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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的规定权
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三、规章的规定权
这里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能还是执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时法律、法规制定得比较“粗”,如果不进一步细化,执法人员不好掌握,执行起来可能会乱,因此,需要规章进一步具体化。本法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赋予规章行政许可规定权,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这里的“上位法”是指法律效力等级高的法。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也不同,在不同的效力等级的法之间,效力等级高的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为下位法。如在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行政法规是上位法,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对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上位法。对于地方政府规章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上位法。
法规、规章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时,主要是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如法律规定设立某类企业需要某个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行政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规定还要另外一个部门批准,这就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对于上位法作出规定的管理事项,如果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由上位法设定,上位法没有设定,应当理解不需要用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管理,下位法不能增设新的行政许可。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同立法主体重复设定行政许可。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位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有时没有规定条件,有时条件规定得比较概括,出现这两种情况,都需要法规、规章进一步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何理解是对许可的条件进行具体化还是增设新的条件,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应当结合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来判断。如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没有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作规定,需要法规或者规章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营指定的烟厂生产的卷烟,就属于增设了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再比如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对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没有规定。国务院计量主管部门可以作具体规定,如果计量主管部门规定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多少才发证,也属于增设新的条件。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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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到你l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建议你可以将具体事宜描述清楚些,这样我们才能给你更好的解决方案,才能更精准的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轻伤案件若犯罪嫌疑人没有钱赔偿,在判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基本的量刑幅度,具体的刑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无赔偿能力,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但这并非必然,仍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最后,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钱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仍需履行赔偿义务。总之,轻伤案件中没有钱赔偿不会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会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