。对“法律体系”内涵理解错位、忽视界定“法律体系”必须覆盖全部法律规范、忽视法制变革中刑律地位的变迁,是造成法律体系定名出现偏差的基本原因。

其四,深化古代法律体系研究的三点浅见。首先,必须彻底摒弃“以刑律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充分挖掘各代立法成果。同时,以“辑佚”之法破解“明以前法律资料匮乏”的难题,深化律令法律体系研究和准确阐述元代法律体系,并注重分支法律体系探讨,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

杨一凡先生在讲座结尾强调,求真是一个反复探讨的过程,学术在争鸣中发展,历史在质疑和求证中揭示真相。只有深化法律体系研究,将法律史学从“以刑为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才能充分展现古代法律的全貌,不断开拓研究新领域,推动法律史学创新。

张生研究员在主持讲座时指出,杨一凡先生多年来致力于“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中国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潜心耕耘,著述颇丰,就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各代法律体系的表述及其与法律形式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探索。杨一凡先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理解与阐释,是建立在他对于三亿多字法律文献史料整理与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可谓法律史学界“史论结合”的学术典范。

西北大学段秋关教授在与谈环节高度评价了杨一凡先生的学术贡献,并以一首《清平乐》向法律史大讲堂的召开致以热烈的祝贺。他强调,杨一凡先生的讲座,正是他多年来在“发掘史料”与“重述法史”方面研究成果的体现之一,其提出的应摒弃“以刑律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既令人惊觉,又发人深思。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很难用“律令”或“礼法”等进行简单概括,而是随着时代社情、法律编纂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形态。

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指出,杨一凡先生的演讲主题是颇具宏观性、基础性与根本性的问题。他表示,杨老师主持整理的数以亿计的研究成果,为学界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史料前提,发扬了“以史料为基础,用史料说话”的扎实学风,是质疑成说、勇创新说、倡导争鸣、求真务实的学术榜样。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已发展到了新阶段,应坚持以客观史料为基础,勇于求真、勇于争鸣。

随后的互动环节,诸位师友就《大清会典》的实际适用情况、中国法律体系与新见史料的印证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法律史大讲堂”第二讲共历两个多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附:

杨一凡先生简介

杨一凡,陕西富平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因有重要学术突破,后被国家教委、国务院学务委员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硕士学位获得者”荣誉称号。1987年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1992年国务院颁给“为发展我国社会科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荣誉证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1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荣誉学部委员”称号,2013年入选“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

2005年从法学所退休后,返聘为研究员,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至2013年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2012年至2018年,聘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创新工程岗位。2019年,西北大学成立杨一凡学部委员工作室,聘为该校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2005年至今,任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顺义区一凡藏书馆理事长。

专心致力“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中国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推动法律史学创新,是杨一凡于上世纪80年代初确定的学术目标。承蒙国家和院、所大力支持,“三大学术工程”规划的20多个课题先后列为国家或社科院重点项目,获出版资助。经40年努力,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科研成果50余种,计560余册,约1.8亿字。

在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方面,整理、编辑或主编法律古籍丛刊30余部,收入文献1300余种。内有《古代法制资料钩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古代珍稀法律典籍新编》《皇明制书》《明清珍稀食货立法资料辑存》《清代条例选编》等7部稀见法律典籍丛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古代地方条约辑存》《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等7部地方法律文献丛刊;《古代折狱要览》《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清代秋审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清代判牍案例彚编》等8部司法文献丛刊;中国律学文献丛刊5辑,清代成案丛刊2部。独立完成了国家“十三·五”规划“中华法律古籍基本库”编目,收入法律文献1700余种,3亿余字,并组织完成了文献扫描。杨一凡认为,再现两千多年中华法律面貌,是从史料层面重述法史。

在法史考证方面,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3部系列考证丛书,另有《中国法制史考证新编》已定稿。这些考证成果对上千个法史研究的疑义、争议和尚需探讨的问题进行考辨,厘正史籍错误或前人不实之论。考证法史以微观研究为主,也是从史实上重述法史。

在重述中国法律史方面,独著有《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明大诰研究》《明代立法研究》等,合著有《历代例考》等。主编了首届《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历代令考》《重述中国法律史》等论文集,与刘笃才、徐立志等学者合作,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研究》《明清则例研究》。以“质疑成说,重述法史”为宗旨,就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法律形式、食货法律、地方法制、历代令与例的沿革、明清典例法律体系、明清《会典》的性质、清代条例的本相和清代省例、秋审制度、成案等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提出了新的见解。

杨一凡独立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20项国家和省部级奖。《明大诰研究》1994年获全国法学优秀图书一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1998年获第11届中国图书奖,1999年获第4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第7届入选作品奖;《历代例考》《皇明制书》《古代折狱要览》《中国古代民间规约》《清代成案选编》等获全国古籍优秀图书奖;《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历代判例判牍》《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等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在法学教学和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方面,杨一凡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多家高等院校授课,指导博士生和博士后21人,两次主编法律硕士专业通用教材。1981年至1987年间,参加了包括新宪法宣传大纲在内的近30个中央、国家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的起草工作,为国家决策部门提供过10余万字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研究报告,多个建议被国家领导机关采纳。与陈寒枫合写《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和基本经验》,被列为全国人大系统干部培训的学习资料,与高恒研究员等编选《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文选·法治卷》,被列为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参考资料。

THE END
1.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略回顾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我们可以发现,从最初草创无章走向逐步成熟,再到不断创新,最终融入现代化流程,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心路历程。每一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问题与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往往体现出当时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智慧与实践。此外,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反映出中华文明深厚根基上的多样性与包容性https://www.tepnw.com/mao-yi-yu-jing-ji/457512.html
2.文摘朱勇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中国古代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注重与官制相配合,沿着“官法同构”的发展脉络,因事设官,依官制法。至明清之时,与中央”六部官制”相对应,形成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对于中国古代的国家事务与社会关系,形成了广泛覆盖。这一法律体系,符合古代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0867.html
3.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4.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大咖说法在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判词作为律例作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反映和体现着律例的实施状况和结果。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来说,当运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律例进行法律调整时,绝不可能根据立法者在立法时预先设定的情况机械地进行。就法律的适用而言,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有些学者认为在这一活动中司法官发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04-09/content-1390059.html
5.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与结构研究是一个古老而又创新的话题。历代法律史学家建构的 法律史学科体系,向我们展示了法律史学研究的真谛。法律具有调整社会、控制社会的 功能,与此相关的还有社会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内容。法律史学以法律制度史和法 律思想史为研究对象。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宏观体系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921_6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