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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

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

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

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

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

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

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

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

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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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

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

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

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

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

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

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

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

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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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

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

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

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

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

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

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

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

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

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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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

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

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

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

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

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

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

问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

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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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

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三条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

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

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

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

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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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

教育。

第十四条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

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

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

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

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

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六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

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十七条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

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

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

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

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定期向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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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

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

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

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

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

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

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

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

格党员。

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

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

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

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

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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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

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

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

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

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

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章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机

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

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

统一。

第二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

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

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

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

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

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

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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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

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

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

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

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

(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六)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

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

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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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

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

人员。

第二十九条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

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

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

人员总数的1%至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

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

增加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

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

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

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

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

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

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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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

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

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

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

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

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

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

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

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

务。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

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

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工

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

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

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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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

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

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

第三十七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

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

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

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

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

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

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

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

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

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

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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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

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

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

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

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

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

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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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

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

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

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

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新时代纪检监

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

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

《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

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

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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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

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

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

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

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

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

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

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

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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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

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

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

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

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

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

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

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

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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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

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

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

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

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

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

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

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

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

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

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

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

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

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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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

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

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

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

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

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

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

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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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

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

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

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

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

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

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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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

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

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

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

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

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

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

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

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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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

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

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

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

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

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71-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

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

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

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

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

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

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72-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

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

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

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

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

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

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

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

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

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73-

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

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

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

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

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

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

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

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

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

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

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

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

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

-74-

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

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

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

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

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

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

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

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

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75-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

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

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

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

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

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

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

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

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

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

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76-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

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

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

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

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

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

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

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

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

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

监督合力。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

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

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

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77-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

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

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

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

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

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

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

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

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

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

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78-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

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

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

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

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

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

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

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

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

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

-79-

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

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

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

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

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

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

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

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

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

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

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

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

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

-80-

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

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

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

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

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

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

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

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

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

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

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

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

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

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

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81-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

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

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

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

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

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

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

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

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

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

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

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

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

-82-

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

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

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

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

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

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

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

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

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

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

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

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83-

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

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

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

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

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

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

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84-

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

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

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

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

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

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

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

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

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

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

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

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

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

-85-

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

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

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

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

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

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

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

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

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

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

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

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

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6-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

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

THE END
1.法律常识100条39.法律规定了公开招标、合同招标和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和程序。 40.法律规定了制作、发行和播放音像制品的管理和监督。 41.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和责任。 42.法律规定了国防事业的组织和指挥原则。 43.法律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福利政策。 44.法律规定了合法财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分配。 45.法律https://wenku.baidu.com/view/294f151b52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a.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常用的100个法律常识赣县区信息公开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http://www.ganxian.gov.cn/gxqxxgk/c111430/202405/112f6b33df1549dfbc13dbdab7659e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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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特藏调研报告民国时期法学图书的内容涉及到法学理论、宪法和各部门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案例汇编,内容极为丰富,连一些台湾学者参观后也为之惊叹,并提出合作开发研究意向。馆内所藏民国时期图书中,还有官方稿本41种81册(见附件2《法学研究所近代图书稿本目录》)。这些官方稿本的主要内容是大理院历年司法工作会议记录、http://iolaw.cssn.cn/gyyd/200809/t20080925_4601389.shtml
5.《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完结)(我的真朋友)剧评《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序)房屋买卖、租赁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施工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0186367
6.资产评估报告14篇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https://mip.wenshubang.com/zichanpinggubaogao/2436484.html
7.铁路规章与法律法规6篇(全文)铁路规章与法律法规(精选6篇) 铁路规章与法律法规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a7phsh0k.html
8.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专家导读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费犯罪法等。另外,目前《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家庭、社会及司法方面共同努力。 https://m.64365.com/zs/1011970.aspx
9.警察网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5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