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二、民生领域(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严格分级分区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以信息化支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回应学校疫情防控12热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期间餐饮商户食安防护行动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防疫规则(行政、刑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司法机关发布的规则(两高、公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关于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卫办医函〔20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感染防控,遏制疫情蔓延,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4日
(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阻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2月12日
(国卫办医函〔2020〕11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3日
附件: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
(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
(国卫医函〔2020〕4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2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集团2020年2月3日
(交运明电〔2020〕57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12日
(商办流通函〔2020〕44号)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6日
(国市监竞争﹝2020﹞24号)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药监局
2020年2月7日
五、加强指导。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涉及疫情防控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各业务主管单位: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金会积极筹集资金,努力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大捐赠资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一、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二、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3.推动事项远程办理。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的在线工作,开展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事项的线上协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接触风险。探索推进在线送达、在线缴费和在线庭审工作模式,三地法院可为辖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保障。
6.加强跨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依法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1.积极助推涉疫企业健康发展。适时开展跨域司法调研,走访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时把握司法需求,解答法律问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或司法建议书,帮助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加强网络司法服务,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充分运用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规范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