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
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
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
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
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
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
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
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
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51-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
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
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
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
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
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
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
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
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52-
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
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
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
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
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
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
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
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
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
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53-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
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
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
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
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
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
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
问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
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4-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
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三条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
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
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
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
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
-55-
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
教育。
第十四条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
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
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
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
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
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六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
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十七条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
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
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
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
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定期向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
-56-
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
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
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
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
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
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
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
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
格党员。
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
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
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
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
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57-
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
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
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
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
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
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章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机
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
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
统一。
第二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
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
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
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
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
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
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58-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
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
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
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
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
(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六)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
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
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59-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
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
人员。
第二十九条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
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
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
人员总数的1%至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
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
增加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
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
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
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
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
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
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60-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
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
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
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
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
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
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
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
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
务。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
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
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工
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
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
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61-
第三十六条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
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
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
第三十七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
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
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
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
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
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
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
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
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
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
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62-
第三十九条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
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
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
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
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
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
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3-
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
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
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
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
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新时代纪检监
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
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
《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
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
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
-64-
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
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
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
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
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
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
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
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
力量。
-65-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
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
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
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
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
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
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
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
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
-66-
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
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
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
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
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
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
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
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
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
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
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
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
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
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67-
第三章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
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
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
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
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
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
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
行使以下职权:
-68-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
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
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
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
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
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
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69-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
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
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
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
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
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
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
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
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
-70-
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
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
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
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
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
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71-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
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
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
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
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
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
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72-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
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
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
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
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
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
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
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
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
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73-
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
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
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
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
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
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
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
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
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
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
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
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
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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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
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
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
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
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
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
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
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
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75-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
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
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
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
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
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
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
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
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
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
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76-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
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
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
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
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
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
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
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
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
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
监督合力。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
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
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
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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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
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
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
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
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
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
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
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
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
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
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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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
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
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
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
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
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
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
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
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
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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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
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
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
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
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
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
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
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
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
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
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
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
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
-80-
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
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
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
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
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
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
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
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
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
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
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
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
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
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
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81-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
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
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
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
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
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
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
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
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
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
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
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
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
-82-
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
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
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
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
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
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
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
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
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
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
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
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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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
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
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
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
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
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
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84-
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
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
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
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
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
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
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
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
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
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
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
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
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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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
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
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
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
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
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
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
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
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
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
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
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
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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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
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